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 > 工作文档 > 规章制度 > 产品免检制度的法、理分析【优秀2篇】正文

《产品免检制度的法、理分析【优秀2篇】》

时间:

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本文是敬业的小编山仔为家人们收集的2篇免检产品的相关文章,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家产品免检制度被废止 篇1

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下称《办法》)。

近期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抽检的阶段性结果,有22家企业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1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全面检查奶制品,整顿奶制品行业。随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

一石激起千层浪。当天,质检总局就发出公告,宣布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立即停止国家免检资格的宣传活动,生产产品和印制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18日,质检总局再次宣布,蒙牛、伊利、光明部分液态奶中检出三聚氰胺成份。然而,就是这几大知名乳品企业的奶粉等产品却都享有“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一时间,产品免检制度被置于风头浪尖之上。

资料显示,1999年12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产品免检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200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又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免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等。同时,免检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经过八年实施,免检产品的范围日益扩大。而“国家免检”也一度成为企业标榜其产品质量优异的门面,频频出现在各种广告之中。

然而产品免检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双刃剑的性质也早已显现出来。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免检,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企业的产品提供了事实上的信誉担保,政府用公信力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对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破坏。

同时,免检是以国家信誉做担保,免检产品屡屡出现问题,对政府职能部门将会产生不良影响。对产品进行监管,是职能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从法律角度讲,对产品免检属于豁免,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有不作为嫌疑。

而且,在具体执行中,难免为一些企业进行暗箱操作提供可能,并成为官员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在这种情况下,“免检产品”光环无疑成为企业牟利的保护伞,必将造成政府对免检产品上的监督真空。

如今随着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不断深入,产品免检制度的许多漏洞终于暴露在阳光下,以致于该制度最终不得不被废止。

另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之后,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产品免检制度的法、理分析 篇2

摘 要:产品免检制度虽然带动了我国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但其违背了法律效力的位阶性,是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表现,为权力寻租打开了方便之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取消对食品、药品类等产品的国家免检,对于其他产品的免检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产品免检;“三鹿奶粉”事件;行政不作为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1-0066-03

一、产品免检制度的基本内涵

产品免检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将特定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1999年12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产品免检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2000年3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这一规定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于2000年7月颁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新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产品质量免检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其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

免检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基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免检产品”成为迄今为止企业占领市场最为炫耀的口号,成为企业产品标榜的通行证,成为企业的“护身符”。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多发生在“国家免检”产品时,国家免检制度也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强烈质疑。那么,产品免检制度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有没有积极作用,如何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已成为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产品免检制度设立的宗旨是,避免重复检查,克服地方保护,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加快发展,创造一个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引导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

应当说,产品免检制度实施近十年来,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已经带动了我国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通过产品免检制度,很多企业从过多过滥的各项检查中抽身而出,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负担和监控成本,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但是,这一制度无论从合法性还是从合理性上都存在问题,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二、现行产品免检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1.产品免检制度的设立违背了法律效力的位阶性

“法律的位阶”,是指根据不同的法律渊源其在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进行划分所形成的高低层次。“法律的位阶划分要求在立法过程中,低位阶法根据或服从高位阶法,遵循‘根据’原则或不抵触原则。这有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使法出多门的情况下,法制统一有了可能。”[1]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的法律效力是居于最高层次的,法律(狭义上)作为仅次于宪法的高位阶法律,是依法行政的主要根据,行政法规、规章等都不能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相违背。

我国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确定了产品纳入国家检验的基本范围,即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这一范围的,由国家检验,实行抽检制度;不属于这一范围的,由企业、市场和消费者检验。而国务院的《决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办法》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某些产品实行免检。抽查并不是免于检查,“产品免检”是对《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变更,明显违背了法律效力的位阶性。因而,《决定》和《办法》中有关“产品免检”的规定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产品免检实质上是政府的一种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当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2]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行政职权,也是一种行政义务。无法律根据,质量技术监督不能自由决定放弃其职权,免除或部分免除自己的行政职责――对产品或者部分产品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国务院的《决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办法》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某些产品实行免检,实际上是通过自己制订的行政规章,免除了自己的义务。

3.产品质量免检为权力寻租打开了方便之门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不允许收费,禁止质检部门利用权力参与市场经营行为。产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创立,从某种程度上为政府部门的权力寻租打开了方便之门。给产品贴上质量免检标志,实质是利用政府信用在为企业产品做广告和担保。产品质量免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广大消费者承担产品风险,政府承担赔偿风险。其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政府的信用。

三、产品免检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1.免检产品并不存在

免检产品的存在是产品免检制度设计的前提,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免检产品并不存在。从理论上看,囿于目前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质量检测手段限制,任何产品都无法完全避免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生产过程中,自然的、人为的、技术的多种非正常因素都会对食品质量产生影响。即使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全部被化解,但食品储存、运输过程的一些人为的因素也会对食品质量造成影响。三次抽查合格代表不了其它批次的产品质量一定合格,甚至有些产品,从现实看,不仅我国的企业产品会出现质量问题,即使那些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很高声誉的“国际名牌产品”,也同样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从雀巢到三菱帕杰罗,再到东芝笔记本电脑,无不印证一个道理:世上没有“免检产品”,质量不容免检。

2.产品免检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产品免检制度违背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申请产品免检的条件之一是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这即是说,整体实力本身就弱于大企业的中小企业享受免检制度带来的政策优惠的机会远低于本行业内规模大、资本雄厚的大型企业,即使这些中小企业的产品质量有可能不低于甚至高于这些大企业的产品。同时,免检是一种权利参与竞争的表现,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对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企业来说,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企业的产品提供了某种事实上的、信誉上的担保,政府的公信力在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企业借助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

3.行业自律具有有限性

免检产品主要靠企业自检,靠行业自律。但是“三鹿奶粉”事件向世人警示,仅仅靠企业自律是不行的,不能过高估计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尤其在中国当前社会诚信水平整体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由上述分析可见,免检的初衷是为了扶持企业,但结果可能导致企业质量控制工作的松懈,反过来害了企业。所以,有人认为,鉴于免检制度存在门槛太低、监督不力、惩戒措施不力等严重弊端,其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条件不符,因此应取消产品免检制度;也有人认为免检制度本身的存在是非常合理的,只不过需要在过程的控制、审查和必要的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那么,产品免检制度到底是该保存还是该废止?

四、结 论

毁灭有时,拯救有时。中国奶制品行业乃至整个民族工业的公信力跌入谷底的时刻,也正是刮骨疗毒的时候。中国奶制品行业确实需要一次颠覆性的监管革命。一个甚至视婴儿的性命如儿戏的行业,是对全民族的犯罪,即使全行业集体倒闭也不足惜。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对食品、药品类等关乎生命、安全、环境等重大产品的国家免检,对于其他行业的产品免检制度需要从各方面各个环节加以完善。

1.废止食品、药品类等产品免检制度

食品、药品质量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消费者需要政府为公共食品安全把关,而不需要政府为食品、药品企业做担保,更不需要企业拿政府担保做形象广告。所以,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消费安全,应在食品、药品行业彻底取消免检制度,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完善其他类产品免检制度

首先,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产品免检制度。行政职责的免除或减轻只能由授权主体作出,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其授权国务院制定产品免检制度。从而改变现行产品制度违法的状况,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其次,完善产品免检制度。免检制度不是一劳永逸的终身制,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也并非游离于国家监督体系之外。首先,国家授予企业“免检产品”称号要更加严格。在产品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后,还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乃至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其次,要按照行业、根据产品对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严格划分免检产品的免检时限。最后,要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这些国家免检产品定期抽检。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要向质检部门提交年度质量报道,质检部门将根据消费者举报、质量投诉等资料对其进行审查。同时,国家质检总局每年都要对免检产品进行突击性国家监督抽查。消费者也有权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

再次,应当健全产品质量监督体系。我们应以公共卫生危机高度看待“三鹿奶粉”事件,建立现代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即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督、市场竞争和社会监督互补的监督机制。包括培育社会中间主体,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健全层层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完善社会监督,建立现代公共治理制度;优化现行监督检查方法,提高监督检验的针对性;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力等等。

一个民族在灾难中失去的,必在民族的进步中获补偿。如果说天灾人祸总在不断地折磨和考验我们,那么我们在抵抗相关灾难和危机中提升的价值观和制度进步,就是抵抗和防范下一次灾难的最佳武器。我们期待要重新审视这场“奶粉危机”,才能全面思考一下国人食品安全问题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期待以“刮骨疗伤”式的集体救赎,来拯救这次大危机,期待以解决奶业大丑闻的契机,来开启一个尊重民生的新时代。

令人欣慰的是,国家质检总局9月17日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三聚氰胺”击倒国家免检制度,这将是中国食品安全史上的法治进步标志,但我国的产品免检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文正邦等。法治政府建构论: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74.

[2]周佑勇。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J].中国法学,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