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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最新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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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以下是美丽的编辑帮助大家收集整理的新资本协议【最新9篇】,欢迎参考,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新资本协议 篇1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简介] 贾春光,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贷风险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条件,在间接融资中一直被广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对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担保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尽管新协议中相当一部分具体规定对国内银行目前并不适用,我国银监会也已经明确表态暂不实行新协议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协议中具体规定背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担保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研究认为,信贷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处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担保对借款人的价值高于对贷款银行的价值,因此担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担保质量是确定信贷定价的重要因素,并实现银行对信贷客户的筛选。对银行而言,担保价值比借款人预期的项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观识别,因此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良好的担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借贷双方谈判成本。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所对应的各债权人在协议分割借款人剩余资产的谈判中将耗费很高的成本,而在债务担保情况下,由于担保条款事先已经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借贷双方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将剔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免费搭车”问题;四是担保质量是银行进行信贷风险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重要依据。

二、新协议对担保的相关要求

1.担保的确认。一是对担保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明确、能客观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场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较小、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等特征;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必须高于借款人,否则不予认可。二是认可的担保主体的具体范围。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包括现金类、黄金、债券类、股票类、证券和基金类等五类,全部为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而变现能力稍差的实物抵押品没有得到认可;保证人为履约能力容易得到认可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的其他实体等,范围非常有限。

2.担保的接收与管理。银行使用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政策,包括对担保的接收、管理和会计上处理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必须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接收担保时,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履行法律要求,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能够及时处置担保并获得担保权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连续考察贷款的信用状况;经常对担保人重估;连续追踪抵押品价值,经常盯住市场,对抵押品的种类、位置和质量进行考察;保守地估计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3.担保的处置。银行应该建立清晰和稳健的程序及时处置担保,以保证能够有效遵守违约条款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迅速处置担保;对担保进行最终处置时,违约损失的估计应该建立在历史清偿率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只建立在估计的抵押品市场价值基础上。为了建立合理的违约损失率模型,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历史数据积累机制,这种健全的历史数据至少要覆盖两个以上的经济周期,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有专家认为,我国两个经济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国信贷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

新协议认为,尽管使用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可能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具有注重担保传统的我国银行系统表现得非常明显。

1.担保法律风险。与新协议要求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实践中采用的担保主体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涉及信贷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既庞杂又分散,导致银行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以目前很多银行办理的各种收费权质押贷款为例,《担保法》中所列明的权利质押中并没有明确包括收费权质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确认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地位,但是对于类似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还是没有涉及,也就是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或循环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抵押贷款等,这些贷款一旦涉及担保处置,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判决为担保无效,或者银行即使胜诉也根本无法执行,最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2.担保操作风险。新协议对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在接收、管理与处置各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环节在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风险。接收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核实担保人对抵押品所有权及处分权的真实性、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担保登记手续、相关担保权属凭证未转移银行占有、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对抵押品保管状况的后续监测、缺乏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场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展期重组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等;处置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权诉讼时效维护不力、对担保处置不及时以及处置方式不恰当、不注重对担保处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数据积累等。

3.担保价值风险。一是担保与借款人信用度相关,违背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二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充分,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相同的行业风险,或者保证人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借款人,这种不被认可的担保却往往成为银行考虑的第二还款来源。三是高估抵押品价值。为了增加融资能力,有的借款人会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增加抵押品价值,如果银行调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价值认定政策存在偏差,将导致抵押品价值被高估。

4.担保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担保能否被及时处置变现就成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非自用不动产必须在一年之内处置完毕,各银行同时进行大量抵押品处置导致市场成交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秩序不够规范、交易法规不够完善、交易手续十分烦琐而且交易费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变现费时费力且损失惨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也是决定担保流动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据调查,银行执行担保债权的司法费用平均占请求金额的4.7%,税费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则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标的金额的22%以上,有的金融机构此类案件的费用最高达到34%以上。

四、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担保理念。银行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争论放款时是应该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还是关注整个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担保可以解决信贷业务中多种经济问题,但是由于在估价和处置变现上存在诸多困难,其为银行带来的好处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实践中,担保不能代替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银行必须将借款人自主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特别是借款人未来产生稳定、足额现金流量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贷款条件,不应该过度依赖信贷担保。对银行而言,通过法律手续处置担保以弥补贷款损失的成本很高,事实上银行已经在担保处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担保作为对借款人违约的防备,最好是备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则必须确保担保合法、足额、有效。另外,我国近期的金融实践表明,银行对不同规模的贷款提出的担保要求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对较大规模贷款的担保要求主要用以解决逆向选择,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的谈判成本;而对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则主要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运营成本。

2.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这些变化可能对信贷担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一是银行各级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与信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信贷实践中灵活运用。二是银行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正政策法律无风险的错误观念,把防范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对国家涉及银行贷款债务存在和处理的法律规定调整变化,要认真学习、及时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对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研究对策,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谨慎对待“另类担保”。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学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担保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3.规范担保接收处置操作。基于担保的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件、公开登记等,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错误,这些错误的成本极为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科学界定认可的担保种类及对象,所确定的担保种类和对象必须被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并具备与借款人信用相关性低、可客观估值、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尽量向新协议文本的要求靠拢,严格控制担保准入关;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银行一般通过历史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方式确定的抵押品价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中银行必须在充分考虑抵押品价值市场波动、处置变现所需的估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三是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担保法律文件的签订、担保法定登记应该有银行法律部门(人员)的全程参与,相关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一旦出现信贷违约,应该立即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担保处置标准的应尽快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时间越长管理成本越高、处置难度越大,久拖不决将导致风险扩大。

4.连续追踪担保市场价值。担保在接收时所确定的价值即使是准确的,也仅仅是当时的静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风险缓释的效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敞口扩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担保的市场价值进行连续追踪。对保证人的价值追踪主要包括保证人的重大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净资产价值、资产构成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变化。对抵押品价值的追踪主要采用盯住市场的方式进行。抵押品价值盯住市场,客观上要求抵押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每天能够获得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场,盯住市场存在较大难度,频繁价值重估则存在操作成本过高及评估结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跟踪当地金融系统抵押品拍卖实例,以同类型抵押品拍卖成交价格剔除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易税金、佣金、抵押品过户费用等,作为本行抵押品的当前市场价值。在追踪市场价值时应该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折旧损耗的影响以及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5.重视担保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各银行对担保的折扣率、处置的完全成本、对违约损失挽回率一直依靠历史经验主观确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确定为例,由于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市场,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既定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很难发挥作用。银行应该认识到担保历史数据的重要性,尽快建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合适的定量模型,分析担保的不同特征,包括价值波动、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违约损失挽回率等,为规范担保管理、精确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据金融时报报导,最近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6.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定价的重要依据。风险和利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要关心的两件事,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银行就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担保程度直接影响着信贷风险大小,风险大小影响了利率的高低,而风险水平又取决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质量,因此担保质量与信贷利率水平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则,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信贷产品定价政策,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对高质量的担保提供优惠利率合约,而对低质量的担保要求高利率合约。将担保质量与信贷产品定价直接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借款人自主提高担保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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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 篇2

关键词:银行业 直面

新资本协议 准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经多次修改后即将全面实施。经过全面修改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环境不断变化与银行业风险监督不断完善的产物,该协议的实施将对国际银行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并且将在2006年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必然要逐步实行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相关规则。我国银行业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该协议的实质与要求,并作好实施该协议的各项准备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展历程

1975年由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瑞士巴塞尔倡议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该委员会就有关银行国际监管事宜,制定了一系列巴塞尔资本协议。纵观该协议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提出阶段。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促使西方银行监管理念发生重大的转折,即由以总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在这一新监管理念作用下,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订了第一个全球金融界的“游戏规则”——《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业内称为“旧资本协议”)。该协议的核心是对十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 Active Banks)提出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份协议的推出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建立国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及其广泛运用,在1988年资本协议片面强调资本充足率的观点影响下,一些银行发生了重大损失,如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的巴林银行,1995年1月还被认为处于安全期,该年2月末就破产并被接管。促使银行业人士开始关注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调整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有三个文件来完善旧资本协议。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并相应的资本要求。此补充规定为银行处理市场风险制定了统一标准,也为国际银行间以及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条件。1997年9月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的变化与监管新趋势。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突出强调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建议对操作风险提出设立最低资本标准,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

第三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全面修订阶段。上述补充规定与报告都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发展与完善巴塞尔资本协议,但缺乏一个对银行监管的整体思路和。况且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中还存在诸多与金融环境不相适宜之处。如在信用风险权重上,以是否是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为划分标准,采取“国别歧视”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银行信息披露方面也不够规范。在此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对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99年6月了修改后的资本协议第一稿,此协议被称为新资本协议第一稿。2001年1月16日该委员会在第一稿的基础上了经过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第二稿。原准备于2004年正式实施,但因故推迟实施。2003年4月到2003年7月底该委员会向全球银行业就新资本协议第三稿征求意见。根据安排,第三稿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本文所论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指2001年修改和的资本协议。

总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是一个随着金融实践发展而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得到更多国家及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认可和实行的过程。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拓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国际银行界的新“游戏规则”将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有效运行与公平竞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该协议自身也将随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二、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相比,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更新:

(一)监管框架更完善与。旧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Minimum Regulatory Capital Requirement)为标准的。新资本协议除继续这一要求之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ion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和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这“三大支柱”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最低资本是核心,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是最低资本的必要补充手段。“三大支柱”在现代金融监管中共同发挥作用是新资本协议与旧协议区别的核心所在。

(二)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合作与组织(OECD)的成员国,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是零,非成员国则为20%。这种划分标准深深的打上了“国别歧视”的烙印。而对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的“一刀切”方式有悖于实际情况。新资本协议则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除此之外,此三大主体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连。如银行的风险权重要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挂钩,证券公司的风险权重则要与证监会国际组织的《证券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相连。

(三)风险认识更全面。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新资本协议指出的风险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并且新资本协议对各种风险都相应有一个资本标准要求。

(四)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内部评级法( Internatio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简写为IRB)。所谓IRB法就是以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作为资本的主要参数。从而极大的提高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内部评级法由三大关键要素构成:风险构成要素、风险权重函数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其核心是对风险构成要素的评估。按照风险构成要素评估是由银行本身还是由监管当局进行,内部评级法有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这要求银行本身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新资本协议力图更加全面而敏感地反映银行风险,以实现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处理方案;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更为敏感的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等主要目标。

三、我国银行业迎接新资本协议的准备

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是国际法或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或法律效力,各国或经济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态度有所差异。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3年7月31日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信中,明确表明“经过认真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虽我国大陆在近期不准备以新资本协议为标准,但新资本协议代表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将会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认可,新资本协议终将发展成为国际协议和国际标准。我国大陆在1997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未受到较大冲击,与我国金融业当时对外开放程度不高没有完全融入国际金融环境有直接关系。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到 2006年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将把触角伸入中资银行业务的每一个角落。所以我国银行业必须做好新“游戏规则”带来的全面挑战的准备。

(一)必须提高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资本充足率是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的核心。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03年末,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只在8%左右,都在新资本协议要求的8%“及格线”上下,而且这都是按照旧的计算方式统计。若采用新资本协议新计算方式,中资银行就面临着不及格的危险。为此,我国银行一要从内部补充资本: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处置不良资产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二要利用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力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

(二)必须切实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和提高银行监管水平。由于我国还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长期以来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在短时间内无法根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管与人治监管为主体。这与新资本协议要求的权威性与法治监管制度有相当大的差距。据统计,上世纪90年代我国约有30%的不良资产是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或制造个人政绩,命令银行给个别项目放贷导致的;1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地方行政环境和法律环境。因此我国必须转变监管意识,更新监管理念与知识,完善监管法规与制度,改进监管方式与方法。

(三)必须逐步提高我国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框架是建立在1988年旧资本协议基础上的,但定量管理还只是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与头寸匹配管理上。这种定量管理远落后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另外,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乏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保障。在我国银行坏帐的构成中,20%的坏账是由银行内部管理导致的。因此,必须转变我国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偏颇认识,树立现代的风险管理理念;完善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风险的管理。

(四)必须加强对我国银行信息的有效披露。根据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状态、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信息披露至少为每年一次。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2003年3月底中国银行对外公布的年报是开创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正式信息披露的先河。但因信息披露制度起步较晚,风险暴露与评估的信息缺乏数据支持,技术支持水平的不足也导致银行信息披露成本高,使我国银行在信息披露内容、深度和及时性远未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当前我国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处于转型关键时刻,必须利用有效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同时,也使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绩效。

(五)必须加强对我国银行专业人才的建设。上述所要求的各项准备都需要高层次的银行专业人才来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实已培育了众多中资银行专业人才,但并不代表中资银行能够留住和充分使用人才。由于中资银行在人才培训、晋级机会、收益报酬等方面与外资银行都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大量中资银行人才流失到外资银行。面对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到来,以及国际银行业运行规则对银行人才的更高层次要求,中资银行必须充分借鉴先进外资银行的人才发展机制,加快改革现有的人才培训、使用和发展机制,以培养适合我国本土和熟悉国际银行业“游戏规则”的银行专业人才,达到使中资银行优秀人才不外流和外资银行优秀人才流入的“双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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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 篇3

[论文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借鉴1 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构架的基础上,引入了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及市场约束,为学者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综观已有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理论、方法及实践研究方面。理论研究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意义,指出新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都纳入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在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条件下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该协议将对相关的金融业产生重要影响。在方法的研究上,从外部评级机构和银行自身内部评级等角度提出了多种计量方法,可以看出,该领域的讨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仍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对实践的分析可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对各国银行的经营及信贷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该协议在我国的实施仍存在各种困难,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在优化资本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在对信贷评估、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向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靠近,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使我国银行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

一、对理论的探讨

陈熙从创新角度研究新巴塞尔协议,发现三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在信用风险领域允许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所提供的信用等级计算其资本要求,具有高级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运用其IRB制度评定信用风险,即以内部评级代替对每一种类资产的标准化的风险加权;二是操作风险首次被纳入了资本充足率框架之下,体现了新协议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三是以监管审查和市场纪律两大支柱作为原来数量标准的补充手段,其目的是减少对第一大支柱数量标准的过度依赖,为资产评估确立一个更均衡的标准。陈玲、李文明把视角从金融界普遍关注的“新协议对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的影响”转向“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资本.流入的影响”,指出这部由发达国家倡导的风险协议在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同时,也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带来了不利影响。金雪军、李红坤认为,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从旧协议向新资本协议嬗变途径中有两个交叉方向的变化——监管性的资本与经济性的资本、基于规则的监管与面向过程的监管。

刘百花认为,监管资本套利产生于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框架的缺陷,其根源是银行最优资本和监管资本要求的不一致,在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仍然面临监管资本套利的问题。张智梅、章仁俊探讨了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精神指引下,对抵押品更具风险敏感性的处理方法,解决了抵押品与所保护资产风险暴露的分别计量和不同持有期、以及抵押品的价值随市场风险的潜在变化的问题。黄宪等认为,新巴塞尔协议调整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会影响银行信贷选择的风险偏好和行为,并对经济产生值得关注的效应。一方面,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新巴塞尔协议下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的调整,必然使银行以更为谨慎的态度调整信贷行为,银行在贷款选择中会降低风险偏好,另一方面,作为银行整体行为调整的效应,它将会导致银行信用紧缩。这两方面影响的结果,在我国将最终导致银行大幅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曾健、陈俊芳认为,新巴塞尔协议确定了以信用评级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方法,新兴市场由于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水平尚未成熟,外部信用评级的应用与有效性的监控成为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朱彬等认为,借鉴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谨慎选择担保客户和项目、妥善安排风险分担措施、分散风险组合等多种手段提高其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李永孝、张强指出,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的计量仅停留在资本总量的层次上,未涉及资本在银行的内部配置。林正平认为,尽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内部评级作为其核心内容,但外部评级的独立性、专业性、科学性和信息的广泛性等优势,使其在评级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意义,指出新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都纳入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在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条件下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该协议将对相关的金融业产生重要影响。

二、对方法的研究

梁凌、王修华基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所使用的四个假设条件建立了贷款的损失分布模型,并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务人具有相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得出银行贷款的风险定价具有“翘板效应”,即经营成本低的银行在对信用等级高的债务人放贷时有价格优势,可以收取相对较低的利率,而对于信用等级低的债务人放贷则要收取相对较高的利率。郭战琴等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下,就每笔贷款引入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挽回率,设计了一类基于风险溢价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刘晓星对新巴塞尔协议推荐的操作风险度量方法——基本法、标准法、内部度量法和高级的损失分布法、极值理论模型进行了应用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VaR的银行整体风险管理框架。谢赤、徐国嘏比较分析了CreditMetricsTM模型和CPV模型的基本原理和参数选择的共性及差异,对两模型各自特点做出客观评价,发现运用CPV模型有利于提高信用风险度量的精确性。

朱小宗等发现,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对银行贷款的违约率、贷款损失和损失率的预测结果的差异性较大,但信用监测模型和信用风险附加法所预测的经济资本配置比例不仅符合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贷款经济资本的要求,也略大于实际应该配置的比例。戴国强、吴许均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提出新的计算方法,不仅影响了银行的资本金管理,同时还间接影响了贷款定价。通过一般均衡模型对低风险贷款和高风险贷款的定价进行分析,发现贷款定价同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资本报酬率,以及低风险贷款占总贷款的比率等因素相关;某种贷款的定价不仅受自身违约概率的影响,还受其他类型贷款的违约概率的影响;专营高风险贷款的银行的定价要低于同时经营低风险和高风险贷款的银行的定价。

邹平等运用多元回归的分析方法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问题进行研究,并与香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对比,针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问题提出提高盈利水平、清理和重估固定资产,谨慎对待表外业务的对策。管七海认为,目前对各个信用等级违约概率进行简单历史平均值的统计测度,不足以精确说明中国贷款企业违约的实际状况。于是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违约率测度为基础,提出了能精确刻画企业违约状况的多维度违约率分析体系,即企业的违约率测度要以信用等级违约率为核心,行业违约率、地区违约率、规模违约率、不同所有制违约率以及企业违约频率为补充的多维度体系,同时引入相应的定量指标及测算公式,并利用全国跨银行的贷款企业数据库,实际测算表明以上违约率在我国短期贷款企业所在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和不同所有制之间有显著差异性。

齐菲参照新巴塞尔协议关于内部评级的相关要求,设计了综合平衡记分模型,对广发银行现行信用评级体系进行了改进。邹鹏等,对原有神经网络算法加以改进,提出自优化神经网络方法,能较好地适应时变数据和自动优化神经网络评估模型。王馨对西方商业银行资本金配置模型及其在我国应用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并构建了资本金配置数量的计算模型。张燕对目前度量操作风险的两类主流方法“自下而上”法和“自上而下”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比较,分别选取“自下而上”的损失分布法和“自上而下”的收入模型法进行研究,指出了我国存在操作风险度量认识障碍、缺乏适用的现代操作风险度量模型、损失数据收集工作滞后以及操作风险度量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四大方面的现实问题。

由于新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都纳入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因此对这三类风险的控制需要银行对其信贷要求相应的最低资本额,那么,采用何种计量方法确定合适的资本量成为学者关注的另一焦点,因为它涉及到该协议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以上文献从外部评级机构和银行自身内部评级等角度提出了多种计量方法,可以看出,该领域的讨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仍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三、对实践的分析

陆军、李宇嘉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资本监管的内容为背景,总结了发达国家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的最新发展,从准备金的分类、资本与准备金的关系等五个方面对发达国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巴曙松等比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欧洲和美国实施的进展,从金融体系、银行结构等方面分析了两个地区实施差异的原因并讨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美国乃至全球银行竞争格局的影响。刘百花提出,发展中国家制定和统计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存在特殊问题,特有的过度银行化现象使得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资本监管和宏观经济波动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在我国推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政府隐性担保退出、过度银行化、增加资本要求导致信贷萎缩风险大等特殊问题。

尚金峰认为,内部评级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基础之上,中国的商业银行尚处于内部评级法实施的准备或开始阶段,在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体现本土化的原则将成为有效实施的关键,中国特有的金融生态决定了地区之间的金融风险差异较大,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将地区金融风险差异作为调整系数对内部评级法的评级结果进行调整。王周伟认为,我国实施内部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应是推进内部评价体系的操作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循序渐进地、全方位地积极创造内部评级体系实施的内、外部环境。刘梅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业要实行内部评级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在缺乏风险管理内在激励、外部监管和评级系统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不少障碍,要尽早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必须先在改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外部环境方面做准备,特别要通过强化外部监管力量如完善外部评级体系、加快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来推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詹原瑞等应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提出的新的风险衡量方法——内部评级法,重点讨论如何确定银行零售资产的监管资本,并结合信用卡业务的特点与我国银行的实践,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实施新的资本计量方法的可行性。马腾阐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视角下的信用卡业务经营与风险特性,对信用卡业务率先推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风险计量方法进行了分析,指出只要按照集约化经营要求,实现信用卡风险的集中处理和全过程控制,在大数法则的前提下将风险作为一种经营资源加以运用,实现收益对风险损失的覆盖,就完全有可能让信用卡业务先行一步,为我国商业银行全面推行新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经验、打好基础。麦强、张姗姗指出,新巴塞尔协议中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是:转变我国银行业经营理念,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构建自己的现代风险管理模型。

刘元庆、郑志国对新巴塞尔协议有关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和概括,提出了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加强担保抵押管理应该采取的几点措施:一是要建立严格的担保抵押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二是要强化对担保抵押的全过程动态连续监管,三是要控制风险缓释技术本身所带来的剩余风险,四是要在风险缓释工具和借款人之间建立有效的隔离。

宋蔚蔚论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衡量的方法及实施相应方法的一些必要的条件。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大力发展评级机构,主动地寻求风险平衡,实现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方法的深入,积极开发风险控制工具,信用风险衡量方法从简单向复杂的转变。肖瑞婷认为,规范的信用评级市场应该是金融机构内部评级与专业评级机构外部评级的有效结合,并以陕西省为例,提出了在不断完善信用评级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实现陕西省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相关建议。

刘元庆、杨旭提出,面对日益严重的操作风险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操作风险的模型化研究,加强数据收集等基础性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培养开发灵活的风险文化,探索操作风险转移的方式,增加银行的价值。林健从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中估计了我国银行业的违约损失率情况,建议尽快建立LGD数据库,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提供衡量的标准。金建国、于立勇针对我国操作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从构建责权明晰的风险管理架构,推进高级风险计量模型开发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对策。

陈德胜等提出中国政府、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应共同努力,通过股份制改造、增加附属资本、调整资产组合结构、降低税负、提高盈利水平以拓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陈洪涌提出,为了缩小与新协议要求之间的差距,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应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善监管手段,并且要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督制度。吕晓蔚对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剖析,指出应选择注资的方式和实行动态补充相结合来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辅之以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来遏制三大风险。

徐加胜认为,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不够规范,信息披露标准与上市银行不一致,范围不够广泛等。张兴胜、胡婕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高银行透明度》、《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等报告和协议为国际银行业信息披露标准提供了借鉴,折射了国际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变革方向。以《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要求为基础,借鉴发达国家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是我国商业银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的可选思路。

新资本协议 篇4

历经世界金融危机的洗礼,中国经济正呈现出越来越强的信贷驱动特征。

踏入2010年,中国对信贷的调节前所未有地双剑齐发。一方面,上提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信贷规模进行杠杆调节。另一方面,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技术水平,部署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新资本协议核心理念是以资本抵御风险,信贷等银行资产按风险大小作为权重量化出所需资本总量。贷款的风险越高,对其征收的资本金也就越高。预计2010年底至2013年,是新协议在中国银行业上线的高峰期。

笔者认为,新协议的实施必然影响中国经济的一些关联点。其中,有两个问题,尤其应事前警惕,早谋对策:

首先,金融危机促使西方商业银行加速发展低风险权重业务,由传统的存款和贷款的中介者,转向“金融服务超市”,其贷款创造的利润占比正在下降。

中国银行业虽在做类似的尝试,但受我国金融同业市场建设、中间业务规模、收费客户状况等原因的制约,不太可能出现同比西方银行贷款利润占比降至50%以下的情况。国内的可能情况是,新协议实施后,贷款仍将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但银行会倾向低风险权重的贷款品种,以求在一定资本总量的前提下,扩大贷款规模。

中国经济地区发展不平衡。新协议的实施会驱使贷款流出相对高风险权重的欠发达地区,流入相对低风险权重的大中城市、高增长地区和高增长行业。

其次,次贷危机爆发过程中,被誉为信用优良、资本雄厚的国际大投行瞬间分崩离析。国际权威信誉评级机构,如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等,它们的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评级体系因此受到空前质疑。

中国尚没有像穆迪、标准普尔这样的公认外部评级机构,国内银行内部开始实行“五级分类”等贷款评级体系只有区区十年。新协议的实施会驱使中国银行业偏好信息透明、披露及时的大中型客户。

小企业信息不全,面对新资本协议实施,很可能连现有贷款总量比例都会下降。如果新协议实施原文照搬巴塞尔委员会条款,只能加剧我国银行贷款企业规模不平衡的矛盾,即小企业融资难。

事实上,新资本协议实施本身也有风险。20年前,新资本协议的前一版本――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在美国等十国集团推行。

美国经济学家发现,银行为在1992年底之前达标第一版资本协议,普遍采取多渠道筹集资本、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这造成信贷压缩、流动性紧张,同政府刺激经济的意向南辕北辙。

美国的切肤之痛警示我们,资本监管新规须与宏观经济合拍。

在推行新资本协议前,中国银行界有必要对资本增加或减少的程度以及相应的信贷规模变化进行认真的测算。

从去年年底国内某主要银行的测算来看,新协议的实施可能会带来该行所需信用风险资本的减少。但新协议提出了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没有涵盖的新风险类别――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另外,根据欧洲的经验:每家银行的资本要求会因该行业务结构和采取的风险计量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银行界全行业最终的测算结果仍需仔细斟酌。

近十年的中国经济,呈现出三波段的周期特点。即每个经济发展周期依次出现: 投资增长和货币供给增加,资产价格上涨和实体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速下滑三个波段。

上一轮经济周期结束于危机前的2008年底,每个波段的持续时间大约为一年。

如果中国银行界全行业出现计量的信用资本放松、信贷扩张的测算结果,选择宏观经济周期的第一波段――即宏观经济处于“投资增长和货币供给增加”期,就会避开新协议自身实施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信贷存在冲贷过猛、收贷过紧的摇摆现象。引入新资本协议约束商业银行信贷,有利于促进其贷款行为理性化。根植于欧美金融土壤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在中国取得成功,就应结合中国国情做必要修改,合拍中国宏观经济。■

新资本协议 篇5

巴塞尔委员会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的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此次提出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 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这些银行意识到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公布的旧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能准确、敏感地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 因此, 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 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另外, 随着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asset securitization)与衍生产品的出现与日益复杂, 更加突显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问题, 1988年的协议面临重新修订的必要。

委员会了解现行资本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个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订, 将市场风险包括到资本协议中,并允许银行采用风险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VAR, value at risk)。当一些银行运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与管理信贷风险之后, 委员会面对重新考虑有关信贷风险资本的规定。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资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与不断改善IRB方法的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了业界比较常见的两大类信贷风险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简称DM) 与Mark-to-market paradigm (简称MTM)。虽然从2001年初公布的新协议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两类信贷风险模型对IRB方法的影响, 但是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并不允许银行完全采用信贷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及其相应的资本准备。1999年4月的信贷风险模型研究报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结论是:信贷风险模型尚未到达与市场风险一样的成熟阶段, 信贷风险模型受到数据有限与未能验证模型的准确性这两个主要问题的限制, 因此委员会暂时不会考虑让银行使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或计算应提取的资本准备(在新协议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点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委员会同时也意识到信贷风险模型将来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因此在新协议中不能完全忽视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方面发展出的各种工具。

于是,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个明显的特点:委员会将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贷风险因素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以往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贷风险工具, 在新协议中, 委员会允许银行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银行内部的风险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银行内部评级、与评级挂钩的违约率PD, 以及高级IRB中的衡量违约风险暴露EAD与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减轻信贷风险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虽然委员会对这些做法做出比较有争议的修改〉。委员会为此作了不少准备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贷评级与信贷质量的补充资料来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与2000年1月公布的《业界对减轻信贷风险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类是委员会认为还不够成熟, 不能在新协议中使用的衡量信贷风险理论与工具。委员会在这些工具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预见风险EL与不可预见风险UL的理论〈即银行认为只需要为UL提取资本准备, EL可以由银行的一般准备与利息收入覆盖。 而委员会要求银行为EL与UL都提取资本准备。〉;利用PDF函数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计算信贷风险VAR的风险模型(主要是DM与MTM模型)。委员会在这些其认为不够成熟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计算风险权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调节授信组合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简称G)的做法, 对减轻信贷风险做法的调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员会对这类理论的大幅修改成为业界在反馈意见中引起最多争议之处, 也是委员会在研究业界的反馈意见之后, 可能做出修订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类的风险因素, 业界与委员会的分歧比较少, 因此, 以下简单分析IRB方法中对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构思, 着重分析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构思与特点, 业界的不同意见, 委员会可能采纳业界的哪些意见并做出修订。

二 IRB方法中关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总结1999年至2000年底对银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的做法所做的调查与研究, 认为比较多的银行有能力运用内部评级系统来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 并且能将客户评级与违约率PD挂勾。另外, 银行在衡量与预测违约率PD时,有比较充足的数据, 并且可以参照外界评级机构对各借款人评级相应的PD资料, 从而能比较准确地衡量与预测PD。

但面对数据有限的问题, 比较少的银行能够准确地衡量与预测各种产品与客户的给定违约损失率LGD。而且不同银行对LGD的预测结果有很大不同, 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比较低。另外, 与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银行参考的外界资料相对少了许多。因此,委员会根据对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在酝量IRB 方法时提出了基础IRB与高级IRB两种方法, 以便让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能够更多地运用其现行的衡量、管理信贷风险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银行在使用银行内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风险因素的同时, 对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风险因素, 如LGD与EAD则使用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员会在制定基础IRB中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风险因素时, 由于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确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 以及银行之间风险水平的差异, 因此, 在制定一些统一规定时偏于保守, 从而造成了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比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资本准备的不合理结果, 这个结果也是与委员会的理念不相符的(即为银行提供提高衡量风险能力的动机, 对于相同的风险资产, 能更准确衡量风险的银行可能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 造成基础IRB偏于保守的特点在委员会关于基础IRB的LGD规定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以下略作说明:

基础IRB方法对给定违约损失率LGD主要以下规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对LGD有以下规定﹔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但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又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员会承认这样的规定偏向保守, 因为在基础IRB

方法中, 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银行的大部分授信将被当作无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对于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 对LGD有以下规定:

(1)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委员会根据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简称C/E), 订出两条线:30% 与140%。委员会再制定这两条线的主要构思时﹔担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达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对LGD有比较明显的影响, 才能在计算LGD时得到认可。这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基础IRB方法中为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对LGD所起的作用。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为50%〈这实际上等于不认同押品对LGD有任何影响, 因为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无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员会的理由是, 当C/E小于或等于 30%时, 银行在处理押品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可能超过处理押品能够得到的金额, 因此, 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妥善管理押品, 从而认为应该将这类授信等同于无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为40%〈140% 的C/E相当于授信与押品值的比率为70%, 银行在借出$70元的贷款, 而该贷款由$100的押品担保, 委员会认为当借款人公司违约时, 银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临$28, 即$70x40%的损失。 请留意, 这类押品已经局限于委员会认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种类。〉。若C/E在30% 与140%之间的, 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计算LGD。

(2) 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即便有委员会所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为75%。 即等同于无抵押授信处理。

委员会对于所认可的押品范围, 以及对于基础IRB方法中的LGD规定引起业界比较大的反向, 也是委员会可能做出修订的内容之一。

三 IRB方法中关于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馈

由于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以及决定风险权重的各类风险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详细与复杂的, 因此, 以下的分析主要围绕公司授信。

(一) 计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简称M因素)

委员会承认M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在其它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M越短, 风险越低。 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 风险定价, 资本准备与调节风险后的回报时, 往往都会考虑M所起的影响, 并通过主观判断或信贷风险模型来调节与体现该影响。

虽然委员会承认在银行使用IRB方法计算资本时应考虑到M的影响, 但担心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可能导致以下负面的结果:

银行在IT资源与验证过程中需要更高的成本;

若目前的风险模型未能准确地衡量M对经济资本/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所起的影响, 那么, 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反而不利于准确衡量资本水平;

银行可能故意操纵M, 例如将一笔长期的授信转变为几笔连续续期的短期授信;

可能导致银行业不愿意叙作长期授信, 造成借贷市场的扭曲与长期授信成本的偏高。

因此, 委员会在权衡以上正负两方面的考虑之后, 在制定IRB方法中对M作了以下调整:

1 基础IRB方法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 只考虑PD与LGD。

2 高级IRB方法

在该方法下, 任何采取高级IRB方法衡量LGD, EAD, 或担保/信贷衍生的银行,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都必须考虑M的影响。 即银行在计算风险权重时要考虑LGD, EAD 与实质期限(effective maturity, 以下为了方便识别, 简称EM, 在IRB文件中, 仍简称M)。

委员会认为, 采用EM可以减少银行及其监管机构在执行中的成本与复杂程度, 但可能不够准确, 而且, 偏向保守。主要规定如下:

E M不能低于1年, 不能高于7年。 7年的上限主要考虑到研究显示, 在高级IRB方法中, 当M超过7年, M对计算风险权的影响将被高估, 从而使得资本的衡量不准确。

对于定期分期偿还的贷款, 调整权重后的期限(weighted maturity) =

ΣtPt /ΣPt

对于其它的授信, M都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用于完全清偿所有债务的最后剩余期限。 一般而言, 这与授信的名义期限相同。

对于债权人银行可选择加快借款人还款速度, 或债务人可选择提前还款的授信, 银行在衡量M时, 不能考虑这些因素对缩短M的影响。

对于债务人可选择延长期限的授信(如roll-over), 银行要考虑该因素对延长M的影响。

IRB方法在计算风险权重时对M的考虑与调整, 在以下风险权重部分说明。

(二) 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是委员会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与资本的最大不同。银行在计算可预见损失UL与风险资本时, 并没有风险权重的概念。 新协议的风险权重是延续了1988年协议的概念。 了解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理解委员会与银行在衡量与计算信贷风险之间存在哪些异同点的重要桥梁, 实际上, 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新协议对银行的风险模型与衡量风险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调整, 也引起了业界的很大反应。

1 IRB文件中计算非零售授信的风险权重的方法

计算某授信组合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步骤, 首先计算组合内每笔授信的风险权重与风险资产, 并加总成为该组合的基本风险资产(a baseline level of RWA for the non-retail portfolio)。 接着, 根据该组合在银行总体授信资产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i.e. the degree of single-borrower risk concentration)再作调整, 风险集中度高的授信及组合, 调整后的风险资产比较高, 银行要提取比较多的资本准备。

(1) 计算基本风险资产的方法

风险资产等于风险权重乘以风险暴露(exposure), 由于风险暴露比较容易确定, 因此, 复杂的环节在于计算风险权重。

在基础IRB方法下,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 只考虑PD与LGD。例如, 对于LGD为50%的授信, 按照以PD为变量的函数来计算风险权重: RWC=(LGD/50) x BRWC(PD)或12.50 x LGD, 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 BRWC(PD)是对PD属于某水平的企业的标准风险权重)。 以低者为准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按照RWC=(LGD/50) x BRWC(PD)公式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及资本不会大于LGD的金额(因为当风险权重等于12.50 x LGD时, 按照8%的资本充足比率, 要提取的资本= RWC x Exposure x 8%= [12.50 x LGD] x Exposure x 8%= LGD x Exposure。 要求银行提取的资本不应超过违约时损失的金额, 因此, 当银行用RWC=(LGD/50) x BRWC(PD)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大于12.50 x LGD, 委员会允许银行采取低者)。

对于高级IRB, 计算风险权重函数的变量不仅有PD与LGD, 还包括M。 因此, 对于LGD为50%的授信, 风险权重为: RWC=(LGD/50) x BRWC(PD) x [1+b(PD) x (M-3)] 或12.50 x LGD, 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 b(P D)是以PD为变量的函数。

委员会在设计IRB方法时, 对银行采用的衡量风险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从UL扩大到包括UL与EL。 由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往往只考虑UL, 因此, 委员会做了大量调查与研究工作, 以确定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如何将UL与EL都考虑在内。委员会在制定计算风险权重的方法时,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在一年的时间内, 预测某授信组合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与波动性; 根据该预测的波动性, 在某置信区间内/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内, 银行需要提取的资本。(换个角度看, 置信区间也相当于银行能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 例如, 99.5%的置信区间也表示有99.5%的可能性, 银行在一年时间内能维持偿还债务的能力)。

委员会用两种方法推算风险权重, 一个是直接的方法, 即根据风险模型计算出来某大型企业授信的风险资本, 再根据委员会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另一个方法是比较间接, 以调查为基础的。 在该方法下, 委员会调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银行内部对于给予大型企业的授信所提取的风险资本水平, 委员会在这些收集到的数据的基础上, 根据其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在两种方法验证的基础上, 委员会得出以下计算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rating)的公式(该公式表明授信期限为3年期, LGD为50%的授信的借款人PD及其标准风险权重的关系):

BRWC(PD)= 976.5 x N(1.118 x G(PD)+1.288) X (1+0.0470 X (1-PD)/PD0.44)

该公式实际上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N(1.118 x G(PD)+1.288) 代表某假设的授信组合的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 该假设的授信组合中的授信期限为一年, LGD为100%, 组合中各授信的风险集中度极低(即无限分散的, infinitely-granular)。委员会根据Merton类型的信贷风险模型计算该组合的EL与UL, 在计算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以下假设: 借款人的资产价值分布呈对数正态分布, 可覆盖损失目标(loss coverage target, 相当于置信区间)为99.5%, 平均资产的相关性为0.20。实际上, 从IRB文件的第八章关于风险集中度的调整(Granularity)可以发现, N(1.118 x G(PD)+1.288)是计算授信的系统风险敏感度F(Systematic risk sensitivity)的一个因素, F是衡量企业对系统风险的表现。F=N(a1 x G(PD) +a0) –PD, 其中企业的a1 与a0 分别为1.118与1.288, 这是委员会专门为企业授信制定的定量, 委员会将对其他非零售授信制定其特定的a1 与a0。 因此, N(1.118 x G(PD)+1.288)只是计算系统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未全面计算非系统风险的影响。 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还应根据风险集中度作进一步调整。(1+0.0470 X (1-PD)/PD0.44)是调整系数, 体现出授信期限为3年期, 而非一年期的授信的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weight)。 976.5是调整系数, 其作用是为了让PD与LGD分别为0.7%与50%的授信, 其标准风险权重能够等于100%。

(三) 根据贷款年期与授信组合的风险集中度等因素对风险权重作进一步调整。

1 根据贷款年期调整风险权重

根据MTM与DM风险模型分别制定出不同的反映贷款年期的调整因素b(PD)。

MTM风险模型是根据某授信在整个贷款年期的风险/评级变化及其相应的利差变化(credit spread) 预测授信在贷款期末的价值。

因此, 贷款价值的变化不仅受违约可能性的影响, 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评级下调的影响(即便未下调到违约的评级), 因此, 对于3年期以上的贷款, MTM模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幅度大于DM模型所做的调整, 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 这将加大风险资产。

MT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 b[PD] =[0.0235 x (1-PD)]/ [PD0.44 +0.0470 x (1-PD)]

D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 对于→←PD 小于5%的企业授信, b[PD] = 7.6752 PD2 –1.9211PD +0.0774

对于PD 不小于5%的企业授信, b[PD] =0

2 对于风险集中度所做的调整

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对于某客户的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都要在计算不可分散的系统风险(systematic risk )的同时计算企业本身的非系统风险(idiosyncratic risk, 这是可分散风险)。

新资本协议 篇6

关键词:金融危机银行监管新资本协议实施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0)06-042-05

一、金融危机更加凸现了“资本约束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部分大型金融机构遭受重创不能简单归咎于风险计量工具的失灵,更不能证明新资本协议的失效

本轮危机中遭受重创的金融机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持有大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投资银行;另一类是以市场交易业务为主体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广泛参与资本市场业务,资产组合中大部分是交易性头寸,已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与此相反,对金融创新持保守态度,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导的商业银行,如加拿大前四大银行和西班牙前两大银行等,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几乎没有遭受损失。继续保持盈利,股价表现也明显优于国际同业。

鲜明的对比表明,经营激进的银行蒙受巨额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次贷违约率上升导致证券化产品,CDO和CDS等复杂金融产品价格的深度调整;根本原因是热衷于金融创新的同时,缺乏有效管理复杂金融产品带来的新型风险的能力,表现在“放弃了风险管理的传统底线,滥用风险转移技术、忽视表外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过度依赖外部评级进行业务决策”等许多方面(ssG,2008)。有观点认为,正是由于美国对新资本协议实施态度暧昧(美国计划于今年开始新资本协议,比其它发达国家晚两年),延缓了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的进程,错过了验证银行风险计量模型,改进风险管理体系的时机。而加拿大银行和西班牙银行在监管当局推动下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逐步改进和优化,控制信用风险和应对外部负面冲击的能力增强。这说明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内部评级法用于计量传统信用风险仍具有合理性。

即使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型风险而言,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也有所进步,如明确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方法,并要求银行考虑所面临的各类实质性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过于迅猛,由此带来的新型风险变得更加突出,但金融机构计量这些新型风险的工具还不成熟。新资本协议的2004年年底全球衍生品合约的名义价值为258万亿美元,到2008年6月底增加到684万亿美元,增加了1.6倍,其中,全球CDS合约的名义价值从6.4万亿美元增加到57万亿美元,增加了8倍。行业实践尚不能为新资本协议详尽规定新型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提供支持。这是新资本协议有待改进的重要方面,但因此简单否定新资本协议是对金融危机的错误解读。

(二)金融危机时期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不能否认资本约束的有效性

银行危机包括两大类:一是流动性危机。商业银行杠杆率高,实行部分准备制度且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使得银行始终面临着存款人集体行动可能导致的“挤提均衡”的威胁,二是清偿力危机。商业银行经营出现重大损失,导致资不抵债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和清偿力风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监管工具也存在差异,资本监管的目标是维护商业银行的清偿力,而不是流动性,但资本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流动性风险,一是资本体现“剩余索取权”,受偿顺序不遵循“先来先付”的原则,充足的资本能够保护银行免受存款人集体行动的冲击;二是资本具有信号传递和显示市场声誉功能,资本充足将提升市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有利于银行管理流动性。

银行业发展早期,资本充足标准同时承担衡量流动性和清偿力两种功能,随着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银行流动性的维护主要取决于银行体系的运作效率:资本充足率逐步演变为单纯的“清偿力”标准。这是十九世纪中期以后一百年美国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从50%左右下降到6%的主要原因。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资产的可交易性上升,银行负债来源更加多元化,许多大型机构主要通过发行批发性债务工具获取流动性,核心负债比例下降,银行流动性管理更加依赖于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和流动性。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融合提高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同时导致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更加严重,并增强了不同市场和不同机构间流动性风险的传染性。在某些条件下,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流动性相互强化,形成流动性变化螺旋,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明显上升。这次金融危机中一些欧美大银行资产流动性下降,加之表外实体资产重新回到表内,需要额外流动性支持:同时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偏好明显上升使得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发行新的债务工具融资,资产负债表两方流动性需求同时出现超常增长,引发了流动性危机。这场危机表明,仅靠资本不可能解决流动性问题,危机时期资本充足率再高也无法阻止存款人的集体行动。若通过资本解决流动性风险将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在竞争性的市场中,资本要求提高带来的监管成本最终将传递给银行的消费者,银行业的规模和金融中介的能量将弱化。因此,监管当局应构建独立于资本监管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及宏观流动性管理的制度安排。

(三)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过程进一步证明了审慎资本监管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危机前的流动性过剩,金融机构不知不觉中积累了过高的杠杆率,虽然美国次贷在全球金融市场的份额很小,但却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金融体系不可持续是由于金融机构过度杠杆化,次贷问题只是引爆危机的触发器而不是原因。

本轮金融危机中,遭受冲击最严重是不接受资本监管的住房按揭贷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和投资银行。由于缺乏审慎资本监管安排,这些机构的杠杆率畸高。如住房按揭贷款公司,一方面由于没有杠杆率的约束使之过度发放贷款,另一方面贷款证券化诱致这些公司降低授信标准。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的资本金仅810亿美元,其担保和发行的债券高达5万多亿美元,杠杆率高达60多倍。近年来,华尔街投资银行的业务重心纷纷从传统的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转向自营交易,由于缺乏资本约束,投资银行大量使用杠杆和衍生工具博取高额回报,如果将表外结构性投资工具计算在内,实际杠杆率高达50-60倍,资本充足率仅1%-2%,远低于商业银行。高杠杆具有显著的双向放大效应,在经济状况良好、资产价格上涨时期,高杠杆机构的资产(负债)规模急剧放大,投机行为促生资产泡沫;随着经济衰退,资产价格下降,高杠杆机构的去杠杆造成

流动性紧缩,带动资产价格进一步走低,形成价格下跌,资本损失和流动性枯竭的恶性循环。高杠杆率以及缺乏稳定的流动性使得这些机构对市场突然反转极为敏感,遭受的冲击最为严重。

部分国际化大银行的杠杆率过高说明现行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下降。实证分析表明,1988年资本协议银行信贷扩张起到明显约束效应,但由于其过于简单,对复杂产品以及表外实体的风险反映不足,导致实际杠杆率高于资产负债表杠杆率。近年来许多大型银行通过设立表外投资实体参与衍生品交易,一方面表外实体本身不受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杠杆率过高;另一方面所投资的结构化金融产品都内嵌杠杆率。金融创新严重侵蚀了1988年资本协议控制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能力,资本监管制度必须顺应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变,做出相应的变革,才能有效防止大型商业银行杠杆率的累积。

(四)有效资本监管制度应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政策激励

管理风险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财务实力(硬实力),包括流动性储备、贷款损失准备和资本:二是风险管理能力(软实力),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财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相互补充,缺一不可。风险管理能力体现了对银行各类风险的总体把握,前期识别和事中控制,而财务实力体现了银行事后风险补偿的能力。

近年来,业务范围的扩张、经营模式的转变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制度必须从结果向过程延伸、由被动反映风险向主动预警风险转变、由静态向动态扩展才能确保有效性。1988年资本协议框架下,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狭窄,风险评估技术过于简单,扭曲了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这是银行持有大量次级债券的制度性原因。

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资本监管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一是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成本显性化,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二是提高了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度,从制度上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了正向激励。新资本协议赋予资本监管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含义,有助于校正1988年资本协议导致的逆向激励。

上述分析表明,全球金融危机并不否认新资本协议的制度合理性,新资本协议不是也不可能成为治疗银行体系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通过新资本协议实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这场金融危机是对新资本协议某种程度的“压力测试”,危机所揭示的问题为新资本协议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银行发展史反复表明,金融危机本身就是推动银行监管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

二、《新资本协议》最新修改内容评述

巴塞尔委员在会汲取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即强化银行资本和流动性储备管理,控制银行体系表内外业务活动的杠杆率,恢复银行体系的传统功能,不再扮演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风险放大器的角色。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又了《新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市场风险资本计提修改建议》,《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三个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强化“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新资本协议的风险捕捉能力。

(一)第一支柱

一是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量方法。资产证券化交易是本轮金融危机的触发因素,其内在的风险充分暴露,为更加审慎地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提供了契机。(1)基于资产证券化头寸进一步拆分,打包形成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与原始基础资产的距离更远,风险特征更加模糊、传染性更强,本次修改大幅度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2)由于评级方法论的缺陷,激励)中突等原因,外部评级不可能充分反映资产证券化的内在风险,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是金融机构遭受巨额损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次修改对使用外部评级计量证券化资本要求设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其一,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其二,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3)市场流动性紧缩导致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的短期流动性安排被迫长期化,放大了银行的风险。本次修改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二是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计量。本轮金融危机表明,传统的风险价值计量模型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价格变化带来的损失。(1)基于10天持有期,99%单尾置信区间的稳健性标准计算的VaR值无法充分反映金融市场压力时期的市场风险,因此大幅度提高了内部模型法计量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修改后的资本要求包括两部分:一是正常计算的VaR,二是使用经过前期显著压力时期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计算得到压力状态下的VaR。(2)系统性危机时期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变化非常快,按季度更新市场数据集无法不做市场价格的快速变化,导致风险低估,因此将数据更新频率由季度缩短为月度,(3)传统的VaR计量的模型仅考虑了风险的驱动因素,与金融工具定价所考虑的风险因子不尽一致,本次修改要求将定价风险因子纳入风险价值模型的风险要素。

三是交易账户中新增风险的资本计量。通常认为,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通过交易价格的变化市场可以自动出清。但危机表明,市场流动性充足的假设在一些条件下是不成立的,交易账户中许多信用产品的流动性严重萎缩,迫使银行长期持有这些风险暴露,现行的VaR模型忽略了交易账户不同头寸的流动性差异。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若银行使用VaR计提特定市场风险资本,必须对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计提资本(IRC)。IRC计量采用了与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相当的稳健性标准,代表了1年持有期、99.9%置信区间下对非证券化信用产品违约风险和迁移风险的估计,并同时考虑了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对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中具有相似风险特征的头寸采取一致的资本计提方法,有助于避免资本套利。

由此可见,修改以后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将大幅度提升。该修改的政策含义是,通过大幅度提高监管成本,确保银行只有在充分理解交易业务的风险并具备充足资本的条件下,审慎参与复杂金融产品交易:从监管制度上弱化银行盲目进行“业务创新”的动机。

(二)第二支柱

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化大银行风险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的漏洞,未遵守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二支柱补充指引(supplemental Pillar ⅡGuidance),细化了风险管理和监管标准,目的是在监管当局资本监管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之间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

1 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范围的风险治理框架。一是董事会

和高级管理层的积极监督。危机表明。随着风险管理技术发展,银行的董事会参与风险管理的程度并未随之提高,难以真正承担确定风险偏好,审批和监督风险政策实施的职责;过度关注短期表现的薪酬制度导致激励机制扭曲,牺牲了银行长期利益和稳定性。因此董事会和高管层必须建立参与风险管理的机制化安排,并基于跨周期的长期表现设计激励机制,才能确保风险可控。二是适当的风险政策,流程,限额和控制。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体系是银行实施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的基础,风险政策失误、控制失灵和限额体系执行不力是银行蒙受巨大损失的重要成因。三是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体系。由于风险计量方法的局限性,管理信息系统的缺陷以及不同业务条线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危机初期许多欧美大银行都无法准确掌握整个银行集团次贷风险暴露的规模。导致巨额损失。补充指引要求信息系统具备风险识别、汇总和实施功能。

(2)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表外风险暴露和资产证券化活动的风险。金融危机中一些长期被业界所忽视的风险充分显现,促使了危机的深化。补充指引对这些重要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一是扩大了风险集中度的范围,原第二支柱主要关注传统信用风险的集中度。本次修改要求银行将交易性业务,表外合同和非合同义务,执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风险都纳入集中度风险的范围,识别集团范围内各种层面的风险集中度。二是除第一支柱框架下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以外,补充指引还对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单一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基础资产的潜在违约和损失,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授信和流动性便利等,银行应跟踪交易层面、单个业务条线和跨业务条线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并考虑市场崩溃的影响,制定审慎的应急计划。三是突出了对声誉风险和隐形支持的关注。本轮危机中,商业银行对表外实体的隐形支持带来的声誉风险,是引起市场信心丧失,流动性紧缩和去杠杆化的重要原因。补充指引要求银行从源头上关注声誉风险,充分识别银行进入新市场、新产品和新业务领域带来的声誉风险,并通过压力测试评估声誉风险的影响。

(三)第三支柱

金融机构和结构化产品的信息不透明导致投资者和交易对手压缩投资,并放大了去杠杆化过程,导致危机的进一步扩散。这次金融危机中,欧洲银行遭受重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欧洲透明度监管标准比美国宽松,欧洲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深度都低于美国。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通过全面的,高质量的、深度的信息披露降低市场对于银行财务实力的不确定性。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的修改重点针对危机中暴露出复杂产品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以及交易账户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披露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发起表外实体的情况、资产支持性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与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估值政策和假设要求、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进行中风险和库存风险等。

三、对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与欧美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的风险成因和风险计量工具存在显著的差异。从风险成因来看,随着“发起一分散”业务模式的兴起,市场风险、复杂金融工具带来的新型风险、流动性风险成为欧美大银行的最重要风险:而国内银行仍以“购买一持有”为主,传统的信用风险占绝对主导地位,新资本协议未能有效捕捉的复杂产品风险的问题在国内银行并不突出。从风险计量工具来看,欧美大银行主要采用量化分析技术计量风险,存在过度依赖模型的倾向;而国内银行还停留在定性判断为主的阶段,主要问题是量化手段不足。因此,金融危机不仅未否认新资本协议对国内银行的积极意义,而且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了重要机遇。一是金融危机的巨大破坏力强化了国内银行的风险意识,为借新资本协议实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了有利的氛围;二是巴塞尔委员会和国外监管当局出台的新资本协议的补救政策,节约了国内银行的学习成本;三是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下行,为商业银行验证已经开发的模型和收集经济下行期的数据提供了客观条件。国内银行应抓住欧美忙于处置危机的机遇,打造风险管理的坚实基础,在更高水平上与恢复元气后的欧美银行竞争。

(一)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内部评级法为重点稳步推进风险计量工具开发

坚持既定的新资本协议实施时间表,以内部评级法为重点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符合国内银行的实际。在监管当局的推动下,国内大型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的积极效应正在显现。7家新资本协议银行均完成了公司风险暴露借款人评级的开发,4家银行完成了零售风险暴露的评分卡开发,信用风险排序和量化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建立了一整套数据管理规范以及相应的IT支持体系,内部评级已不同程度地运用于授信政策制定、授信审批,限额设定和调整、贷款定价等领域。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强化数据和IT基础,利用经济下行期的数据校验和验证各类风险计量模型,以政策,制度、流程和应用系统开发为重点,深入推进项目成果的运用。

(二)坚持“过程重于结果”的原则,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有效资本监督检查程序

国内大型银行正在积极寻求跨境、跨业经营,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上升,风险来源日趋多样化。现阶段应坚持“过程导向”,借鉴第二支柱补充指引的要求,建立全面风险治理框架。一是确定集团总体风险偏好时,充分考虑这些潜在风险的影响,二是清晰界定各类风险的定义,分析风险成因,建立风险的识别,评估、缓释,控制流程,合理确定风险承担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后台部门的职责边界;三是建立强大的MIS系统和风险报告体系,在产品、业务线,单个机构、集团等层面有效捕捉各类风险,实现对风险的有意义加总;四是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时,银行应考虑不同种类风险的相关性,以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面临的风险。监管当局在检查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时,应重点关注其是否覆盖了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评估流程是否健全、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果,而不应仅关注资本充足率评估的最终结果。

(三)坚持“资本和风险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复杂金融产品的资本监管

新资本协议 篇7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两难选择 对策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将于2006年12月底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同时新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因此,许多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也纷纷表示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然而,我国却面临着双重挑战。

挑战之一:我国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目前,我国缺乏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我国缺乏实施第一支柱的条件

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新资本协议在第一支柱中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例如,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最简单的是标准法。标准法下那些仅具备基本风险管理系统的银行,要依靠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然而我国具有外部评级的企业非常少。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不宜采取外部评级,可以规定所有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都为100%,而对主权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根据出口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确定。这样就可消除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提高对风险的理解和改进对风险暴露的管理措施。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具备实施标准法的能力及客观条件。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内部评级法不仅要求银行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而且要求监管机构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就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上只有一部分国际活跃银行和发达国家有实施这一方法的能力。我国的银行和监管机构距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同时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中国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我国银行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我国缺乏实施第二支柱的条件

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资本协议引入了监督检查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性操作。但是,实施第二支柱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第二支柱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问题复杂,而各国监管当局暂时得不到详细的指导,也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资源。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要求各国的监管方法逐步趋同。三是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相应有必要提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的透明度。

世界银行认为,对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贯彻实施第二支柱比改进第一支柱可能更加重要。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还没有能力贯彻实施第二支柱。各国监管当局改进监管工具,提高判断能力的过程将是非常困难和富有挑战性。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至今为止,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仍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而实践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缺乏严肃性。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亟待提高。

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虽然我国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以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表现在: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没有实行审慎会计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落后。首先,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和外部监管为主。其次,监管方式比较落后。再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我国缺乏实施第三支柱的条件

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市场约束主要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则,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市场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即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合理的判断。市场约束的主要作用是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管、稳健性。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实际上,我国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5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挑战之二: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不利影响

从表面上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自觉自愿的,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新资本协议和老协议一样,一旦形成,就将被视作“神圣条约”,各国就要认真遵守,并将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但由于目前中国还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将给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金融业的评价

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各国(包括协议的成员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它代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代表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市场规则的最新诠释。是否接受新资本协议,是否按照新资本协议指出的方向(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去发展本国金融体系无疑将成为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评判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程度的重要依据和影响因素。我国目前正在争取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同,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游戏规则的变化,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无疑将会影响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评价。

带来金融服务贸易的新技术壁垒

客观地说,新资本协议确实反映了现代金融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但另一方面,它也是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给发展中国家设置的新技术壁垒,有利于西方大国和大银行。

新资本协议宣称的宗旨是通过提高监管资本要求对风险的敏感性来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公平竞争。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银行业无论是资本金还是风险管理水平都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政策或法规的调整赶上来,风险敏感的监管资本要求无疑将增大发展中国家的融资难度和限制发展中国家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因此,实际上新资本协议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国际金融大舞台上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而且,无论是新资本协议还是老协议都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起并制订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考虑得太少,这将拉大发展中国家银行与发达国家银行竞争力的差距,也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新资本协议问题上面临两难的选择。

对我国经济和金融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新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游戏规则,如果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它将对我国银行的业务、评级、海外上市以及我国的利用外资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一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由于跨国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和投资的风险水平被认为高于对发达国家的贷款和投资,新资本协议对前者将给予较高的风险权重,从而将限制跨国银行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流动。

二是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对我国的经济援助和贷款。IMF和世界银行一向支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IMF通常将巴塞尔委员会确立的监管原则作为评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金融体系及其监管体制的参照基准,并可以通过IMF第四款协商过程促使成员国实施这些原则。世界银行也可以通过技术援助项目迫使受惠国实施这些原则。

三是影响我国银行国际融资的成本和海外上市。新资本协议确立的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金规则将成为国际信用评级公司评估各国银行的参考标准。这样,新资本协议通过影响信用评级公司的银行评级标准来影响到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银行的信用等级,进而影响到我国银行国际融资的成本,甚至影响到我国银行的海外上市。中国若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就难以在发达国家开展业务或开办新机构。

四是直接影响到我国银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竞争激烈且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游戏规则的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资本金实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上,新资本协议无疑将会使这一国际金融规则得到强化,使我国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地位。不仅如此,由于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和发展方向,如果我们不能尽快实施新资本协议,我们将失去一次学习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管理经验和缩小差距的机会。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只能在实践中学习,作为旁观者是无法学到手的。

我国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对策

笔者认为,面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我们带来的严峻挑战,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采取的对策只能是:尽快借鉴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资本监管的成熟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并努力创造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争取在几年之内让我国各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作为过渡期的做法为: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与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保持一致,吸收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除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外,明确提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对资本不足的银行所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仅是在参考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原则性地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考虑到短期内我国商业银行按照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无论是采取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客观上都存在许多困难,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现状,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第二支柱的内容,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提升资本监管水平:

第一,商业银行应对本行持有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负主要责任,建立明确的资本发展战略,健全资产扩张的资本约束机制,防止资产(特别是高风险资产)的膨胀造成资本充足率的快速下降。

第二,监管当局建立明确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包括检查的方式、检查的内容、检查频率和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基于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判断,商业银行应有权要求其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金。

第四、监管当局应建立明确的触发比率,及时对资本充足率接近或低于触发比率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措施或纠正措施,提高监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向新资本协议过渡,我们应该要求和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开发使用IRB法或部分借鉴IRB法的有关内容,强调从现在开始积累相关数据。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金管局新的贷款五级分类法。新的分类方法同样将银行的各类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公司贷款、银行同业、国家贷款、零售贷款、项目融资和股本投资,分类的重点放在信用风险暴露(exposure)上,从而使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分类尽量接近银行内部自己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新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n级,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正常贷款细化为7级,不良贷款分为4级(在此包括特别关注类贷款)。每一级别与标准普尔的评级体系相对应,如AAA、BBB等,并与违约概率(PD)挂钩。能够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采用自己的计算指标。不能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则采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指标。

新的贷款分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和大型国际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基本一致;通过PD/EL进行的评级标准比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更客观,并使贷款分类具有可比性;不能够完全满足各项要求的小型银行可采用简化框架;便于监管当局检查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内容),使银行能够将自己的风险程度与整个银行业的标准进行比较;通过提供银行业资产质量趋势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帮助银行进行信贷策划和分析;推动银行为信用风险管理开发和增强内部评级制度;为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提供行业指标;使银行能够以行业违约数据为基础进行违约概率(PD)的审查。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效率,使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够适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我国的监管当局应该做好以下工作: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三是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失真或重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总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尽快制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战略措施和时间安排,把实施新资本协议与我国的金融改革结合起来,尽可能缩短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渡期,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达到提高我国银行特别是开展国际业务的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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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 篇8

关键词:金融创新;管制放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重构

金融自由化(financial liberalization)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场不完全、资本市场严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综合症”,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提出的。他们严密地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就业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深刻地指出“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危害,认为应该减少政府干预,确立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改革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增强国内的筹资功能以改变对外资的过度依赖,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从而使利率能反映资金供求,汇率能反映外汇供求,促进国内储蓄率的提高,最终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金融自由化的主要方面——利率自由化、合业经营、业务范围自由化、金融机构准入自由、资本自由流动——都有引发金融脆弱性的可能。如果一个国家解除了金融管制,即实现了国内利率完全市场化、银行业进出完全自由、资本项目完全自由流动等,就可以说其已经基本实现了金融自由化。但是,截至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金融自由化,即使像美国等发达国家,经过金融自由化改革后,反而加大了对资本账户管制的力度。就发展中国家来讲,由于金融抑制的时间过长、程度太深,要想在短期内实现金融自由化几乎不可能。

一、 金融管制的放松

在20世纪30年代华尔街股市大崩盘的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glass steagall act),实施分业经营原则,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q项条款)。之后一系列的《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逐渐完善和强化了这一规则,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由于金融机构实行的是专业化经营,业务简单而安全,在这一时期内各金融机构基本相安无事,也很少出现经营失败,金融业处于长时期的繁荣之中,每年破产、关闭的银行寥寥无几。但是,随着经济的一体化,金融服务开始全球化。美国花旗银行率先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业务,它发现,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不受国内法律的严格监管,不仅可以翻过分业经营的“防火墙”,绕过禁止跨州经营的“篱笆”,还可以突破利率管制的“天花板”。堡垒从外部开始攻破,花旗银行的成功,使西方金融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加快固定汇率制的解体步伐。

然而,随后的浮动汇率制和资本自由流动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为了达到转移和分散风险的目的,各大金融机构开始寻求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策略,进行了多种多样的金融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大公司都需要某种金融工具,使其以很小的代价锁定自己的收益,衍生工具便应运而生。金融衍生工具最本质的特点,其实是它的风险转嫁功能。作为衍生产品中的一种,住房低押贷款证券也是如此,它的目的,就是帮助贷款银行分散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然而,在罗纳德•麦金农等学者的金融自由化理论的支持下,借助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避险目的逐渐让位给了投机套利。由于金融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换言之,谁能开发出规避政府监管法规的产品,谁就能率先拓展经营空间,获得丰厚利润。规避政府监管成为金融新行业的重要平台。投机套利和规避监管,这些都为今天的金融危机埋下了伏笔。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和既得利益者的游说下,美国金融当局开始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各种修改。1980年的《储蓄机构取消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放松了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直到1986年,美国彻底实现利率自由化。此后,金融机构以控股为名,爬过分业经营的障碍,解禁跨州经营,并购潮此起彼伏,到新世纪初,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为代表的金融管制已经变得面目全非,金融自由化逐渐成为主流。1999年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均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实行了近70年的金融分业制度的终结。正如有人所言,从《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是一场金融管制与放松管制之间的反复博弈,更有意思的是,现在,美国次级债危机的爆发,则让人们再次以全新的眼光打量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管制。从本质上来看,美国的整个金融史就是一个“放松管制再放松重构管制”的过程。

金融自由化是一个风险极高的制度变迁过程,所以金融自由化的实施必须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下按照严格的规则进行。然而,金融自由化虽然解除了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等金融约束,为金融创新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但金融市场上有效的监督机制并未自发形成,金融自由化反而使国内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变得更加不平衡。在发达国家,以日本为例,随着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急剧展开,日本的泡沫经济逐渐膨胀。日本在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并未及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形成了只破不立的局面。比如,在泡沫经济形成的过程中,由于管制的放松,日本许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既不认真审查贷款用途,也不考虑偿还能力,许多银行还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参与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而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则对此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许多审查形同虚设。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这种激励增强而约束软化的状态,使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充分暴露,进一步推动了泡沫经济的膨胀。同样,在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也并未取得很大的成功。在孟加拉国、津巴布韦、萨尔瓦多、厄瓜多尔等发展中国家,研究表明,其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是极端失败的:一方面,银行资产被集中到少数精英分子手中,他们垄断金融,热衷于投机活动,将利率大幅提高,从而获得巨额投机利润,却使生产性活动得不到投资,国家自主的工业化进程完全中断,整个国民经济萎缩;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令许多人选择了短期行为,并将有限的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活动以及以消费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二、美国之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

金融自由化加剧了货币在各个虚拟经济部门之前自由、快速地流动并投机、套利。毫无疑问,住房金融制度的改革和住房金融约束的放松,为大量货币流转于房地产市场形成房地产泡沫提供了原材料。金融自由化使信贷约束放松,造成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货币资金增加,也就是需求增加,在供给刚性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信贷约束的放松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对房地产泡沫负责。美国这一次次贷危机,本质上是一种以资产价格泡沫破灭为特征的信用危机。房地产抵押贷款本来是一个信用产品。但是,由于金融自由化和近乎疯狂的金融创新,由于管制的放松,由于法律的不到位、缺位或者刻意被规避,银行的抵押贷款给了一群没有信用的人。信用标准的降低,次级债款越来越多,使银行的信贷资金过度流入到了房地产市场,制造出了一个巨大的资产泡沫。而且,在合业经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交织在一起,房地产行业一旦出现问题,风险就会迅速传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按揭证券化在美国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2007年末,美国按揭贷款市场规模已经接近11万亿美元,年增长速度甚至一度达到近16%。基于1.5万亿美元的信用泡沫,美国创造了超过2万亿的资产证券化产品(mbs),为了这些证券的高评级,债券保险公司又产生2.4万亿担保产品。眼花缭乱的产品泡沫以及伴随的价格泡沫,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值泡沫。在美国,与房地产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造就了一个倒置的金字塔,房地产虚拟资本的规模大大超过了房地产实体经济的规模。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以及商业银行等整个金融市场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担保债务凭证(cdo)等金融衍生产品紧紧联接在一起。在按揭项目不断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及其它机构把原本一部分的借贷款及相对风险转移给按揭证券的持有者。由于证券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在货币循环流的作用下,更多人可以间接投资于房地产市场,按揭证券的资金来源也不再只局限于本地的存款金额,也可以来自证券市场。毫无疑问,这又变相增加了房地产及其衍生品市场的资金来源渠道,在扩大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范围的同时,也在放大房地产的泡沫,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时候,房地产泡沫就会通过这种具有“传递”性质的证券,将房地产领域内的风险转嫁给固定收益市场。很容易理解,这是一整条的泡沫链:信用泡沫——产品泡沫——资金泡沫——价格泡沫——市值泡沫。

一般而言金融创新是能够分散风险的,然而,伴随衍生产品越来越多,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的初衷不再是真正地为了防范风险和分散风险,而是演变成了一个投资性乃至投机性的产品。在美国次级债危机中,这种异化强烈表现在衍生产品的杠杆交易比例上。美国政府一直相信“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可是,正如经济学中的合成谬误,集体行动的结果往往却是非理性。就拿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来说,一家金融机构将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但如果全市场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创造这种资产证券化,甚至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创造结构化,在结构化的基础上,创造一系列的更高层次,更深层次的衍生产品,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风险也就会相互分散,最后,整体的市场由于繁多的创新衍生产品,变成一个全球性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管制重构

与金融创新相伴而生的,是金融管制的重构。“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这是金融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金融法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和金融技术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成为法律体系中市场导向性最强、变化最快的部门之一。以巴塞尔协议为例,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系列划时代的文件群,最初的原型诞生于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此后,一系列金融领域的变革以及危机均成为巴塞尔协议修改和完善的领先表征。在经过20世纪80年代一系列的金融自由化和衍生工具创新潮后,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并在风险权重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4%)。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则导致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和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随后,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危机的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使得重新修订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己刻不容缓。于是在1999年和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两次就新协议草案向各国政府和银行公开征求意见,该新协议的正式文本于2003年底完成,2004年6月正式签署,并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正式生效。

然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实施的一年,也正是美国资级债危机爆发的一年。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行、有着85年历史的贝尔斯登崩溃。紧接着,美国两大房地产低押贷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陷入危机,雷曼破产。这一系列国际金融事件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据统计,2007年三大评级机构为75%以上的cdo(债务抵押债券,次级贷的衍生品)产品提供了aaa级评级,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本身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此外,2001年以来,国际上许多银行在监管套利动机的驱使下,大量发放mbs(抵押支持债券)、cdo等衍生工具,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只不过是在金融体系内部转来转去,这大大减小了资产证券化的避险功能。旧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作更详尽的规定,这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盲区。而新资本协议则不但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还详细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方法,这有利于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也有利于防止资本套利行为。有人就认为,如果国际银行业是在2003年就实施新协议,而不是等到2007年,那么也许本次金融危机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损失也会大大降低。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法律的滞后性也使得新资本协议未老先衰。这也告诉人们金融市场的管制重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与金融技术创新重复博弈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次金融危机虽然凸显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必要性,但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它的许多内在缺陷,这为下一步新资本协议的改进、修订和升级指明了方向。中国光大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武剑撰文指出,首先,应重新审视衍生工具带来的衍生风险。一方面,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资产相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这些做法均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甚至通过杠杆作用增加了风险。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改进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在这次危机中,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而且,本次金融危机也说明,基于先前良好经济环境下历史数据估计的风险参数可能低估了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基于市场繁荣时期抵押率发放的贷款,在经济衰退时期风险上升的程度往往超过预期;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针对上述问题,监管当局应改进风险计量模型,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国;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四、 结论

金融自由化不是不切实际的金融创新,不是单纯的放弃政府管制,而是改变政府管制的作用方式与政策工具;金融自由化所抛弃的仅仅是妨碍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金融抑制政策,而不是放弃所有正当而必需的金融体系游戏规则。事实上,要使得金融自由化导致真正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必须有一整套完善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则,以此来支撑金融体系的自由化过程。此外,对于金融衍生工具,鉴于美国次级贷危机,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应确立先严格规管、后有序发展的原则。在一项金融创新正式或者全面启动前,必须先进行法制准备,这是确保衍生工具市场发挥正常功能及有序运作的前提。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暗合了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即: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2008年10月1日,我国银监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这5个监管指引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系列监管规章中的一部分,今后银监会还将陆续第二批、第三批相关监管规章,建立一整套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应该说,这一系列监管指引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然而,由于金融市场变化多端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与时俱进的问题。此外,快餐可能很方便,但是慢火的烹制可能更好吃,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鉴,对于爆炸般的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以便稳扎稳打地一步步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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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 篇9

关键词:监管当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风险模型巴塞尔委员会银行风险银行监管外部评级合规性监管违约概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