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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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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精选5篇)

校友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xx大学校友会(简写:)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xx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xx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xx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xx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 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xx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3年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校友会章程 篇2

京南五中前身是1945年12月1日建立的国立第二临时中学,翌年8月更名为京南市立第五中学。1951年3月,京南青年会中学(建校于1917年)并入五中。学校在建校初曾开设师范班,50年代开设业余中学,60年代又开设师范班,70年代开设湖山矿办中学,世纪之交先后开设上新河高中寄宿分校和致远中学(初中分部)。数十年来,在历任校领导的精心耕耘和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五中已培育了数万名毕业生,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成果。如今,学校已发展成一所有着悠久办学历史、浓郁校园文化和优良社会声誉的国家级示范高中。五中的校友已遍布神州大地、海内海外,莘莘学子都在各自岗位上辛勤地工作,努力地奉献,其中不少人还在工作中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为祖国繁荣和人类进步作出杰出的贡献。

为了进一步发扬五中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和校友相互之间的联系,拓展学校的社会交往空间,促进学校持续发展,特成立五中校友会,并制定本章程。

一.会员:

⒈会员资格:本会属群众团体,凡历届在五中(包含其前身学校及各个分部、分校)初高中毕业或肄业的学生、曾在五中求学的学生、以及历年在五中任职的教职员工,经与本会取得联系,承认会章,均为本会会员。

⒉会员权利:

⑴在产生、改选本会理事会及各所属机构的成员时,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校友会活动。

⑶有权对本会工作和母校的振兴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⒊会员义务:

⑴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校友会活动。

⑵积极联络广大校友,及时转达广大校友对本会工作及学校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⑶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母校提供各项支持与帮助。

二.组织:

⒈本会在母校党政领导的关怀与指导下开展工作。

⒉本会设立理事会,负责组织校友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理事会人员由会员代表会议推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荣誉会长、顾问、副会长、副秘书长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会每年在校庆日之前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

⒊全体会员每年校庆日集中返校,参加母校组织的各项校庆纪念活动。

⒋各地区与各年代校友,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校友分会。分会成立前,要与总会取得联系;分会的组织机构人员,由分会会员推举产生,并报总会备案;分会活动由各分会自行研究安排,并可报告总会,请总会派员参加,以利拓展成效与促进交流。

三.经费:

⒈本会活动经费由母校发展基金会提供,不对会员收取会费。

⒉欢迎各分会及广大校友在力所能及条件下,为本会和母校发展基金会募集资金或提供各种物质帮助,以支持校友会的工作开展,表达关爱母校的拳拳之心。

四.会址:

第五中学邮编:

电话:

校友会章程 篇3

为了突出青年校友特点、活泼青年校友活动,促进青年校友成才,特成立青年校友分会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 西南〔唐山〕交通大学北京校友会青年分会是隶属于北京校友会。是校友会联络广阔青年校友的群众组织,是青年校友交流思想、沟通信息、商讨学术、增进友谊的平台。

青年分会主要职能是效劳北京青年校友,组织特色活动,联络北京校友,最终成为母校、北京校友会、年长校友与年轻校友之间的桥梁。

第二章、任务

第二条

1、通过校友联谊活动和社会效劳活动,凝聚广阔青年校友;

2、向母校反应在京年轻校友学习和工作情况及需求。

3、联络青年校友,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立和开展;

4、帮助年轻校友互通信息,商讨学术,交流工作,共同进步和进步;

5、创造条件,加强年轻校友与年长校友,北京校友与外地校友的联络,增进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三条1、分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2、北京校友年龄低于岁(理事可放宽至岁)。拥护分会章程,并提出申请〔包括口头申请〕。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分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具有青年分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分会组织的的`各项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超过规定年龄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分会的章程和执行分会的决定;

2、关心分会的工作,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分会和校友效劳;

3、保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开展,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

4、为母校的开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青年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理事30名左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均从理事中产生。

第七条 青年分会下设秘书处,志愿者部。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要负责吸收会员,处理档案、活动筹备等工作。志愿者库由副会长负责,为校友会各项活动开展储藏人才,培育热心校友。

第八条 青年分会理事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早或延期换届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为了加强和推进分会工作的开展,根据青年校友爱好成立假设干专业组,如篮球、羽毛球、登山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分会建立“青年校友分会基金〞,制定基金管理方法,施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来源:

1、北京校友会提供;

2、校友捐赠;

3、局部活动交费。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活动开展

第十二条 分会将积极开展合适青年校友特点的各种活动,除定期联谊之外,还有不定期的小型聚会、专业活动等,以保证年轻校友之间及校友会之间的联络。

1、每年召开一分会理事会。主要是根据北京校友会的安排和要求,总结工作、讨论方案、安排各项活动及研究重要事宜等;

2、按方案组织各项活动。

3、不定期举办学术交流,科技交流和经历交流活动;

4、协助北京校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分会代表大会20xx年9月10日表决通过,20xx年9月10日正式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西南〔唐山〕交通大学北京校友会青年分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校友会章程 篇4

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华中师范大学农业推广硕士唐山班校友会〔以下简称“华师唐山校友会〞

或“本会〞〕,英文全名为aluni assiatin f heung kng gruate shl f business, 英文缩写 aak。

第二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性质:由所有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在校同学和毕业校友,包括高层

管理教育短训班同学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经学院同意,由同学自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运行的联谊组织。

第三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宗旨:弘扬“学以致用、超团队文化、社会责任感〞的华师文化;

聚集各界精英,建立交流平台,促进共同开展。

第四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工作风格:精诚团结,真情互动、无私奉献、高效务实。

第五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工作原那么:和谐相融、资源共享。

第六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使命:成为同学与同学、同学与学院、同学与社会之间永久联络的桥梁,相识、相知、相助的纽带,终生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第七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议事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章 根本任务

第八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根本任务:统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每年主办至少一全体参与的大型活动;促进各地校友会和行业俱乐部、兴趣俱乐部的成立和完善,促进各组织之间的沟通与资源分享,敦促各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进展换届改选或增补,以保证各组织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并承当与校外机构交流与合作的任务。

第九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与学院、地方校友会、行业或兴趣俱乐部及同学之间的关系:;各地方校友会或同学会〔含分会〕、各行业或兴趣俱乐部均为华师唐山校友会的组成局部,承受华师唐山校友会的统筹和协调,地方校友会〔含分会〕、行业或兴趣俱乐部在成立之时须向华师唐山校友会秘书长报备,自动成为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华师唐山校友会由以上会员单位和相关成员组成,代表全体会员的利益,为全体会员效劳,受全体会员监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前者为地方校友会〔含分会〕、行业或兴趣俱乐部等团体,后者为未成立地方同学会的同学。

第十一条 尚未成立地方校友会的省份,假如当地同学人数在十人以上〔含十人〕,应尽快成立;假如人数少于十人,可与周边省份结合成立区域性校友会或挂靠已成立的相邻地方同学会。

第十二条 会籍管理

一、入会:凡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同学,成认本章程、热心参加校友会活动、乐于为同学效劳、同意每年按时交纳会费,可以通过本人所在的华师唐山校友会〔同学会〕地方分会或行业、兴趣分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后,可按有关规定缴纳会费,会籍自动成立。

二、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或严重损害华师唐山校友会或各组织利益的行为,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如会员主动提出退会,应书面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假如未交会费,在三个月内,经两提醒仍未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补缴会费后,可恢复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议事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指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本章程以及监视本章程的施行;

二、选举校友会的会长;

三、根据中选会长的提名,决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人选;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各地校友会〔同学会〕、各行业和各兴趣俱(来自好范 文:.HaRd.)乐部主要负责人、班委代表、其他同学代表协商、选举产生,原那么上实行席位制与推选制结合方式,表达跨区域、跨行业和跨届别的广泛性原那么,假如各分会负责人改选,那么由新中选的负责人自动替代原理事席位;

第十六条 理事会大会原那么上每年六月召开一,听取并审议会长所做年度工作报告;如遇突发重大事件,可召集理事会临时大会。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包括:

一、制订本会工作制度;

二、确定设立本会的职能机构;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五、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向各地校友会及行业、兴趣俱乐部及全体校友通报半年度工作报告;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年度大会或临时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的入选原那么是:有热情、有时间、有才能为同学效劳的理事代表,常务理事由中选会长与各届、各地区、各行业理事代表充分沟通后提名,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产生,人数初定为十五人〔视开展情况酌定〕,常务理事一届任期两年,视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 、专人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联络、协调各地方校友会秘书处工作对接,指导各职能机构的各项日常工作。 声誉会长

第二十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设声誉会长一名,原那么上由长江商学院院长出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声誉副会长假设干名,目的是扩大华师唐山校友会在社会上更广泛的影响力,为了更好地为同学效劳;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二、在会员中有广泛影响力、号召力;

三、品行端正,顾全大局,具有为同学主动效劳的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一届任期两年,原那么上不再连任,视工作需要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在任期满前两个月,由理事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推选产生新的校友会会长,由新的会长酝酿新的常务理事,向理事大会提名,并在两个月内完成换届交接,交接期内仍由原机构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交接期满,新的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正式履行职责,以保障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名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人选,经理事大会通过后组建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二、全面负责本会指导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督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候选人;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配合会长完成各项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协助会长完成各项指导工作。在担任副会长后一个月内制订华师唐山校友会年度工作方案;

二、当会长不能正常履职或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直至选出新会长为止;

三、指导协调各地方校友会和其他行业及俱乐部工作;

四、负责校友会资金筹集及协助会长进展资金管理;

五、其他会长交办的事宜;

第二十六 各位常务理事负责协助会长及副会长做好各地、各行业、各兴趣分会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会长全面负责;

二、全面施行本会各项工作。

三、负责起草有关决议、报告;

四、负责各详细职能部门的设置并有效催促各项工作协同开展;

五、负责与长江商学院内、外部有效联络和沟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个人原因在任期内无法履行各自职责,常务理事会召开特别大会,在理事中增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

一、会费:每年七月,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0年/人;

二、捐赠:本会承受校友或其他社会友好人士、机构的定向捐赠〔含现金和实物〕;

三、募集:本会向校友或其他社会友好人士、机构募集资金或财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资产管理原那么是: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使用权由常务理事会集体决定,由会长详细负责,以资产确保资产平安和合理使用。本会须半年度向全体会员公布资产明细,严格审计。

第三十二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一个财务年度〔简称一财年〕为当年六月一日至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完全用于对全体会员的效劳,不在会员中以现金和实物的方式进展分配。

第三十四条 每年六月,在召开华师唐山校友会理事会大会之前,必须出具上一财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示,资产余额自动划转到下一财年。

第五章 章程制定与修改

第三十五条 章程制定:现阶段由本会筹备委员会提出草案,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共同提案,经理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由清算组决定投向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那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由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华师唐山校友会创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华师唐山校友会理事会。

校友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x大学校友会( 简写:)

第二条 本会为在xx市的xx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团结互助,爱校荣校,建设”,本会将加强在浙大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帮助校友,激励校友发扬xx大学求是创新的优良传统,为和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网址:;办公地址:xx省xx市xx区路号合生国贸中心x号楼x楼;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与外地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建设和发展母校作贡献;

(三) 发挥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四) 组织各类活动,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 编辑、印刷内部交流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xx大学(包括四校合并前的xx大学、医科大学、农业大学,以及MBA、MPA、专升本、在职攻读等)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或是对xx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者;(四) 在xx市内工作或生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在网站注册,填写相关申请注册内容;

(二) 经确认符合校友会入会资格要求,得到审批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为本会的发展提供或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主持,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发起召开。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母校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x0年05月2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经x2年7月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本章程的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