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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托书集锦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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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托书集锦(通用16篇)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1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 申报的经营场所:

1、 。

第五条 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批发业

第六条 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第七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所占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出资时间虽然到20xx年,但在此之前,如果公司出现债务需承担责任的,股东仍需要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

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8. 股东会的决议和内容或会议如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13.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向其

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 1 次)。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的内容应当包

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三、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 公司设监事 1 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3 年。

一、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二、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规定,不得,不得作出

违背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三、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二、 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2

委托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及电话:

受委托人:

执业证或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及电话:

受委托人:

执业证或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及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因纠纷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代理人应明确填写授权范围,即:一般代理的权限为起诉、应诉、辩论;特别代理的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2、代理人如是律师请将律师执业证号填写清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代理人填写个人身份证号,以便出庭时核对。其它公民作代理人需经人民法院许可,并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

3、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承办律师持一份,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一份。贵州省司法厅监制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3

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重庆市北碚区兴润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蔡兴华 职务:执行董事

受委托人 姓名:赵彩玲 职务:业务员

工作单位:重庆市北碚区兴润铸造厂

一、现委托受委托人代我单位在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购买边料废钢并开据增值税发货票,实行先款后货的原则,否则我单位概不负责任。

二、受委托人赵彩玲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单位(盖章):重庆市北碚区兴润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0__年二月十二日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4

委托人:

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

单位: 受托人: 职务: 单位:

一、委事项托:

兹委托 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代表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职权。

1、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执行,安全、环保,地质勘探,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2、受托人在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代表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生产运维、地质勘探等业务合同。

3、与地方政府签订的业务协议。

4、受托人在当年财务预算范围内,公共关系费用报销签字审批权,日常经营性票款结算以及工资性支出。

5、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私人印鉴的`使用权:银行预留的私人印鉴必须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私人印鉴,用于

董事长(执行董事)已签署协议、合同的银行转帐;银行对帐、查询;纳税申报;公司证照年检。

5、除以上委托权限之外的其他事项,受托人须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委托人授权后方可进行。

三、委托期限:

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四、声明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受托人超出授权范围或权限,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经济合同且造成公司损失的,受托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矿山管理(事业)部综合管理室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年月日

受托人: 年月日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西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执行异议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执行听证会,经过听证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异议申请人所主张的与被异议申请人之间系质押行为不能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可以得知,被异议申请人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清楚,与异议申请人之间更是从未签订任何的质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相关规定,张吉与魏宜凌之间系质押行为不能成立。

二、异议申请人所主张的与被异议申请人之间的系出卖行为不能成立。被异议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已举证证明案涉车辆系本人所有,被异议申请人与异议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异议申请人也从未向被异议申请人提出过买卖该案涉车辆的要求,被异议申请人从未收到过异议申请人所称的全部价款。故被异议申请人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从未与异议申请人发生任何所谓的出卖行为,从何谈买卖行为的成立。况且被异议申请人于x年xx月xx日才将案涉车辆贷款清偿完毕,如果有出卖行为,被异议申请人不可能继续偿还车贷。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案涉车辆的查封系正确的,请求贵院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

此致

x人民法院

被异议申请人代理人:x年xx月xx日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6

委托人: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为 的董事,现委托人特别授权 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并就上述董事会事宜进行表决。委托人对代理人在上述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表决均认可,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期间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篇四:董事会给总经理授权委托书 编号:

授 权 委 托 书 单位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电话:工作单位:职务:总经理住 址:根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受托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权限范围如下: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执行;

4、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5、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决定和签署合同金额总计在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合同;但上述授权不包含任何形式、任何数额的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担保、借款、贷款、房屋和/或土地租赁(含出租和承租)等合同的决定与签署;上述授权外的合同决定与签署应报董事会审批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报董事长审批;

6、依据相关业务合同确定的对外付款金额在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款项支付, 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审批,其中,付款金额在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款项支付总经理可授权分管副总经理、相应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审批;预算外的款项支付、费用开支必须报董事会审批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报董事长审批;

7、涉及受委托人的关联交易,受委托人无权决定,必须报董事会审批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报董事长审批;

8、与本授权委托书不冲突的公司章程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9、受委托人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授权委托书规定,确定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下人员的授权与权限,形成相应制度,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营。

上述授权期限自有效期限20 年1月1日至20 年12月31日。 除本授权委托书另有规定的,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同意,受委托人不得再转授权。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董事长(签字或盖章): 委托单位董事(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篇五:董事会授权委托书董事会授权委托书 ×有限公司董事会:本人(身份证号:)作为委托人,兹委托(×公司董事)代表本人出席定于×年×月×日召开的第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二○××年××月××日特此委托 监事会授权委托书×有限公司监事会:本人(身份证号:)作为委托人,兹委托(×公司监事)代表本人出席定于×年×月×日召开的第×届监事会第×次会议,并授权表决本次监事会的相关议案。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二×年××月××日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出席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即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 委托人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生效日期:年月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中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在下面签字的余德福、执行董事代表本公司授权的陈林(总经理)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20xx年住宅楼节能改造工程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20xx年8月22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代理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男年 龄:44岁职 务:总经理身份证号:X 详细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24号 电 话:邮政编码:

单位名称(公章) :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 日期:20xx年8月27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下面签字的刘军(董事长)代表本公司授权的李月(总经理)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20xx年住宅楼节能改造工程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20xx年8月27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代理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女 年 龄:45岁职 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X

详细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22层 电 话: 邮政编码:830000

单位名称(公章)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 日期:20xx年8月27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下面签字的林益贵(董事长)代表本公司授权的曾小明(经理)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20xx年住宅楼节能改造工程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20xx年8月25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代理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男 年 龄:42岁职 务:经理 身份证号: 详细通讯地址: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

电 话:

单位名称(公章)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日期:20xx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下面签字的葛化点、董事长代表本公司授权的陈仕凡(总经理)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20xx年住宅楼节能改造工程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20xx年8月27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代理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男 年 龄:24岁职 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

详细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宣仁墩南路62号 电 话:

单位名称(公章) :新疆筑祥建筑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日期:20xx年8月2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下面签字的万正柏、董事长代表本公司授权的阮岚(总经理)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20xx年住宅楼节能改造工程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20xx年8月26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代理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男 年 龄:43岁职 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X 详细通讯地址: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

电 话: 单位名称(公章) :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 日期:20xx年8月26日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8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 务: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 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执行阶段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事项如下: 包括代为申请执行、参加执行的全部活动、进行和解等。

委托方:(签字)

年 月 日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9

委托单位: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___

工作单位:__公司 职务:经理

授权范围: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执行相关的证据材料、代表我单位参加执行工作并有权在执行庭主持下以裁定形式与被执行人和解)

委托单位: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或盖章)

年 月 日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10

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与我公司纠纷一案,特委托(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住址:,系我)为我方代理人,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

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代为立案,代为提供证据,代为出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自行和解,代为领取和解款、执行款,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签署有关文书,代为上诉等。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11

尊敬的人民法院:

兹委托下列人员________在我方与________因________委托书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职务:________手机:________

(2)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职务:________手机: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委托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书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12

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现委托(受委托人)与我(单位)与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意见

□2、代为放弃、变更或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3、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4、其他事项: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同时应填写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可根据授予受委托人的权限范围在方框中打“√”,授予1、

2、3项外其他权限的,应在“其他事项”栏中注明;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13

授权委托书(执行阶段用)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现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执行阶段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委托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14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民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现委托人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程序代理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活动,处理解决执行中一切事宜,全权负责处分委托人财产进行为债权人清偿本案相关债务,进行和解、代为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年 月 日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15

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县_____镇_____村,法定代表人__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X有限公司,住所_____省X县_____镇,法定代表人,颜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年7月3日(20___)___中民二初字第0032___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欠付的货款本金3778006.3元,以4578006.3元为基数,从20___年1月23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4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___年7月3日作出了(20___)___中民二初字第0032X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3778006.3元,并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578006.3元为基数,从20___年1月23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明确的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货款3778006.3元和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4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

二〇___年___月___日

执行委托书集锦 篇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 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具体到房间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称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执行董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需写入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一或二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聘用)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请选一项)。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五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自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