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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热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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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用3篇)

简单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

案情简介

这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xx年6月,刘先生购买了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60余万元。合同约定在20xx年9月30日交房。同时在合同第15条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开发商支付购房人已付房款5%的违约金。”实际履行情况是:开发商于20xx年9月28日交房,于20xx年12月28日就将办理产权证书的资料(具体为①业主的身份证明;②委托书;③法人(组织)资格证书;④建设项目立项文件;⑤土地使用证;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⑧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⑨商品房预售证;⑩房地产综合验收合格证等10份材料)报送给了某市房屋管理局,于20xx年1月18日刘先生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才缮证完毕。由于刘先生委托开发商代办产权三证,开发商于20xx年3月10日将刘先生的产权三证办理完毕。当开发商通知刘先生领证时,刘先生以开发商办证逾期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已付房款5%的违约金。开发商不同意,刘先生遂诉至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一内容中开发商的义务是什么?原告刘先生认为开发商应该在交房后90天内为自己办好产权三证(俗称“房产小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而20xx年1月18日刘先生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才缮证完毕,超过了交房后的90天,所以构成违约。而被告开发商则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的约定,开发商只要在交房后90天内将应该由自己提供的办证资料提交房管部门备案就完成了义务,何时办理出产权三证不是开发商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取得产权证,一是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由于开发商与刘先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不是在交房后90天内办理完毕刘先生的产权三证而是在交房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所以开发商不因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确认因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所以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是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中开发商提交备案的资料应该包括刘先生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也就是说,开发商备案资料中应该包括“产权大证”。由于该建筑物总权属证明在交房后90天内没有办理出来,所以开发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员开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总结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中开发商提交备案的资料是否应该包括购房人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文件。审判员提出了一个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意见,他认为既然双方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发生了歧义,而该条款又是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局在20xx年联合监制的标准文本,则该文本的最终解释权归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局。所以只要走访一下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局就可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的真正涵义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这一做法,认为由制订文本的单位解释文本的涵义是正确和公平的。经法院向浙江省建设厅法规处负责该合同样本制订的处长咨询,处长对该条款做如下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是否提交了全部资料的证据就是产权登记机关在收到出卖人资料后出具的受理单;如果产权登记机关向出卖人出具了受理单就证明出卖人已经提交了全部资料,如果产权登记机关没有向出卖人出具受理单就说明出卖人提交的资料还不全。浙江省建设厅其实没有规定出卖人必须办理产权大证,这是下面的产权登记机关自行设置的程序。总之,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了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颁发产权证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与开发商无关。申领产权证的主体也是买受人不是出卖人。”根据这一权威解释,可以明确开发商提交备案的资料不包括购房人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文件。至此该案件的纠纷告一段落,同时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的真正涵义。

简单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种类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预售许可证号为;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备案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

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单元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属结构,层高。

该商品房有阳台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坐落,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2、车库,

3、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

4、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

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

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

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

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

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二十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

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附件三: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它: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简单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________个单元,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第________座________楼________单元,合计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___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本合同一经签署,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证书到________________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____项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经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_______页,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