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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磨机买卖合同【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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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磨机买卖合同(精选3篇)

球磨机买卖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承租甲方设备明细如下表:

二、设备服务范围

1、由于本合同中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设备的租赁,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无连带责任。

2、甲方设备仅供乙方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租甲方设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设备进场提前_____天向甲方预付元设备进出场费及租赁使用费,其中租赁费__________元,设备运费__________元。

2、租期按__________天计算,乙方应提前__________天预付下月租金,在工程完工两周内结清全部余款。

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进入施工现场。

2、当乙方违章指挥强制作业时,甲方工作人员有权制止。

3、甲方每辆设备配备机手配合乙方正确使用设备并听从现场人员指挥调动。

4、设备因故障而停止运作_____天以上不计台班费,因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机台班费照常计费。

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保障甲方设备及出场道路畅通,协助甲方卸车、装车,保障设备安全进出场。

2、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利,指挥不当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3、施工质量没有达到技术要求,乙方有权制止并及时采取措施,如发现问题而不止,继续施工造成质量事故,则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全面责任。

4、负责施工现场存放设备的看护及看护费,承担因看护不严而造成的设备损失、损坏、丢失等,按损失程度给予赔偿。

5、乙方负责机手的食宿问题及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人身安全,当出现故障不能排除时及时通知甲方。

6、不准将甲方设备擅自转租、抵押。、抵债和变相转卖,否则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给予赔偿,在租凭期限内调运设备需经甲方同意,月租金不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设备使用,每延迟一天加收月租金的2%滞纳金,并保留将设备撤回的权利,工程完工两周后拖欠款按照施工单位向银行计划外借款收取滞纳金。

2、在工程完工一周内协助甲方将设备安全退场,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设备停留在施工现场而不能安全撤离,除负责设备安全外,每推迟一天追加3万元停滞费,计入租赁费中。

3、遇到国家政策、法规强制执行及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影响本合同执行,双方协商解决。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最低位月租金的10%违约金。

七、双方共同的权利及义务:

1、遇有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当商定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主管部门仲裁解决。

2、除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以外,双方的其他索赔要求均按《民法典》的规定办理。

八、补充条款: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球磨机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按出卖人出厂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合营企业总投资为____ 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为_____ 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____ %,乙方占资本额的___ %。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机发送,按随机配件清单点收。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的正常磨损而产生的损耗及易损件的损耗责任。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接收签字 ( 盖章 )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按________执行。 A 、买受人使用地, B 、买受人到出卖人工厂提货。

第九条运输费用负担:按________执行。

A 、出卖人代办标的物到买受人使用地的运输,运输费用(大写)(¥)由买受人承担,其费用不在整机报价之内,由出卖人代垫,向买受人收醛

B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出厂的吊装及到买受人使用 地的运输费用,买受人承担工地卸货费用。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出卖人出厂标准验收,地点:买受人使用地,期限为壹周。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出卖人负责标的物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无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执行完毕,本合同解除。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全责。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 盖章 ) 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

出卖人

出卖人(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买受人(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球磨机买卖合同 篇3

合同号:

签字日期:

买方:中国公司

(电报挂号: 电传号: )

卖方:国公司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装船时间:

6.装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10.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中国 公司(电报挂号: ),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 月。

14.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补充条款: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 卖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律师)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