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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交易合同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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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下面是勤劳的编辑为大家整编的矿山交易合同最新8篇。

煤矿转让协议范文 篇1

笔者接受过几个浙江煤矿投资者的法律咨询,他们都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及《采矿权转让合同》等框架协议,上述协议未涉及矿业权转让价款和矿业权交割等实质问题,实质问题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协议约定,煤炭企业的实物投资以评估报告来确定价款,矿业权不进行市场评估,只约定了“采矿权价款补偿”,最终以政府的规定和政策为准。

上述协议是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的缩影,体现了此次兼并重组的交易结构和主要内容。协议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签署的,涉及煤矿企业的资产尤其矿业权转让,同时约定了“矿业权不进行市场评估”及“采矿权价款补偿”等内容,完全执行了晋政发[2008]23号文、晋政发[2009]10号文的规定。但由于山西政府确定的矿业权价款标准不及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半,煤炭企业只是签署了框架协议,而迟迟未签署实质性协议,因为一旦签署实质性协议,则意味着他们要随时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j6条的规定,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因此,兼并重组是矿业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从上述协议签署的主体及主要内容来看,其实质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的民事交易。因此,兼并重组价款即是矿业权转让价款,山西政府将兼并重组价款定性为矿业权补偿款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兼并重组不同于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征收等行政行为,山西政府在矿业权出让程序中有权确定“资源采矿权价款”,在矿业权征收程序中有权确定“矿业权补偿价款”,但无权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款。矿业权转让价款的确定,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业权转让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1)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且必须进行评估;(2)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3)将评估结果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厅予以确认;(4)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山西政府确定的价款标准不及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半,据相关媒体报道的理由包括,(1)矿业权出让时没有经过市场评估确认矿业权价款,因此兼并重组价款也不该由市场评估,而由政府指定。(2)浙江、福建等民营煤矿企业的矿业权,经过了多次“倒卖”,矿业权价款被人为抬高。可以说,上述理由不具有合法性,也没有合理性。

首先,由于山西煤矿兼并重组实质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的民事交易,山西政府既无权强制矿业权的兼并重组,也不是兼并重组的交易主体,无权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款,也无法参与协商矿业权转让价款的评估和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款的评估和确定需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山西政府对矿业权价款的定价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如果矿业权是通过政府出让原始取得,矿业权价款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国土资源厅对评估结果进行依法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以此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收取矿业权价款。即使矿业权出让时没有进行市场评估,其价款也经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确认,矿业权人按照确认后的结果缴纳了矿业权价款,国土资源部门在此基础上向矿业权人颁发了矿业权许可证并予以公示,矿业权人即取得了合法有效、清晰完整的矿业权;如果矿业权通过二级市场的转让既受取得,则不论矿业权经过几次转让取得,也不论矿业权在多次转让中如何升值,若矿业权转让行为都经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评估结果确认及矿业权许可证的变更登记,也就不存在矿业权倒卖问题(非法的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人同样取得了合法有效、清晰完整的矿业权。因此,不管矿业权是通过政府出让原始取得,还是通过二级市场的转让既受取得,如果矿业权是合法有效、清晰完整的,则矿业权人即享有对矿业权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性、排他性民事权利,矿业权转让也应该且必须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矿业权转让价款由市场评估确定。而矿业权的市场评估和价款确定,与政府出让矿业权时的矿业权价款无关,与前次矿业权转让价款无关,与政府强制征收矿业权补偿标准无关,仅与矿区范围内的煤炭储量、开采条件、市场条件以及矿业权的有效期限等因素相关。由于矿业权价值的上述几个因素都各有不同,矿业权转让价款执行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也不具有合理性。矿业权人有权根据现有的矿业权的上述因素和标准来最终决定矿业权转让价款。

煤矿转让协议范文 篇2

原籍辽宁省阜新市的民营企业家王春成以修建巴新铁路闻名,跃进煤矿与阜新新邱露天煤矿堪称支持其产业扩张的两大现金奶牛。但由于十年后仍未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王春成于2004年初接手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跃进煤矿的采矿权,正遭遇该矿原国企职工的法律追索。

2004年2月,西乌旗政府与春成集团签署《关于合作开发矿产资源的协议》(下称合作开发协议),将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跃进煤矿采矿权、矿区土地无偿转让或划拨给春成集团。

结合产量与煤价,诸多原国企职工估算,易主后的跃进煤矿为春成集团贡献的产值在20亿元以上,但后者采矿所用的采矿权,至今仍在国有跃进煤矿名下。

换言之,在2004年至今的整整十年内,春成集团一直在无偿使用国有的采矿权证从事煤矿开采,并获得巨大的收益。据此,这些职工希望以诉讼方式收回矿权。

作为当年地方政府国企改制、招商引资大浪潮下的产物,不规范操作的历史瑕疵遗留至今。

此案经锡盟中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已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截至《财经》发稿时,后者尚未决定是否受理。 转司法

职工提讼的初始动机,在于解决企业破产后的补偿问题。

跃进煤矿自1958年开始生产,至2003年共有400多名职工,其中正式职工126人,其余为照顾就业的职工子女、合同制工、长临工等。据职工反映,2003年破产改制时,对于所有职工都只发了拖欠的工资、补缴了欠缴的社保,但并未给予相应的补偿。

时任副矿长李永发介绍,2004年起,职工们就开始赴西乌旗、锡盟和北京上访,分批次的上访生涯持续了十年。2012年,西乌旗政府曾下发一个类似总体解决方案的文件,但问题仍未解决。

新一轮的“闹访”从2014年2月开始,职工们向旗政府反映问题,后者认为已经出具了答复,双方陷入僵持。激动的职工们曾在2月和3月,两次冲进旗政府办公楼表达诉求,每次都有200人以上。李永发介绍,“旗领导连夜给我们开会,‘你们有事说事,不能这么闹’。”

今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西乌旗现任常务副旗长常胜介绍,“在中央精神的大背景下,我们建议职工们走法律程序。”

“既然政府支持走法律程序,我们没理由再上访。”李永发通过网络检索,在北京找到企业破产改制领域的律师,旗政府甚至主动提出承担律师费。

为弄清补偿方案,接受职工委托该案的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查阅了大量早年的改制文件。在查阅跃进煤矿现在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时,他发现,登记书上的采矿权申请人仍为国有企业西乌旗跃进煤矿,只不过法定代表人换成了王春成――王春成控制的个人公司,一直以申请延续的方式使用原来的国有采矿权证,其最新的延续申请是在2013年。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职工们认为发现了更多的疑点。“这涉及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李永发认为,这个发现也增加了职工们的诉求,除了破产补偿,他们还希望拿回价值10亿元级别的矿权。 改制复盘

与当时其他地方政府一样,2003年,位于锡林郭勒草原上的西乌旗,也在着手进行两件事:国企改制、招商引资。

“当时有个改革的大背景,国家让扭亏无望的国有资产有序退出。”时任西乌旗经贸局局长张世绪回忆,“旗里的其他地方国企,如乳品厂、皮毛厂、酒厂都已经退了。因为资产重、包袱多,剩下三个地方国营的小煤矿没退。”西乌旗先将其中最大的白音华一号矿卖给国电平庄煤业,对方答应接收全部职工;哈达图煤矿则实施全员持股改制;待改制的只剩跃进煤矿。

对于改革的必要性,职工们也不否认。在2003年6月14日的工作日志上,时任副矿长李永发在罗列了跃进煤矿的负债后写道,“改革势在必行。”当天的班子会议决定,起草方案并向作为主管部门的旗经贸局上报,会上提到了集体参股。

据李永发的工作日志,同年6月23日,班子会议讨论了破产以后(改制)资金从哪里出的问题。最后初步议定,结合200余万元的企业负债,将企业股本定为260万元,每股定为2万元,实行员工出资持股,愿意参股的员工最少购买1股,最多购买64股。他们决定查清账目,让职工在参股时心里有底。

6月27日,跃进煤矿全体职工入股改制的动员大会召开,时任副旗长杨立宇、旗经贸局局长张世绪与会。据职工们事后回忆,这是第一次动员大会,会议效果不佳。因为职工们认为每股2万元定得过高,认购股份并不踊跃。

此后,在第二次动员大会上,与会的班子成员加职工代表有四五十人。张世绪在会上提出,不妨增加股份数量,同时把每股价格缩小,变成一两千元,以提高大家入股的积极性。会上进行了投票,在职工们的印象中,大家散会后交流,有80%以上的职工代表都投票同意。不过,改制之事再无下文,直至春成集团接手跃进煤矿。

对于个中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多位参与改制的政府领导向《财经》记者回忆,之所以让春成集团接手,确系两次动员大会后,职工们并无出资参股意愿。另外,企业领导班子不团结,让班子成员合伙接手的设想也落空了。

职工们则认为,第二次动员大会上多数职工代表都投票同意,但不知为何该投票结果未被采纳。并且,在旗政府与春成集团展开接触时,仍有职工代表找到相关领导要求搞职工持股,但遭到拒绝。

2004年1月,随着跃进煤矿正式破产,职工们离岗。后来煤矿扩采,存在了46年的企业家属区也被拆除,原有职工和家属近千人各自流散并在日后为安置补偿持续上访。

作为当年煤矿主管部门领导,张世绪介绍,他制定过一份跃进煤矿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他先向跃进煤矿职工征求意见,将问题汇总后起草方案,再将草案拿到旗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以后正式实施。其中关于正式职工的补偿,拟定的标准是,基数3000元,外加300元乘以工龄,工作20年的正式职工可以拿到9000元。非正式职工不能拿基数。

在张世绪的印象里,当时春成集团分几次共给了数百万元,“特意打到法院清算组的账户上,这样就能优先保障职工。当时有六联单,包括煤矿、经贸局、劳动局、就业局、财政局和公证处六方,补偿款发放与否一定会有签字,经贸局会存档。” 矿权谁属

至于破产之后的煤矿开发,西乌旗政府(甲方)与春成集团(乙方)于2004年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商定,以现有煤矿为中心,周边5公里范围由乙方勘探并开采,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勘探开采手续。乙方在一年内投资5000万元改造现有煤矿,并在日后上马洗煤厂、自备电站、煤化工等后续产业。

本着吸引投资的原则,西乌旗政府给予了乙方大量优惠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现有煤矿的开采权归乙方,甲方将采矿证等证件移交给乙方作为“临时开采使用”,并负责办理各种证件的更名事宜。

凭借合作开采协议,春成集团停止了跃进煤矿延续46年的井工开采,投入巨资改造为更为高效和安全的露天开采。据旧有的采矿权证,矿区面积近1.8294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仅每年30万吨,但依据协议,春成集团将采矿区域扩至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仅接手第一年即达到150万吨。

职工们估算,跃进煤矿十年来的产值逾20亿元。

合作开采协议中关于采矿权的临时性安排,却成为了日后矿权归属的焦点所在。跃进煤矿原矿长杨显斌,在改制后调任西乌旗国土局矿管股股长。杨显斌回忆几年后他发现,春成集团在改制后仍沿用原跃进煤矿的采矿证,曾催促对方把采矿权变更至自己名下,“但他们拿出与旗政府签的协议,说这事归旗政府办理,不是企业的责任”。

在杨显斌调离后,接手的王春成成为跃进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办理各种证件的更名事宜”的协议条款一直未实际履行,使得春成集团在缴纳84.32万元资源价款后,一直沿用旧有的采矿权证至今。

这导致从权利登记人的角度来说,煤矿的采矿权仍属于至今未注销法人机构――国有跃进煤矿。

“当年的旗政府在签协议时,作了一个超越权力范围的承诺,而且事后也没有履行。”一位熟悉改制过程的人士在分析此次矿权纷争的根源时说,“采矿权的变更转让,权力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厅,旗政府怎么会有权办理?”

这位人士也谈到应历史地看待这些程序瑕疵,“那个年代,基层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操作时难免不规范。”

发现这一漏洞后,75名职工以这份合作开发协议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为由,将春成集团与西乌旗政府及相关部门列为被告,试图借此收回采矿权,并要求春成集团返还采矿收益以及赔偿损失。

煤矿转让协议范文 篇3

关键词:煤炭企业;重组;财务风险;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54-01

一、煤炭企业重组并购过程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资产定价风险

定价风险一般说的是小煤矿存在的各种价值风险,其实际上是价格评估不合理导致的一类风险。通常是因重组方和评估机构在评估小煤矿的资产价值和获利能力时,过于高估而造成出价大于自身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投资失败。无论小煤矿现在的经营状态有多好,只要重组方估价过高则会给成本回收造成困难。首先,资源价格风险。随着煤炭价格的逐步上扬,让小煤矿老板普遍认为占有煤炭资源就等同于占有财富,未开始整合以前就有为了以高价出售煤矿,不惜通过哄抬地区煤价等手段,变相提高煤矿的转让价格。其次,实物评估风险。兼并重组之前要对小煤矿的实物资产进行实地评估,虽然重组方强调以实有、实用、实际的原则为价格确定的基础,但仍有可能在实际评估中出现诸多问题,导致了评估结果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影响了重组后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定价风险不仅是当下重组过程的重要风险,而且一旦发生,就容易给重组后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风险。

(二)资产权属风险

1.资产出售的授权问题。由于许多小煤矿都是合伙经营,但在重组过程中,资产收购转让协议基本是对准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在签订和履行资产协议之前,必须要求相关资产的出售方出具其内部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根据小煤矿组织形式而定)等决议文件,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该协议不因对方相关决策程序而存在瑕疵。

2.转让资产的权属问题。采矿权的权属问题。小煤矿的采矿权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是否存在提供质押、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对采矿权提出权利主张、采矿权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等行政费用是否足额缴纳等。其他财产的权属问题。对于其他财产权属问题,要审查其获取该财务的程序是否合法,该财产是否还有其他权利人或共有人,被重组煤矿取得该财产是否已经支付了足额对价,应办理的产权登记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已经取得必须的权属证明,相关资产是否设定担保等。

3.资产转让税收问题。小煤矿向重组方转让采矿权、矿口及其他资产,按照现有税收政策,资产出售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如何处理该部分税收问题,在重组过程中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因为被重组小煤矿经营中长期采取现金交易,纳税意识淡薄,其是否愿意承担该部分税收,对于交易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4.资产转让手续问题。由于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变更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并且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就必须在资产收购协议中就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责任方和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重组方融资风险

当前,大型煤炭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采取的方式包括:自有资金、借款、发行债券、寻求长期战略合作等等,每种融资方式都会给重组方筹集到理想的资金。但在融资期间也会遇到各种财务风险,这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融资能力,这对于兼并重组能否顺利运行有关键性作用,这是因为大型煤炭企业内、外部的资金渠道按时足额的筹集到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成败有决定性作用。二是融资结构,融资结构涉及到的内容为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股权资本结构。融资结构对整个企业的风险控制有重要意义,若控制不当则会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若并购之后的经营收益无法达到最佳状态,而现实经营利润率低于负债利息率后,企业很可能出现利息支付风险和按期还本风险。若融资结构以股权资本、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为重点,则说明把企业控制权转移到新股东上,不仅造成重组方在重组后企业中控制力的减弱,还会对作为重组主体的大型煤炭企业造成经济利益上的受损。

(四)支付风险

煤炭企业重组遇到的支付风险主要出现在支付过程中的失误,通常是与资金流动性有关的风险,这类风险常常和融资风险、债务风险等存在较大的联系。因此,实际兼并重组过程中,由于所收购资产的价值较大,如何支付收购价款、支付期限的长短以及资金来源、逾期付款的责任都可能形成风险的来源,重组方采用不合理的现金支付,不仅容易造成的资金流动性风险,而且给企业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困境,影响现有煤炭生产的有序进行。更严重的是,如果不能合理保证兼并重组后,企业从小煤矿获取足够的现金流,用以偿还各类租赁费用和收购价款,将会直接引发重组方的债务危机,将重组方拖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从而破产的危险境地。同时,从小煤矿的角度看,如果无法从重组方得到对其利益的现时补偿,就很容易造成对兼并重组进程的抵制,降低成功并购的几率。

二、预防并购阶段财务风险的措施

(一)价值评估

重组方在于小煤矿商讨收购时要充分掌握其各项资料,如:财务资料、业务资料等等,这样可以保证并购过程的稳定进行。对小煤矿价值准确评估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因为企业并购中双方的动机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选择的价值评估方法也存在差异。虽然现在由重组方确定评估机构,但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还是会依据自己的评估方式和评估方法,确定自认为比较合理的资产价格,从而造成双方确定的资产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重组方需考虑采用合理的方式构建定价模型,或者构建多个定价模型,将最终资产转让价格不仅确定下限,再确定一个合理的上限区间,从而为实际并购活动中资产价格的最终确定留出必要的余地,这不仅有利于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定价的风险防范,也有利于双方的价格谈判,顺利推进兼并重组。

(二)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为了掌握足够的并购信息,对小煤矿兼并重组后的具体经营情况准确评估,让重组方能选择更加科学的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财务风险评价工作最重要的就是盈利能力评价。从损益表内容里将收人金额减去各项成本费用、上缴税金后等,最后的金额大小即是企业的利润,扣减项目的多少能体现出企业不同的经济信息。在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成本费用的确定,单独采用小煤矿或是大型煤炭企业的现行成本,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盈利能力进行评价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既要充分考虑兼并重组后管理模式、人员构成、费用支出项目的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又要考虑充分小煤矿在成本节约方面的影响,尽可能使用于财务评价的成本费用接近于重组后的实际成本费用。二是现金流的影响,重组方必须对兼并重组后从小煤矿获取的现金流进行合理评价,确保将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资产交接

确保资产交接完整、手续严谨不仅是防范资产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更是兼并重组后小煤矿良好运作的基础,因此,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现场交接原则。所有的资产交接必须现场进行,交接人员必须到现场查实交接资产的状况与转让协议、评估报告所描述的状态是否一致,不能够仅仅进行书面交接。

2.实物与清单相符原则。在进行资产交接时,必须确保实物与双方资产交接清单上所列的资产相一致,若发现不一致之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并向重组方报告。

3.权属证明完整原则。在交接过程中,要注意不仅资产交接完整,而且资产的权属证明及其他附随资料应当一并移交,如发现权属证明不完整的,应要求对方予以补办,确实无法补办但对资产使用影响较大的,协商降低资产收购价款或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4.资产过户手续完整原则。对于需要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的,重组方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出现权属不清或权属争议的情形。

(四)支付方法

在支付过程中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这样可以避免资金的不合理使用,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财务秩序。在支付过程中需要把企业的支付方式设计为现金、债务、股权等多个方式。一是可以通过外部融资、寻求战略合作伙伴等方式筹集资金,实现对兼并重组小煤矿的控制;二是对小煤矿现有资产的收购,除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外,尽可能采用租赁、负债的方法,减少重组方现金的支出;三是尽可能地延长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减轻重组方的还款压力。

矿山交易合同 篇4

1、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xx矿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愿共同信守:

1、甲方转让给乙方xx矿的xx%股权计人民币xx元,乙方同意接受。

2、在本协议签署前甲方的原股东已于xx年xx月xx日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本次全部股权转让。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全部股权转让金额xx万元,乙方按以下方式付款: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xx万元给甲方为定金,余款xx万元在甲方交付乙方《采矿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转让款包括甲方办理合法有效证照转让手续至乙方的所有费用。乙方支付甲方款项到以下账户:开户行:xx户名:xx账号:xx。

4、本协议生效乙方即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定金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股证、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及矿井所有资产的交接(详见交接清单),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乙方办理的证照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股权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原股东依法承担。

7、股权转让后,甲方不享有xx矿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

8、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办妥《复产通知书》给乙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

9、违约责任:甲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办齐相关证照及移交资产,甲方因证照、《复产通知书》或资产交接等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的,应当赔偿乙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余款,逾期15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双方的其他违约事项按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10、争议解决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1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章的文书资料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xx月xx日

矿山交易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根据《_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

按国家标准执行;

按部颁标准执行;

按企业标准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乙方送货;

乙方代运;

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货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vc2005运行库下载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vc2005运行库下载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供货单位: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矿山交易合同 篇6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矿山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享有采矿权的易县抓河花岗岩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遵守:

一、矿山位置: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

本协议转让的标的包括以下部分:

1、甲方所有_________花岗岩矿的采矿权;

2、河北____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转让给甲方________花岗岩矿;

3、甲方加工厂所占地(_________亩山地,该地是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承包价格为:_____元/亩/年;山上植被维护费_____元/年;________年恢复治理费_____元已缴纳、________年恢复治理费_____元)。

4、甲方所有的设备及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山上房屋、高压线路、配电室、空轧机等)。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协议第二条所涉及的标的转让总价为160万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_____万元;剩余_____万元转让款于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所涉及的标的物全部交接完毕并双方签字后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矿山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项目

1、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160千伏变压器、通往山上的电缆、爬山据及道轨;

2、四川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315千伏变压器一台(价值约15万元)、龙门吊一台(价值约8万元—10万元)、多片锯2台(共计7万元)、40吨装载机一台、6m3空轧机一台、40发动机一台、厂中石料(价值约2万元)。

3、福建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旧大锯两条及剩余_____0元左右。

以上三项中所涉及的所有设备,双方商定以万元的价格由甲方直接转让给乙方,转让款于双方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负责协调与第三人的关系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征地补偿款

甲乙双方共同努力争取征地补偿款。取得征地补偿款后,在补偿款范围内先行支付垫付的矿山安全生产保证金35万元。若征地补偿款不足以支付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则甲乙双方各承担不足部分的50%;征地补偿款超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部分,甲乙双方均分。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向乙方交付所转让矿山的各项手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许可证、土地租赁协议书);

2、协助乙方办理矿山转让相关手续的办理;

3、协助乙方处理矿山转让前所遗存的各项问题。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间的'合作协议解除、双方互欠债务抵消、乙方撤回对甲方的起诉。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转让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致使相关手续迟延办理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乙方应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如不能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转让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九、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案审批机关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矿山交易合同 篇7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需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破碎铝矾土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物名称:破碎铝矾土矿石(以下简称矿石)矿石产地: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四、矿石质量要求与供矿数量

1、矿石粒度:矿石粒度小于25mm的比例为90%以上,矿石粒度在25mm至30mm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矿石质量:甲方要求供应的矿石al2o3含量≥55%,综合a/s(以下简称a/s)≥,含硫量≤,

3、供矿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供矿量:本合同每月的供矿量为40000吨以上(以扣除水份后的净重为准)。

五、矿石购销单位:

1、矿石a/s以为基准价,单价为280元/吨,a/s每增减,单价增减1元/吨,在基准价基础上,a/s增加不限,但a/s减少不得低于。当矿石a/s≥4时,按月结算,按月加权。当矿石加权平均a/s≥时,需方可按上述条款支付货款;当矿石加权平均a/s≥时,需方暂预付货款的70%。由于矿石卸车难以区分,供方认可卸车后矿石不能退货的现实,并承诺所供矿石不合格时不索要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运费等费用),需方也不追究不合格矿石对生产造成的损失(如查获弄虚作假或作弊的除外)。

2、以上单价为合格矿石在双方认可的交货地点的交货价格(含运费、装车费、计量费、乡镇出境协调费;不含资源税、增值税)

3、因政府对矿山治理、公路交通运输的整治、人力不可抗拒的外围因素等影响供矿,只能以合同期内的实际供矿净重进行结算。

六、对不合格矿石处理办法:

1、甲方供应的矿石粒度达不到乙方的要求,乙方按以下条款对甲方进行处理:

(1)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在25 mm至30 mm的比例超过10%,超过部分按8元/吨进行扣款。

(2)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大于30 mm的超过规定指标(小于20吨/车超过30粒,大于20吨/车超过50粒),按8元/吨进行扣款。

(3)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在100 mm的矿石,甲方必须自行检出,否则按100元/块进行扣款。

(4)矿石中混入橡胶、煤硝、沙石等杂物,按200元/车进行扣款。

(5)矿石单批次(以5车为一个批次)附水超过8%,除扣除水份外,按矿石净重扣罚5元/吨(合同期内供矿量的综合a/s≥7后,水份超标按实际测得水分扣除,最小按3%扣除,不予处罚)。

2、矿石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单组样a/s的化验结果:a/s<4或al2o3<52%,不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

(2)al2o3的化验结果:al2o3含量按合同期内进行加权平均,当al2o3含量加权到≥55%时,为合格矿石,可以结算。

当al2o3含量加权到52%≤al2o3<55%时,al2o3含量以55 %为基准,每低1%,矿石单价降低3元/吨。al2o3含量按合同期内进行加权平均,当al2o3含量加权到<52%时,不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

3、矿石含硫量如超标,按以下处理(以单组样化验为处理点):如含硫量大于(不含等于),乙方对这组矿石按30元/吨进行扣款,但这组矿石如果a/s≥ 7、al2o3≥ 55%时,其中a/s、al2o3指标只要一项达到前述要求,就可以进行参与加权平均。

4、甲方供矿过程中,不得在运输车辆中采用夹心的方式组织铝土著人矿运到乙方堆场,否则当质检部门在同一车上抽查两种颜色以上的矿石时,如前后或内外a/s差值低于时,以低值结算,如前后或内外a/s差值相差以上时,乙方有权对该车矿石作罚没处理,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七、矿石的计量、取样及化验:

1、计重:矿石重量以双方认可的开曼铝业公司原料磅房出具的磅单为准。

2、取样及破样:双方委托开曼铝业公司对甲方供应的矿石每车取样,3车组成一个综合样,破碎缩分后形成化验样品。质检3车取样后,由甲方对这3车样进行上锁封存,每天由质检站组织甲方统一开锁破样,每天开锁破样的时间为:13:00---14:00,17:00---18:00,21:,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开锁,导致样品不能及时破碎,化验结果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3、样品封存:甲乙双方共同对缩分好的样品进行(用于成分分析)封存,甲方可以当场取走一份留样,如甲方代表在封存副样时不在现场,视作甲方自愿放弃,乙方取样人员有权继续封存副样,作为复检依据,并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4、检验:以开曼铝业公司的化验结果为准。

5、复检:如甲方对开曼铝业公司化验结果有异议,可在化验结果出来后10日内提出复检(超过10日未提出复检视为甲方认可化验结果)。双方人员共同确认检验批次副样作为检验样,统一检验方法,在双方人员的`监督下在原开曼铝业公司化验室做复检,其化验一次有效。

八、结算方式;

1、重量结算:开曼铝业公司开具矿石磅单中的过磅重量,扣除水份(指附着水)为结算重量。

2、结算批次:甲方所供矿石按朋为一个结算批次。

3、结算方式:乙方为保证甲方资金正常流转,甲方所供矿石每2000砘可作为一个预付批次,当矿石加权平均a/s≥时暂预付货款的70%;当矿石加权平均a/s≥时且化验结果已出则预付货款的90%;剩余货款,甲方待达到结算批次后向乙方进行结算(如甲方提供增值税、资源税_,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确认后款项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擅自变更,必须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否则履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上月(初始月按当月)总交易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给履约方。

十、其他

1、本合同双方均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而且都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其它各方注意合同中所有免除其义务或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其他各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2、如果需方价格、质量要求、取样、结算方式等有所调整,本合同自调整之日起按新的调整要求执行。

3、本合同有效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

矿山交易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按照国土部矿产资源整合的要求,根据《辽宁省朝阳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规定,甲方按县国土局文件规定,整合、并购乙方的 ,做为整合资源的一部分,为了明确整合、并购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有偿、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整合、并购乙方坐落在青峰山镇村 组的膨润土矿山,乙方采矿权情况:采矿证号:矿区面积为 平方公里,采矿权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 ,矿区坐标如下:甲方负责申办整合、并购后划定矿区范围和矿山企业各种证照。

三、整合、并购后,以甲方为采矿人的《采矿许可证》,所涉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开采权归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采矿许可证》影印件、复印件备份,并加盖甲方公章,在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内,与本协议书一同做为乙方开采许可的合法凭证。

甲方同时向乙方 出具整合、并购后划定矿山范围和矿山企业的各类证照的影印件、复印件备份,并加盖甲方公章,在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范围内,与本协议书一同做为乙方合法经营的合法凭证。

四、乙方在被甲方整合、并购的矿山范围内,独立负责矿山建设和开采经营所需的环保、安监、等相关手续、和补偿协议的办理,乙方独立办理整合、并购前与矿山有关的全部所涉土地、林地、林木、环保、安监、及相邻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补偿手续的延续、变更手续,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独立承受,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概予甲方无关。

乙方整合、并购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概予甲方无关。

五、乙方应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安全采掘工程,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经地方安全部门认可后方可生产,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设备和其他各类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已整合、并购乙方的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在被整合、并购的矿石范围内所生产的矿产品,自主经营,自主销售,概与甲方无关,独立负责矿山建设和开采经营,乙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七、乙方独立承担已被整合、并购的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全部劳动、社保和行政管理的全部行政责任。杜绝各类治安案件和群体的事件的发生,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到整合、并购后申办的采矿证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申请,被依法终止时终止。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镇政府、县国土局各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