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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团体章程【合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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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团体章程(精选3篇)

民间团体章程 篇1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xx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分会”。

第二条 性质:各民族民间文艺家自愿结成,兼有学术性、专业性和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系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xx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承诺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损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联、上级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xx省xx县城大觉寺院內(电话: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对文艺工作的重要指示,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努力钻研民间文艺业务,不断提高艺术修养,促进民间文艺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二)本会对会员及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负有组织、协调、联络、服务的职责。具体任务是:继续搜集、深入研究、加强联络、扩大服务。积极开展对各种民间文艺、民间工艺的发掘、创作和保存工作。认真做好民间文艺集成资料的保存工作。

(三)本会积极配合各社会团体、各民间艺术团体,开展市内外民间文艺交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四)本会应加强民间文艺理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空气,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探讨和研究民间文艺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争取多出学术理论研究的成果。

(五)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对上实行团体会员制,同时保留和继续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条件为:

1、各民族的民间故事家、民间歌手及其他民间文艺家;

2、从事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并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三篇以上的民间文艺作品者;

3、从事民间文艺理论研究工作,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两篇民间文艺学术论文者;

4、从事民间文艺编辑或教学两年以上者;

5、从事民间文艺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并继续从事民间文艺工作者;

6、发掘、整理、制作民间工艺用品,并具有一定水平者及从事民间工艺品开发有成绩者;

7、热爱民间文艺事业,积极支持民间文艺事业发展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评奖及其它表彰活动的权利;

(七)有受赠和优先购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八)会员符合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条件者,本会负责向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推荐。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搜集、整理、翻译、出版、教学、研究民间文艺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推荐出代表,约时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退休后,不再担任协会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民间团体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共产党领导的x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是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于民族、立足于本土、立足于传统,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致力于发展和繁荣我区民间文艺事业与产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对会员及民间文艺工作者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责任。

第五条 本会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以广泛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己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加强会员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的民间文化活动与交流,全面实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支持民间文化产业发展,做好民间文化搜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教学和传播。

第八条 本会积极培养优秀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并以命名优秀民间文艺家、建立民间文艺之乡与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创办民间文化期刊,举办各种博览会、艺术节,通过多种形式,促进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创新。

第九条 本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比赛活动,对重要的民间文艺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本会积极与区外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家文艺学家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弘扬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贡献力量。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文化交流,增进同有关国家民间文化艺术组织、机构、民间文艺家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各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区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民间文化学术团体,经申请并由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若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并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和所在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推荐者,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区直机关系统申请者和各盟市、旗县市(区)因工作而流动等特殊原因申请加入民间文艺家协会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获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根据民间文艺发展的实施情况,经有关专业委员会筹委会提出申请、主席团批准,成立各类民间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遵守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和申报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条例和要求,配合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并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十五条 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对我区民间文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区外和港、澳、台及国际知名民间文艺家名誉顾问、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责任与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为本会推荐会员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名誉,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区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区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殊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委员会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委员会,一经工作变动即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区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委员会行使代表大会权力。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授予的权力。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转入相应的名誉职务。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委员若干名,并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x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简称民协(IMFAA)。其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区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x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

民间团体章程 篇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x大学大学生国际交流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大学生国际交流协会是一个以青年学生为主体的学生志愿服务类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拓宽学子的全球化视野,营造国际化校园氛围,培养学生的国际化意识,为有意向留学的同学提供更多的机会与资源。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四条 协会内部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原则。

第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最高管理机构是常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构成常委会,分管各分会。常设部门有办公室、宣传部、策划部、国际学生部和留学咨询部。

第六条 协会的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如下:

1. 会员大会:

1)选举和更换协会负责人;

2)审批协会的工作报告;

3)对协会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协会章程;

5)审批协会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及其他临时性重大财务开支报告。

2. 常设部门:

1) 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协调各分会工作,加强各分会的沟通及信息交流;负责组织各分会的培训;定期收集各分会的活动策划,及时掌握各分会的动向;定期进行会员考核评定及公示,管理协会经费,做好财务记录,并定期汇报;负责协会历史资料的分类和管理。

2) 宣传部:负责发布海外合作院校的信息、各类留学项目的信息;负责传达校级与院级留学展会、留学宣讲会等相关活动的通知。

3) 策划部:为协会各项活动做出具体的活动安排,包括协会内部的联谊会、素质拓展训练等,协会为我校师生提供的留学展会、宣讲会等;同时,积极协调其他部门工作,保证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

4) 国际学生部: 成为促进我校中外学生交流与沟通的桥梁,既帮助在校留学生学习汉语、汉文化,了解和适应在中国的生活,又帮助在校的中国学生提高外语水平、了解外国文化。

5) 留学咨询部:收集留学方面的信息并进行整理,在老师的指导下对各个留学项目进行深入了解,为有意向出国学习的学生提供项目咨询。

3. 分会:

下设若干分会,目前有会计学院分会、国际学院分会、金融学院分会、麦庐园分会、现经管分会,今后可根据发展需要而增设或合并相关分会。不同分会应根据各校区或学院下设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5个部门。

第七条 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式的决议报告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协会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其权力义务

第八条 会员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努力学习,团结同学,积极向上,遵纪守法。

第九条 会员一般为x大学在校学生,荣誉会员除外。

第十条 会员资格的取得由本人自愿参与,通过一定的考核(通常为面试),合格者则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退出或由常委会做出开除决定,由会长批准,会员资格的取得或取消须向全体会员公布,没有书面申请的视做开除。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协会管理人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对协会内日常工作和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申诉的权利,有要求有关部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改正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培训、讲座、观摩、排演、户外活动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有参加本协会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演出及培训讲座的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在工作时按时到场,例会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须向负责人请假后离席,或会前实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三次者,劝退。

第十八条 会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协会内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有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完成各项本职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有服从组织领导和安排,团结广大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反映协会内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时刻维护协会良好形象的义务。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工作表现突出者,应根据其考核成绩授予“杰出工作者”“ 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协会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表扬或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奖状、奖品、荣誉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对影响协会正常工作和重大活动的会员或部门,常委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如有攻击本协会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协会正常工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协会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给予开除处分,请假三次按一次缺席计;但在第三次前连续三次按时到会者将抵消前一次缺席。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偷窃、诈骗、挪用、贪污协会及会员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务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重、危害性大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协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在网上发布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与协会无关的消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未经用户授权,向他人泄露用户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未经常委会授权,私自篡改、删除、增加影响正常工作的数据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 在招聘新会员过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在评优、提干、处分成员过程中,徇私舞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故意散布、张贴有关未经公开或虚假信息,造成对协会负面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 由于准备不充分,造成活动现场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犯下列情形者,加重一级处分:在协会内担任干部职务者,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取闹者;受处分一年内又重犯同样错误者。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规定:

1. 本学年内不得参与校优秀协会干部和协会内的任何评优;

2. 撤消其当年所受的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及奖金;

3. 免去其在协会内担任的干部职务。

第三十三条 给予处分的会员,由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会长签发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处分赔偿问题,由秘书处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均应由秘书处记录在其档案上,除经常委会讨论或会员大会投票决定外,协会内其他任何成员均不得擅自涂改或撤消。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主管部门的行政拨款,,社会赞助等。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财务工作由各分会秘书长具体负责。秘书长独立管理账本,凡财务收支状况(额度、时间、事项及经手人等)须明确,真实记录在册,同时须附有书面凭证(有水印、财务专用章)方可予以报销。主席团的秘书长负责审计各分会的财务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次活动后的总结会上须向常委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并随时接受常委和会员的监督与质询。

第八章 活动开展

第四十条 本协会活动开展以会长年度工作计划为蓝本,参考实际情况由常委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各分会可自由展开适合各自分会的活动,报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联系国际交流处的教师开展系列培训。

第四十三条 与我校其他协会保持友好联系,注重与校外同类协会的交流与学习,关注留学最新动态,发展自身特色。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与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出,并经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即可。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常务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xx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