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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同城快件寄递服务合同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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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同城快件寄递服务合同(精选3篇)

委托同城快件寄递服务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等资金管理服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企业”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依据分支机构授权的权限不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查询其账户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无须退回客户证书和读卡器。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通知银行解冻客户证书。

(四)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

(六)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七)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四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客户证书和密码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同城快件寄递服务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家邮政局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提供同城快件寄递服务。

2.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及《速尔快递服务背书协议》,为甲方提供的快件寄递服务包括:门到门的取件及投递服务、免费的跟踪查询服务、网络查询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及《速尔快递服务背书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3.若有甲方的快件超出乙方的正常快件寄递服务区域,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委托第三方辅助完成,所有外阜快件均遵照第三方的计费标准执行。若发生国际快件寄递业务,甲、乙双方可临时友好协商具体合作事宜及价格。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快件寄递服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查询物品的快递情况及收件用户是否签收。

2.认真完整的填写快递单上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电话、邮编等。

3.物品内不得夹违禁品金银制品、非法出版物、易燃、易爆、特殊化工品、腐蚀性液体等。

4.遵守乙方收件截止时间及发件人须知的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甲方的物品按正常的工作日门到门的投递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

2.向甲方提供快递件的查询服务及全程网络跟踪。

3.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违禁品及非法出版物等拒绝投递。

4.甲方投递物品的包装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提出并由甲方按要求更改包装或由甲方授权更改包装,否则乙方有权不予以投递。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如:收件人地址不详、收件人不在、收件人拒收或收件人拒付运费造成的投递延误及退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2.索赔:

⑴快件遗失:甲方交寄的国内快件在正常情况下,因乙方原因致使快件延误,此快件免费。若发生快件丢失,乙方按每票快件运费三倍赔偿,但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500元,赔偿金在当月的快递费中扣除或者协商解决。

⑵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快件的丢失及损毁不包括快件或物品丢失所产生的连带商业价值及商业损失或造成商业影响,对此乙方不予以承担其连带责任及赔偿。

⑶贵重易碎物品要求甲方自己包装且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运输要求,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及短少乙方不予以赔偿。

3.甲方不按时支付快递费用,每拖延一天支付所欠款的1%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

4.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地震、空难、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的物品丢失、破损及投递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快递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__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此协议生效。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止。

3.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期满或终止的影响。

4.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将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在合作中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否则,可由任何一方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委托同城快件寄递服务合同 篇3

顾客姓名: ________

交件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取件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挂 衣 号: 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

衣物名称:________

一、取衣时必须凭本洗衣单领取,若遗失,须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顾客发现洗衣单遗失后请及时告知店方。告知前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由顾客承担,告知后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由店方承担。

二、当店方工作人员对顾客送洗的衣物予以检查并告知顾客在洗涤过程中因自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或因曾经水洗而引起的起泡、变形等不良洗染效果后,请顾客核对签字认可;告知不清楚、不完整而引发的责任由店方承担。

三、顾客在送衣时,请将衣物上的装饰品及兜内的物品取出。

四、洗好的衣物,店方将免费保存30天。消费者超过约定的期限7天后仍未取件的,每件衣物每天收保管费 元,但最高不超过保值金额的50%;因店方原因造成超过约定的期限延迟七天后仍未交件的,每件衣物每天补偿消费者 元;顾客与店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如因店方原因,而引起衣物损坏、丢失,店方根据保值金额 %予以赔偿;没有保值的,根据顾客提供的购物票据,按 %的折旧率予以赔偿。不能提供购物票据的,参照当前市场价格,按 %的折旧率予以赔偿。若市场上有同种衣物的,店方可购得予以赔偿,顾客支付 %的折旧费。赔偿后衣物归店方所有,如顾客要求退还原衣物的,减少赔偿价款的20%,或按双方约定的价值予以赔偿。

六、任何投诉及疑问,请顾客与店方联系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工商部门申诉;或根据与店方达成的协议:

1、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

顾客确认:________

签名: 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店方确认签名: 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