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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制度【最新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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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盏矿灯要编号,经常使用矿灯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灯完好总数至少比经常用灯总数多10%。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是人美心善的小编帮助大家找到的矿灯管理制度【最新12篇】,欢迎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矿灯管理制度 篇1

一、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二、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三、下井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四、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五、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六、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七、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八、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九、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矿灯管理制度 篇2

一、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矿灯管理制度 篇3

1、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2、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3、入井矿灯的亮度必须达到行业标准。

4、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5、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6、凡井下工人出井后,必须将矿灯交充电房充电,做好第二天的入井用亮准备工作。

7、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矿灯管理制度 篇4

1.矿灯充电包括日常充电和新到矿灯的`初充电。

2.初充电采用恒电流并联充电法,在符合要求的充电架上进行。操作方法如下:

2.1用二柱搬手旋下透气盖,取出垫圈和堵头。

2.2把电瓶倾斜45°左右,用注液器将配好的电解液注入。

2.3注液后,将电瓶静置2-4小时,然后将其直立起来。(要求电解液与注液孔相平,否则补液)

2.4注液完毕后,把外壳漏液擦净,装上堵头、垫圈、透气盖拧紧。

2.5依次将矿灯放上充电架,接通电源,调整电压,使充电电流为1.0安,并保持1.0安电流连续充电72小时。

2.6当充电至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一次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继续充电充满72小时。72小时后,又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使电解液均匀。此时检查电解液的比重与规定的1.280±0.010(30℃)是否相符,否则应调整。然后再以1.0安电流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2.7矿灯初充电完毕,放置2小时后,作业点灯试验,时间达11小时,电池电压应不低于3.5伏,即可正常使用。

3.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5.0±0.1伏,在充电架上进行。方法如下:

3.1将矿灯依次放在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把灯头充电插座插在充电架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0直至固定位置,电路接通,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电流正常。

3.2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充电结束时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注意事项:

4.1由于充电电压高于灯泡额定电压,易损坏灯泡,应关闭开关。

4.2初充电过程中严禁中断充电电流。

4.3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4.4充电过程中,如遇到突然停电,应切断充电回路,防止放电。

4.5随时观察、调整充电架电压,保证矿灯处于充电状态。

矿灯管理制度 篇5

一、熟悉充电工作原理,会排除矿灯及充电架的一般故障,负责矿灯的充电、发放和回收工作,对发放的'灯必须保证用电时间。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矿灯使用情况,要勤维修,勤清点,做到矿灯和灯牌齐全。

三、搞好文明生产,每班擦洗充电架,保证无霉无锈,接触良好,矿灯保持无煤粒,无漏液。

四、专人专灯,不准随便发放,如有丢失矿灯现象,照价赔偿。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好记录。

矿灯管理制度 篇6

1、矿灯各部件要齐全、完整、紧固。灯线不破损,进出口线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2、矿灯要保证开关灵活,接触良好,灯不眨眼,不灭灯。

3、矿灯要实现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灯,统一编号,“对号入座”,使人、灯、牌对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

4、升井后的矿灯,值班人员要将矿灯擦洗干净,认真检查矿灯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损。对需要维修的矿灯要及时维修,不准影响下班继续使用,矿灯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5、矿灯应完好,如有电池损坏、亮度不够、灯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去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6、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无损伤。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值班人员说明。

7、灯房管理人员对损坏或丢失矿灯,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机电科批准执行。

8、对矿灯房充电工配备齐全必要的。保护用具。矿灯维修工按照矿灯的完好标准,每周对每盏矿灯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交灯的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新电瓶车新电瓶充电多久合适 篇7

新电瓶车新电瓶充电多久合适,电瓶保养注意事项

1、 购买的新车,由于出厂、运输、存放需要一定时间,可能使电池的电量不足,请先充电再使用。

2、 检查充电的额定输入电压与电源电压是否一致。

3、 电池可以直接在车上充电,但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也可以卸下来带到室内等合适的地方充电。

4、 请先将充电电器的输出端插头与电池的充电插孔连接妥当后(见图),再将充电器的插头接通220V交流电源。(注意:不得将充电器输出端正负极连接)

5、 此时充电器上的电源和充电指示红灯点亮,表示电源已接通。

6、 一次充电时间约需5-10小时。当充电指示灯由红灯转为绿灯时,表示电池电量已充满,此时若时间允许,最好再继续充电(浮充)1-1.5小时左右,以使电池获得更多的能量。但持续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否则易造成电池变形损坏。过充造成电池损坏,不属保修范围。

7、 充电完毕后应先拔掉交流电源上的插头,再拔掉与电池连接的插头。

8、 禁止在不充电的情况下,长时间将充电器连接在交流电源上。

9、 每一至两周做一次蓄电池保养,即充电器绿灯亮后,再继续充电(浮充)1-1.5小时,以延长畜电池使用寿命。

10、 请使用随车配备的专用充电器。不得使用其它充电器为本车充电。

11、 充电时,应在通风干燥处进行,充电器与电池上面不能覆盖任何物品。

12、 充电场所要远离孩童,插拨插头时,手必须干燥。

电门的开闭:为了保证安全,电动自行车的电门在上车时打开,停车或推行时应及时关闭以防无意间旋动调速转把,造成车辆突然启动而发生意外。

在骑行中不要同时使用闸把和调速转把,因为闸把是制动部件,它有断电连锁功能,让电机停止工作;而转把是开通电机继续运转,这样电机处于运转状态而车子却不能运动,会造成过载而损伤。

雨天行驶注意切忌一边驾车,一边打伞骑行,穿着雨披要注意紧身,不要让雨披兜风飘起 以免雨披被它物勾住或挡住视线。

上下台阶宜推行,避免落差而震坏机件。

涉水骑行要注意水深超过轮毂电机中线为不宜(以轮径最小的 16“ 车为例、大约不超过 200mm ),另外控制器一般安装在车架的最低位置,也容易进水而损坏。

骑行后

当结束一天骑行后,应及时对电池充电。现在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大部份是铅酸电池, 没有记忆效应。随用随充保持电池最大容量,以免在使用过程中深度放电、这样就能延长电池的寿命。

停放时选择遮阳挡雨处,不要在烈日下暴晒,不要在大雨下受淋,而使电器进水受潮。

怎样给新电动车的电池充电。

新买电动车或电动车刚换电池后,很多车主不知道怎样为新电池充电,方法多种多样,但是什么方法是最正确的? 新电动车电池首次没有必要完全用完再充电,千万不要把电量耗干,这样对电池寿命会有很大影响。前三次为电动车电池充电时间应该为12小时以上,以激活。

新买电动车或电动车刚换电池后,很多车主不知道怎样为新电池充电,方法多种多样,但是什么方法是最正确的? 新电动车电池首次没有必要完全用完再充电,千万不要把电量耗干,这样对电池寿命会有很大影响。前三次为电动车电池充电时间应该为12小时以上,以激活电量。在正常情况下电动车(不经常带人、不整天爬坡),当电池剩余电量在30%—50%之间充电最好,既可以避免电池早期容量损失现象,也可

以避免过放电。如果经常带人、爬坡,建议剩余电量在50%即可充电。如果平时开得很少,一星期电池电量也没用到的60%-70%,建议充电一次。如果外出或长期不开,建议一个月充电一次。充电时间应该控制在8小时左右,在充电器指示灯由红色转为绿色后1-2小时后即可停止充电,这样充电的环节就完成了。在电池使用半年后,最好每个月对电池深放电一次,深放电后再为电动车电池充电,时间控制在12小时。这样对电动车电池的电量恢复会有很大的好 处。当电池的电量有大幅的降低或者电动车充电器充电的时候不转灯,就需要为电池加蒸馏水,以提高电动车电池的使用寿命。

电池勤用勤充是对的,基本上就是说每天骑了之后就充电,但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你的电池可以跑30公里,跑了5公里或是10公里就给它充电,这样未必对电池有好处,因为当电池充满电的时候,肯定会有气体的溢出,而这个气体,则是电解液中水份分解产生的,这样失水就产生了,频繁的这样充电,电池的失水次数增多,电池也会很快进入失效期。

所以好的方法是如果第二天你不骑电动车了,你最好把它充满电,不过当你骑了5公里或是10公里之后,第二天的路程还够跑,最好是等第二天骑过后再充电,这样电池的失水会减少,电池的寿命也就延长了。 另外,对于一些电池可以跑30公里左右,但每天骑行在7、8 公里左右的情况,最好不要等第三天或是第四天电池完全骑完电了再充,在电池的电量剩下一半不到的时候就充电,因为电池在电量不足的时候存放,容易产生硫化。

还有一点,在充电时,先插电池端的插头,再接220V市电。充电结束时,先拔掉220V市电,再拔电池端的插头,当充电器转灯变绿时,可以再充一到两个小时左右,电池就已经充满了,不能一充就充一夜,这样会过充,过充对电池损害非常严重。切记切记!!

电池从满电开始放电到首次欠压保护,则为一次100%完整放电,按此放电程度 可以分为以下等级: 0%<浅放电<30% 正常放电<80%

80%<深放电<100%

100%<过放电(出现首次欠压保护后仍继续骑行即为过放电)过放电对电池造成的危害会是致命的,读者在使用电动车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过放电的发生在这里在这168电池网提醒各位读者,一定详细阅读电动车电池充电的方法,以免对自己的电动车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煤矿管理制度 篇8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煤管所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二0xxx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叉车充电管理制度 篇9

一、概述

为了规范操作,保证作业的安全,延长电池和充电器的使用时间。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内电动叉车司机的充电作业过程。

职责和权限:叉车担当负责对叉车充电器进行安全充电操作

三、作业步骤:

1、 充电准备

缓慢的将叉车停到指定的充电位,叉车必须处于空载状态,然后放下门架、保证货叉贴地,马达熄火、拉上手刹、拔下钥匙。

2、 防护及充电前检查

带上手套,打开座舱盖,检查电缆外皮是否有破损、充电枪接口及电车端口触头是否光滑无焦黑、有无水、杂质、铁屑等,避免接触不良。

3、 检查温度和液位

电动叉车开始充电前检查电池温度,应低于30℃,电解液液面不低于隔板(如低于隔板,用蒸馏水加注到挡板,至少每周一次)。

4、 充电操作

把叉车电池和马达的电缆拔出,把充电机接口和叉车电池接合好,确认无松动接触良好。接通充电机电源,充电机进入自检状态,,8秒延时之后自动启动,LED指示灯”ON”灯亮起,LCD显示面板显示当前充电电流。按下“INFO”按钮可以显示另外的实时信息:蓄电池电压、充电安时数、充电时间。注意充电期间:电池温度不得超过 45℃,如超出,停止充电,让电池冷却下来,然后以较低电流重新开始充电。

5、 充电结束:

蓄电池充满后,充电机会自动停止充电,LED指示灯“100%”灯亮。按下“停止(STOP)”按钮,先将充电器接口和电池接口断开,,接通叉车电源。然后把充电机插头中从电源插座拔掉,盖好充电枪接口和电车端口保护盖,挂好充电枪头。

四、充电安全事项

1、 充电器应该通风良好,周围2.5米内禁止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避免雨水、潮湿及危险环境下充电;禁止使用本充电器对其他叉车或电池进行充电,连接不当会有爆炸的危险。充电机和被充电电池至少距离1米。

2、 充电前如发现电源线、充电枪破损及外力导致变形时,充电枪接口及电车端口触头有焦黑、有水、杂质、铁屑等立即停止作业并联系专门维修人员修理。

3、 启动充电机之前,要先检查充电枪接口及电车端口是否牢固,充电线颜色和连接是否正确;严禁用手触摸充电枪接口及无绝缘的金属触头部门。

4、 开启充电机后,要观察冷却风扇是否正确转动,如不正常立即停止并联系专门维修人员修理。开启后如果故障灯亮起,也必须停止使用并联络专门维修人员修理。

5、 充电过程中禁止直接拔插电源线或充电枪,如果一定要中断充电过程,必须先按下“STOP”键后,拔下充电机和蓄电池的插头。建议的做法是每个工作日后对电池进行再充电,80%放电的蓄电池,充满时间大约7-10小时。过充电有爆炸的危险!

6、 在任何情况下,充电过程中的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45℃,否则应该设法降温,如采取减少充电电流、人工降温或暂停充电等措施,待温度下降后再继续充电。严禁将金属工具搁置在蓄电池上,蓄电池上不允许有多余的杂物。

7、 如遇火警,先关闭总电源,并正确使用干粉灭火器。禁止使用水、泡沫等灭火,防止触电事故。

8、 避免皮肤和酸液接触,一旦接触用大量肥皂水清洗或就医。

9、 手动均衡一般在电力下降时使用,频次一般一周一次。

五、 简易故障排除:

当发生故障按照下表进行故障排除,严禁非专业人员打开充电机内部维修,如故障无法排除,停止使用,做好禁用标识,并联络专业人员维修处理(联络采购担当→厂家售后)

矿灯管理制度 篇10

一、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严格遵守矿灯的收发时间及各项制度,掌握矿灯的数量和按规定进行充放电工作。

二、值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得打闹睡觉,当班任务当班完成。

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程作业,收发灯要严格执行“三对号”无手续不得发灯。

四、充电过程中,要对矿灯和灯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修理”,注意电压和电流表指示或其他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出现红灯必须进行充电鉴定,修理或更换充电保护板及电池,确保矿灯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应向班组长请假,不许闲人进入灯房。

七、对在接班后两小时未交回矿灯的人员,灯房必须把未交灯人员名单报告工区(矿)调度室。

八、坚持文明上岗,服务态度端正,搞好设备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准备好保养好维护矿灯所需的根据、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时填写好各项记录。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班前会制度,必须坚持班前20分钟开班前会。提前10分钟开始接班,要在正点交接完毕。

二、交接班要做到口对口,检查后签字交接班。

1、交接班要交清以下情况:

(1)交清充电情况、灯数;

(2)交清本班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

(3)交清工具和记录本;

2、接班要检查充电灯数及充电架情况,发出灯数,要注意三相符,检查根据是否够数或损坏,各种记录填写是否齐全。

3、有下列问题不予交接班:

(1)发现接班人有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情况,应拒绝交接班,并向领导汇报。

(2)到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要向领导汇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交接双方要经口对口检查后,确认无问题,双方在交接簿上签名,下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三、各班互创条件,搞好灯房管理。

操作规程

一、矿灯检修

矿灯到矿后,要先对每一盏矿灯进行检查,矿灯必须外观光洁无缺陷,所有零件均定位安装,牢固可靠,转动件应能灵活转动,接触良好,无轴向串动。

二、充电

未经使用或经过大修后的矿灯,必须先经过充电。

1、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在整个充电过程中,电压维持不变。

2、充电时必须保证每层的充电电压为5.50±0.10V,充电电流不大于0.8A。

3、充电时间不少于10小时。

4、每各一小时调整一次充电电压。

5、充电时必须关闭光源,不得开灯充电。

6、在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如有个别电池充电电流特别小或无电流,应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充电保护电路板及电池。

7、充电时间不足12小时的矿灯,不准发出,用备用灯替补。

8、长时间搁置不用的矿灯每月应进行一次补充电。

9、交回的矿灯不得长时间搁置,必须及时充电,保证矿灯的充电时间。

10、矿灯在正常使用中应避免短路。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领用发放

1、领灯人员必须在指定窗口凭证、牌(条),后发灯,无证、牌(条)一律不发灯。

2、灯房值班人员要掌握收发灯时间,做好收发灯的准备工作。

3、灯房值班人员要认真掌握,严格执行“三固定”“三对号”“八不发”制度。

4、灯房值班人员发灯时要叫号,以免发生错拿和丢失。

5、灯房值班人员要准确掌握本班收发数量,做到灯、牌相符。

6、灯房值班人员对收回的矿灯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电线有无破损,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变形。

(3)有无红灯、灭灯。

7、发现有人故意损坏矿灯,对用灯人员要按《矿灯损坏赔偿制度》赔偿。

8、用灯人员领到矿灯后,要认真检查并核对灯号,灯号与灯牌不符时要及时要求更换。

二、考勤制度

1、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按实际发放数量认真填写矿灯考勤记录簿。

2、灯房值班人员对每盏矿灯要按班次考勤,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矿灯是煤矿工人工作的眼睛,矿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每个工人的幸福欢乐。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矿灯,特制定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一、凡井下在册职工持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指点地点灯房办理领灯证供入井领灯用。如领灯证丢失及时向灯房什么作废,并办理补牌手续,如不及时申明作废致使矿灯丢失者,由本热负责按丢失矿灯处理。

二、丢失领灯证者持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交补领灯证工本费给予补发,未补领灯证者,调度室临时借灯证只准借灯一次,再不办理借灯手续,不予发灯。

三、凡是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下井时,实行临时街灯制,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作废,如未及时申明作废造成矿灯被冒领时,由临时借灯证负责人按价赔偿。

四、因公损坏矿灯时有两名旁证者,持所在单位证明经矿领导批准后免于赔偿。

五、由于个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矿灯零部件损坏,一律按价进行赔偿。

六、反发现由于个人随意打开灯锁及闭锁螺钉和各部件者,一律按故意损坏矿灯论处。

七、反无正当理由丢失或损坏矿灯(包括灯房工作人员)者,按价赔偿。

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制度

一、日常检查和维修

1、每班没小时对每盏矿灯的充电情况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发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不完好的。矿灯不准发出。

3、发灯前检查电池的充电情况,充电不足的矿灯不准发出。

4、每天每人定时检查矿灯。

5、每班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充电架上的电压表进行一次校对。

二、完好检查

由班长组织每月检查两次,队长每月检查一次,并与京津冀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正常运行的矿灯使用寿命为500次循环,到期矿灯必须及时更换。

四、对正常运行的充电架设备,在保证日常维护和检查的同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修,一年一次大修。

矿灯管理办法

矿灯是煤矿工人井下作业时的眼睛,抓好矿灯维修质量,保证矿灯每盏完好,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重大,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每个灯房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责任分工,严格考核。

二、建立微机管理制度,每个灯房都要配备计算机,每盏矿灯的资料都要输入计算机管理。

三、矿灯的维护、检修一定要负荷完好标准的要求,确保矿灯的玩好率为95%以上,失爆率为零。

四、每班每个窗口的矿灯都要有记录,实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矿灯发给矿工。

五、充电后的矿灯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额定容量,每盏灯的点灯时间不得低于11小时。

六、每月要定期对灯房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七、每月矿对灯房的检查不少于一次,而且有检查记录表和问题表,存档备查。

八、公司机电动力部不定期对各矿灯房进行检查,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矿灯房进行一次同工种检查,并排出名次。

矿灯管理制度 篇11

1、矿灯是矿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区队要教育职工爱护矿灯。

2、职工领出矿灯后,要随身携带、不准随便放置,不准用灯线提灯,不准敲打和碰撞,不准拆卸零件和打开灯头。

3、严禁将矿灯私自拿出矿外、送人、听收音机和室内照明等非生产使用。严禁用矿灯放炮。

4、私自将矿灯送人和无故丢失、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因公或事故损坏者,经安检部门和队证明方可酌情处理。

5、私自开启灯锁、闭锁螺丝和灯头,造成矿灯损坏者,按损坏程度赔偿。

6、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充电房。超过两小时不交者,灯房人员有权查问,超过六小时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不交造成矿灯损坏、不能继续充电者,照价赔偿。

煤矿管理制度 篇12

(一)提升系统的检查

1、对所安装的提升设备,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2、投入运行的提升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检查和试验结果必须写成书面报告,对所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变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运行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2、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3、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平方米。

4、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5、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7、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过12m/s。

(三)提升信号及信号把钩工

1、井口和井底系统必须有把钩工。

①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②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③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号装置

①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提升司机的信号装置。

②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提升司机台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③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生产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四)提升钢丝绳

1、提升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7时。

②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7时,升降物料<6时。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5时。

2、钢丝绳的检验周期

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②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3、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所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要求: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②专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6.5。

4、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规定

①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若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如果不合格钢丝绳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 %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五)提升装置

1、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

2、各种提升装置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的规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为2层。

②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物料的为2层,升降物料的为3层。

③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2层。

3、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

①、防止过卷装置

②、防止过速装置

③、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④、限速装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闸间隙保护装置

⑦、松绳保护装置

⑧、满仓保护装置

⑨、减速功能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