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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附征率政策调研报告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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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附征率政策调研报告(精选3篇)

个体税收附征率政策调研报告 篇1

为进一步督促强农惠农政策在我县的贯彻落实,更好地促进全县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根据县人大会20xx年监督工作计划,县人大会调研组于11月22日至30日,深入到县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乡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形式,对我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我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全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确保了各类强农惠农资金落实到位,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

近年来,全县各级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开展土地承包证的换发和补发工作。全县14个乡镇(场)、1个园区、158个村委会,1424个村小组,47758户农户,总承包面积336002.4亩,其中旱地面积3841.24亩。目前,全县共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44144份,占应签合同的92.4%;全县共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3250户,占总农户的70%。调研了解到,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口头协商流转,未出现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承包地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等情况,农村土地承包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为我县农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20xx年以来,全县强农惠农资金总计25434.384万元。其中,20xx年6949.01万元,实际拨付使用6875.79万元,尚有73.22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20xx年9269.344万元,实际拨付使用8504.3326万元,地方配套未到位194万元,农村公路资金526.6万元未下拨,结余44.4114万元为项目尚未实施;20xx年9月底9216.03万元,实际拨付使用7528.73万元,结余1687.3万元为项目尚未实施)。资金来源:20xx年中央4738.84万元,省980.86万元,市311.2万元,县918.11万元;20xx年中央6060.314万元,省2110.94万元,市260.65万元,县837.44万元;20xx年截止到9月底中央7858.368万元,省846.412万元,市149.65万元,县361.6万元。具体分类使用情况为:

1、扶贫开发资金。20xx年安排189.42万元,其中县级配套0.32万元未到位,实际拨付使用189.10万元;20xx年安排128.7万元,除账户结余1.24万元外,其余全部使用到位;20xx年实际拨付使用38.8万元,结余在财政专户142.8万元。

2、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20xx年两项资金共1282.02万元,全部发放到位;20xx年两项资金共1937.44万元,实际拨付使用1935.7556万元,结存在县粮食直补专户1.6844万元,预留用于廖坊水库移民要求增加粮食直补。通过自查,已将违规资金17.3303万元缴入乡财局涉农专户。

3、新农村建设试点直接统筹资金。20xx年160.8万元,20xx年311万元,20xx年9月底315.85万元,均全部使用到位。

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20xx年、20xx年分别为376.75万元、412.5万元,均已拨付使用到位,20xx年9月底为356万元,实际拨付使用100万元,结余在财政专户256万元。

5、水稻良种和油菜种植补贴资金。20xx年以来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共1107.9万元,油菜种植补贴资金3.04万元,均已全部拨付发放到位。

6、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20xx年24.38万元全部拨付发放到位。

7、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0xx年以来共安排资金518.76万元,全部拨付使用到位。

8、农村沼气项目资金。20xx年106.874万元,其中拨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用64万元,拨付农业局实施项目22.837万元,结存财政专户20.487万元;20xx年9月底为112万元,由于项目尚未实施,全部结存在财政专户。

9、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20xx年以来金蓝领工程资金共安排551.94万元,阳光工程培训资金160.5万元,除县配套7万元未到位外,其余全部拨付到位。通过自查,已将违规资金36.6153万元缴入乡财局涉农专户。

10、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0xx年、20xx年分别为103.2万元、57万元,全部拨付使用到位。

11、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0xx年下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840万元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20万元,20xx年下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258万元,全部拨付到位。以上资金通过自查,已将违规资金41.9549万元缴入乡财局涉农专户;20xx年现金补助80万元,20xx年现金补助75.9万元均已拨付使用到位;20xx年9月底种苗补助资金50万元,由于林业部门尚未提供种苗补助方案,全部结存在财政专户。

12、自然灾害救助资金。20xx年、20xx年分别为230.3万元、286万元,其中拨付各乡镇452.1万元,拨付民政局53.2万元,财政专户结存11万元,以上两年资金通过自查,已将违规资金169.8768万元缴入乡财局涉农专户;20xx年9月底339万元,实际拨付232万元(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119万元),财政专户结存107万元。

13、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资金。20xx年216万元,除省、市、县三级配套65.9万未到位外,其余150.6万元全部拨付使用到位;20xx年353万元,其中省、市、县三级配套194万元未到位,实际拨付使用159万元;20xx年9月底资金为108.9万元,全部拨付至水利局农饮工程专户,已使用49.4万元,专户结余59.5万元。

(三)建立健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配套措施情况

全县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过程中,通过建立一整套有力的配套措施,确保强农惠农各项政策得到落实。一是制定实施方案,为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提供有力保障。在每年的中央、省、市委一号文件下发后,县委、县政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提出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要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制定贯彻措施,确保强农惠农政策在贯彻落实中不卡壳、不走样。二是广泛宣传部署,为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采取层层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切实加强强农惠农政策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横幅等各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宣传,使强农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安全。近几年来,中央、省、市每年下达我县的强农惠资金数额大、范围广,为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所有强农惠农资金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补贴给农户个人的采用“一卡通”发放,封闭运行,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上,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克扣、挪用现象的发生。同时,财政、审计部门经常对强农惠农资金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四是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今年2月至8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活动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做好监督检查的各阶段工作,解决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推动了强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

20xx年以来,全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政策上措施得力、工作扎实,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总体情况较好,但在落实的过程中,也遇到一定的困难,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待完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耕地承包期内30年不变。一方面,目前农村土地、人口情况变化较大,多数村组按所谓“村规民约”对土地进行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土地承包变动频繁,给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带来困难,也影响了规模经营和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另一方面,如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有些地方的人地矛盾又会日益凸现,产生一些家庭人多地少或地多人少等不合理现象,造成农村新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和谐。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除少数承包大户签订合同外,大多是在自发、自主的原则下口头协商流转,没有依法履行签约和办理有关流转手续。

(三)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少数乡镇存在套取、截留专项资金现象,个别项目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的监管还存有盲点。

(四)县级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到位。上级在安排惠农项目时,都要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由于财力有限,在实施一些项目时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使项目的实施受到一定影响。

(五)一些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实施难度较大。随着形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上级下达的一些项目与实际情况不太相符,项目实施效果不甚理想。如农村沼气项目,一是农村没有实施沼气的习惯,群众接受程度低,乡村的积极性也不高;二是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多,农户牲畜养殖量少,没有实施沼气项目的条件;三是建筑成本上涨,项目经费没有增加,农户负担加重,更加没有积极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因生源不足,实施也比较困难。

(六)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还需进一步改进。通过“一卡通”发放的惠农补贴资金种类多,发放工作量大,导致有些工作做得不细,没有标明科目,群众看不明白,容易产生误解。少数基层信用社不支持、不配合,服务质量不高,给资金发放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同时,外出打工的农户较多,一些农户常年在外,无法联系,“一卡通”账户开不了,部分农户存折经常遗失,账号更改频繁,也给补贴资金的发放带来难度。

三、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农惠农政策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抓好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对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从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大力加强和改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切实解决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促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政策的学习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强农惠农政策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理解和掌握政策,自觉贯彻执行政策,特别是与广大农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乡村干部和基层部门,要认真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为群众答疑解惑,提高服务质量。要结合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确保有关政策和资金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一些规定与目前农村土地调整现实,具体落实过程中,在既不违背中央政策的前提下,又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意愿和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一些灵活性措施,妥善解决一些农民家庭人多地少或地多人少的矛盾。对因国家建设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等原因造成土地或人口变化较大、人地矛盾突出的村组允许依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等等。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级政府要切实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监督土地的合理使用,制定操作性强的土地流转办法,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和信息网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确保土地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健康、有序进行,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土地流转纠纷。

(五)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20xx年1号文件和xx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精神,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对现有项目资金的投入,进行必要的整合,相对集中,避免项目重复和资金分散。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对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制度和监督缺失进行认真研究,制定推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强农惠农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个体税收附征率政策调研报告 篇2

为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创造公平税负的税收环境,促进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全面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和税收执法风险,结合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有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政策的几点建议如下。

一、个体征管概况

目前个体税收征管出现了“两低”的状况,即

:达起征点户数占总管户比例低和申报入库率低。以苏北某县管户数据为例,全县个体现有正常户7995户,其中达起征点户1588户,达起征点户数仅占个体总管户的20%,正常缴纳税款户1160户,申报率仅仅只有73%。

二、原因分析

一是起征点政策把握难度较大。

起征点出台后,达到起征点后最少要缴纳88.5元(个体商业户:城维税7.5元,教育费附加6元和个人所得税75元)地方税金,而未达起征点的业户一分钱也不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对营业收入核定4999元与5000元之间口径难以把握,而营业额的核定虽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几个程序,最终大部分还是通过税务人员主观判断获得,无法拿出具体的、让纳税人心悦诚服的征税依据和理由,纳税人容易出现相互攀比思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心理不平衡,固然会出现抵触情绪。

二是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本自身存在政策缺限。

个税起征点与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不应完全一致,如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月实现营业收入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以及20xx元业主费用,根本无所得可言,更谈不上附征个人所得税。而收入不同、利润水平也不应该完全一致,为此参照工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五级累进税率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也应按照销售收入高低实行有差别附征税率。而实际工作各地都是统一按行业制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如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发〔20xx〕148号)规定将常州市工业(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商业(批发、零售营业收入)附征率确定为1.5%,服务业(代理、饭店、旅馆、广告、美容美发、租赁等及未列举的服务业)和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附征率确定为2.5%。有违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xx]91号)有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规定。

四、修改附征率政的建议

1、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重新从低科学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月最低征税额,提升附征率的执行力。

在实际工作中约有85%的个体工商业户都应达到起征点,但如果一达起征点就据实缴纳相关税金,个体业户根本无利可图,不可能愿意缴纳相关税收。加上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涉及面较广,如果税务机关一味的强制征收,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个体税收征管由此落入了两难的境地。相对地税直管户而言,通过体现以票控税职能,纳税人也需要向地税申请领购发票,应该达起征点的管户比较多,而实际上也只50%左右的管户达起征点,相对于直管户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还是国地税共管户,而共管户征收税款的大部分是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商业户核定营业额为5000元,城维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13.50元,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商业个所得税附征率为1.5%,计算得出个人所得税有75元。根据起征点政策出台以前的个体税收征管经验,只要能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些调整,降低达起征点管户的最低征税额,从而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就能实现个体税收的普遍征收。

2、以个体商业行业为例,进行举例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假设:个体商业户的应税所得率为5%,级差营业收入取高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附征率=应纳税额/营业收入。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方案应用举例

单位:元

年不含税营业收入x——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新附征率%——原附征率

0<x<50000——5——5000——0.005——0.015

50000≤x<200000——5——10000——0.006——0.015

200000≤x<600000——5——30000——0.008——0.015

600000≤x<1000000——5——50000——0.010——0.015

1000000以上——5

50000以上——0.010——0.015

上表所述,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将大大降低,也就是说最低征税额也大大降低,从而提升了定额的实际执行力,降低了个体税收执法难度。如执行此政策达起征点面有望达到80%以上,入库率也将有大幅度的提高。以上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对临时经营的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附征率可按从高执行。

个体税收附征率政策调研报告 篇3

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呈不断上升趋势,同时两税税源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为进一步强化我县两税管理,我局高度重视此次政策调研,成立了房土两税政策调研小组,通过走访国土、农业、牧业、教育、城建等部门和相关纳税户,进一步做到了对两税税源的准确掌握,为下一步加强征管、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奠定了基础。通过我局近半月的调研工作,现将两税政策调研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经批准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情况

地处川西北青藏高原东部,全境4313.42平方公里,属高山河谷地带,半农半牧,耕地3,236.45公顷,林地244,092.94公顷,牧草地141,282.31公顷。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认定,经调查了解,我县暂不存在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二、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免税政策

目前,我县涉及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主要有:民爆和金盾两家爆破公司、供销社烟花 爆竹经销部和农业局农药销售部。其中:爆破公司的炸药仓库都修建在远离城镇的偏僻乡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农业局农药存放仓库、供销社烟花 爆竹存放仓库按照[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给予了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的认定,我县的情况是:民爆、烟花 爆竹、防毒等行业安全区范围由质监、公安部门认定,防火、防爆设施用地范围由消防部门认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以上述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具备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的企业,给予了税收减免。

从我县情况来看,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大税务机关与质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特殊行业管理的信息共享,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

三、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免税政策

我局根据(国税函〔20__〕839号)文精神,对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大修前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备查,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近年来,我局辖区内涉及房屋大修停用的情况较少,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间发生过此类情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局按以下条件界定大修:1、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2、整幢楼房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保温层的;3、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与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4、房屋楼面面层、门窗及楼梯因破损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5、因上述原因造成停用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不间断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的界定过程中,不包括装修、改建和扩建。

部分纳税人建议将改建和扩建纳入大修范围,主要原因是:改建和扩建一般都是为了扩大产能或提高生产效率,与企业的生产运营有直接关系,同时在改扩建期间也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支持企业发展,体现税政策调节产业结构、引导资源配置的职能。

四、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税政策

我县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共16所,地址分布情况是有8所学校、幼儿园地处应征收房土两税的县城、建制镇,8所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乡、村。均为国家教育类学历教育学校,公益性非营利学校,不涉及营利性学校,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管部门为教育局,均为5.12地震灾害后湖南省对口援建和灾后重建。

多年来,我局一直按照(财税〔20__〕39号)第二条之规定执行,对政府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平均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3万元,房产税228万元。对学校用于出租等经营性房产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准确掌握和区分学校的自用房产与经营性房产,建议在征管过程中建立户籍登记,即各类学校房产、土地登记薄,适时更新房产用途,以便准确掌握房、土两税征管数据。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政策

通过到农业、林业、牧业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我县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情况如下:

我县目前有一个葡萄种植基地,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上孟乡,这个基地是由当地老百姓将自己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并和塔斯酒庄签订购销协议。

我县林业生产用地主要是县林业局及川西林业局用于苗圃的种植,面积176亩,苗圃种植区域全部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高山、峡谷中。

我县目前成立的养殖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养殖户)共有39户,具体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乡、村,畜牧局主要负责畜牧业基地、项目的审查(审定)、论证、申报、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的外事外经联络、协调工作。

建议涉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面积能在相关部门审查(审定)的时候能同时加以注明,以便税务机关在征收这部分的土地使用税时有计税依据。同时也要建立好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共享,已达到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

六、公园自用土地的免税政策

我县没有公园,因此未涉及房土两税的税收减免。

七、我县房土两税工作开展情况

在房土两税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无概念模糊、征收界限界定不清情况出现。今后,我局将多开展房土两税调研工作,以待不断总结先进的征管经验,切实提高房土两税的征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