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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推荐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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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精选3篇)

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1

一、负责学校物资、物品的统计、保管、分配、发放工作,协助做好采购供应工作。

二、严格执行学校《校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帐册,经常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四、对所购进的物资、物品进行验收、核对。无需入库的,须在票据上加盖收章,对数量不符的、质量不符要求的、价格不合理的,拒绝入库、验收。

五、库内物资、物品分类排列堆放整齐,确保安全,对发放、使用租借的`物资、物品进行跟踪管理,建立校产档案。

六、经常及时了解学校各部门对于物品所需的情况,及时组织采购入库,对于一些常用易耗的物资、物品,要及时补充,保障供给。

七、对数量多、价格高的物资、物品须请示批准后实施。

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传统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传统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普通传统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凡符合普通传统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国家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省(区、市)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传统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传统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

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

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化、规范化,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在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对各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工作要求、办事规程、行为准则等,是学校依法治校、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学校整体工作思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切身利益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时,可称意见通知。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款式表达,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 。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遵循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原则、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原则、文本条款的.规范性原则。

第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等。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统筹规划、草案审核、印制发布、清理汇编、督办落实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和实际需要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向学校提出规章制度的立项、修改、废止。 党政办公室对职能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等进行汇总,编制学校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立项。

第九条 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党政办公室确定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

第十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对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及时将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以及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规文件、原始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二条 审核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按照党政办公室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形成会议审议稿,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由相应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具体行政规章制度;党委会决定党内规章制度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和专业委员会规程等;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四章 公布与解释

第十六条 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按照学校公文处理程序和要求,以中共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或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文件的名义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 学校规章制度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在全校范围公开。其中,规章制度标准文本由党政办公室在学校办公系统和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其他部门网页转发的规章制度应与其文本一致。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校内各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发布规章制度。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办事流程等不属于学校规章制度,对其他单位和师生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清理与汇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清理机制。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清理,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应及时对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已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基于政策或事实需要,有必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规章制度涉及的管理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认为应该进行修改和废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规章制度名称中可含有试行或暂行。试行规章制度满2年时由其解释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暂行规章制度应标明有效期限。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其解释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相应会议审定后予以保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决定、决议、意见、通知、批复等公文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规章制度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所制定规章制定的职能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无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