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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合作协议(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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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合作协议(精选3篇)

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篇1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__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__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项目、 _____________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 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__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____、 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_ _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__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 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

手 机: 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分行(乙方)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

手 机: 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 (保荐机构)(丙方)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 A: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

手 机: 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 B: 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

手 机: 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署: 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________

20_ _年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乙方: 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________

20_ _年___月____日

丙方: 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________

20_ _年___月___日

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篇2

委托方: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xx]24号)、省农业厅、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经发[20xx]3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洪湖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洪政发[20xx]2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的资金、帐务委托乙方代管。协议如下:

1、乙方对甲方的资金、帐务实行双代管以后,甲方的核算主体地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

2、乙方要按照农村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薄、独立核算,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季度和年度报表,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甲方必须按乙方的要求设置帐簿,并定期组织核对,确保帐帐、帐证、帐据、帐款、收实相符。

3、甲方的所有收入款项,包括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一事一议”筹资、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等其它资金、清收的村提留尾欠款等必须先缴存乙方在财政设立的专户后方可使用,不得隐瞒、坐支。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抵扣、挪用。

4、甲方必须使用乙方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票款同行,不得擅自购买或自制收款凭证。

5、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付金制度。乙方为甲方拨付_____元备付金。甲方财务开支单据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履行开支审批程序。对未履行民主理财、记载不准确、越权审批、超额开支、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乙方有权拒绝入帐。

6、乙方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甲方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毁损或遗失。

7、乙方会计人员的工资经费在财政全额拨款的情况下,为无偿服务,乙方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工资经费。

8、乙方为甲方“双代管”过程中的办公用品(帐、表、册、据等)支出,由甲方据实承担。

9、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变动外,此协议长期有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否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签章): 村民委员会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

20xx年X月X日

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篇3

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开发建设项目的资金合作一事,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协议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万元(元)建设项目,其中,甲方出资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

双方应于市政府批准规划下达后10日内将上述出资额汇款入双方指定的项目银行帐户。因甲方注册资本金低于本合作项目投资额度,甲方法定代表人朱*橦以个出资方式通过甲方财务结算渠道对本合作项目出资,出资后,根据法律规定,对甲方注册资本予以调整。

项目运作开始后需要追加的资金按各自投资比例追加,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和反悔。自本项目开始运作到结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退出,如有一方违约退出,按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项目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投资项目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开发项目产生的效益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三条 合作事项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作为投资项目主体申报有关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投资双方方代表委派专门人员经营共同投资开发项目。

2、共同投资方委托方代表共同投资人在项目运作或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投资人委托方负责专门公司或项目的管理,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职责。

4、各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方应定期向共同投资人报告经营状况及经营效益和风险。

5、双方委派的经营代表共同投资人通过管理运营共同投资项目,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或利润,及时向共同投资人分配。

6、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第四条 本投资项目以项目为主要投资经营项目,项目建成后共同投资人同意设立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经营主体。项目运作成功后并入新成立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投资项目获得批准之后,共同投资人以股权比例方式组建项目股东会和董事会,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并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的重大事宜均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公司组建后,财务工作由方指派财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承担,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第七条 本协议方签字后即由方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经费由共同投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本项目申报获得批准后,由方负责工程管理事宜,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双方组建专门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本项目由事务所指派担任项目总监,并承担法务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项目结束时,双方共同委托会计事务所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双方对财务审计结果无异议后,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财产、承担债务后结束公司业务。如本项目运作失败而需要结束,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主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地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