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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困难家庭教育补贴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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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制度。

1充分发挥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及学校组成的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作用,及时解决教育救助工作中的困难和矛盾。

2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各街道困难群体的人数、分布和困难状况,制订全区和街道年度教育救助工作计划和目标。

3区、街道、学校分别建立困难家庭学生救助台帐,全面反映受救助学生的基本状况,跟踪反馈救助成效。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济救助避免重复;全区中小学每学年结束,对本校困难家庭学生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

5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访贫问苦活动,逐步形成对困难家庭学生结对帮扶长效机制。

6建立日常温暖解困和年终集中关怀两种机制,时刻关注困难群体。

7形成对困难家庭学生全方位的帮扶不仅在经济上救助,还要在精神上、学习上、生活上给予全面关注,以利于受助学生的健康成长。

8完善教育救助资金供给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80%所在街道承担20%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适当补助。

9建立对各项救助款、捐助款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区关于对资助贫困生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用在实处,其收支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10进一步完善各类社会捐助管理制度,积极拓展教育救助、捐助渠道,推进结对帮扶,机关企事业单位送温暖,社会团体、个人捐助,大学生送教下乡,春蕾班,爱心班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救助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11每年组织对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先进,调动各方参与教育救助工作的积极性。

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

对低保家庭子女(低保证中注有子女的名单,下同)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择校的情况下,以助学券形式进行资助,免收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每学期开学前,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发放助学券。

2减免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本区公办高中(含职高)学校的高中生(含职高生)学费(缴纳捐资助学款的学生除外)减免标准为:普高学费全免,职高学费减免50%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持低保证、户口本等材料到就读学校办理。

3对残疾儿童少年和父母双亡的孤儿实行免费教育。凡本区的盲、聋哑、智残儿童和父母双亡的孤儿实行免费教育;凭有效医疗机构诊断书或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父母双亡的孤儿证明、户口本到指定学校特殊班或就近随班就读,由就读学校一次性办理。

4凡本区范围内的拆迁户子女,拆迁过渡期内,凭拆迁证明及过渡住所所在社区(村)出具的暂住证明,区教育局办理本区内过渡入学手续,按有关规定免收借读费。

5凡居住我区的外来农民子女凭暂住证、原户籍证明、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和学籍证明等材料,由区教育局安排就读学校,并按有关规定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

6对家庭突发变故致贫、父或母是持证残疾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所在社区(村)出具证明,经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后,不择校或不缴纳捐资助学款的情况下,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非义务教育阶段普高含职高)类减免学费50%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持证明材料、户口本到就读学校办理。

7对低保户家庭住宿学生补助生活费,由就读学校按学期进行补助。

8对低保户家庭职校毕业生的推荐就业中介服务费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协调,给予适当减免。

9对本区低保户家庭升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高校大学新生发放一次性入学困难补助XX元,由大学新生本人申请、户籍所在社区(村)初审、街道民政部门复审后,低保家庭大学新生携带申请报告、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到区民政局办理。

10属救助对象的大学新生和在校大学生,如需办理助学贷款,由户籍所在社区(村)街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协助办理。

11设立区困难家庭教育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学生。全区每年安排奖学金总额10万元,奖励名额130名,奖学金标准为:小学600元/生学年,初中800元/生学年,高中(含职高)1000元/生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