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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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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精选3篇)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篇1

一、总则

随着我社发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规模的逐渐扩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进来的年轻编辑,其中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解决个人住房问题,为解决这部分编辑(单身编辑)过渡住宿问题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对外租赁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由社综合办公室进行租赁合同的审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主任:负责全面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直接管理工作;

成员:负责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条例

(一)、对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租赁管理

1、申请租用宿舍的个人必须是我社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赁

①申请人到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处领取《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②由向本人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③由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④由后勤服务中心核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住房安排,经申请人认可,管理员会同申请人查验房内设备设施,水、电表初始数据并经申请人签字后,管理员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成为合法的房屋租赁人;

⑥申请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记,按标准表格填写;(表格见后附: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3、租赁期间,租赁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内设备、设施的完整,如有损坏,由租赁人照价赔偿;

4、租赁人租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构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额=(元/月·?O)×房屋建筑面积(?O)

水电费按每月实时发生费用记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季度按时抄报水电表数据、计算费用及房屋租金,造表报社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租赁人的工资中扣除;

7、退房手续:

租赁人退房时,租赁人需会同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对室内设备、设施进行清点,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结清租金及损坏物品赔偿金并将房屋钥匙退还管理员后,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

8、严禁租赁人将其租住的房屋转租、借用他人,否则: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报社财务处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扣出。

9、本条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对外单位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的号码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所有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件、流动人口无《暂住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3、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

(5)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

(3)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4)违反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的;

(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7、其他租赁规定

(1)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2)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6)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篇2

一、机关公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个人无权直接派车,需要用车时,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优先保证机关

二、因公外出,提倡乘座长途客车或火车;多人同时到一个地方出差,尽可能安排同乘一辆车。

三、司机出车必须凭办公室出具的派车单,如遇特殊情况,应电话告知车管人员,回来后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四、车辆维修由司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

五、车辆用油由办公室开具加油通知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在外地出差加油,乘车人应签署意见,报销之前应先到办公室办理加油登记手续。

六、车辆要妥善存放,以防被盗和损坏;严禁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七、司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

八、对司机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月200元,每人每两年发放一次劳保工作服。

九、车辆维修和加油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汇报一次。

十、严禁出借单位车牌及有关凭证。

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篇3

(一)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门)

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2、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公司签约的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安部

1、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3、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公司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5、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工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7、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