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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货物配送服务合同(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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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货物配送服务合同(精选3篇)

承包货物配送服务合同 篇1

保管服务方:

存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保管服务方、存货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管服务方提供服务为:

1.为存货方提供产品的装卸、存放、保管、配送、不良货品回收、信息反馈等。为存货方代记库存明细账(最小记账单位)。

2.为存货方提供使用面积平米的场地,供存货方码放货物。

3.保管场所地址: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

2.因存货方包装原因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仓储配送服务责任

1.保管服务方应保证存货方的存货数量(最小记账单位)库存明细帐与存货方所存货物一致。

2.保管服务方应保证存货方入库存货数量、及入库时经双方确认的货物状态完好。

3.保管服务应主动、密切联系存货方,根据保管服务方配送要求及送货计划要求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按时按要求配送货品。

第四条保管服务期限

自【20x】年月日起至【20x】年月日止。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存货方有权对保管服务方保管库存随时盘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保证产品的安全。

2.存货方明示货品仓储、配送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并要求保管服务方人员按此执行,有特别需注意的事项应向保管服务方说明。

3.存货方委托保管服务方负责将保管货品运至保管场所(运输费另计)。

4.保管服务方须保证在保管期间内,存货方保管物在保管场所不因雨水等其他原因而受潮、进水,不因保管场所内其他物品的使用、搬运而造成损坏。

5.保管服务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或其他场所进行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服务方违反本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保管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本合同。

2.如在本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因保管场所变迁而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保管服务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存货方,则存货方有权选择:或者提前终止本保管合同;或者按保管服务方提供的新保管场所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存货方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存货方应支付已履行保管期间的保管费,且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3.如在本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存货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15日书

面通知保管服务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存货方应支付已履行保管期间的保管费,且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4.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需加盖公司印章,

任何口头的或无公司印章的书面合同均视为无效,对各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保管服务费费用

1.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费:A、正品按出库每一最小记账单位元收取。B、回收不良货品按入库每一最少记账单位元收取。包含仓储费及配送费。该费用包括保管服务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水电费、管理费、安保费、燃料费、路桥费、设备维护保养费、出入库理货、装卸费、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税费等)。另计费用:除宜昌城区以外区域物流费用、加班费。

2.支付方式: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费,每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存货方于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10日内向保管服务方支付上一周期保管服务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保管服务方的违约责任:

1)保管物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丢失、短缺、损坏等,保管服务方应负责赔偿。

2)保管服务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履行的,保管服务

方应将存货方已支付的全部保管服务费返还给存货方,并赔偿由此给存货方造成的损失。

2.存货方的违约责任:

1)存货方在保管服务方存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物品,造成公检法机关没收存货方物品的,保管服务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存货方因此给保管服务方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全额承担,包括保管服务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如存货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保管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存货方应按应付保管费的千分之五向保管服务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存货方经济损失,保管服务方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有其他问题,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保管服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承包货物配送服务合同 篇2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做好货物配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交通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货物配送业务合作达成以下条款。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协作,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配送范围及货物

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同意将市及其周边地区的货物配送业务委托给乙方负责,乙方接受委托并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及甲方制定的《销售配送管理制度》。

2、乙方为甲方承运的货物主要是空调器,另外还有小家电、广告物料等物品(以下统称“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随车装运。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若乙方全面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配送费用。

2、甲方须提前1小时以上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乙方下达配送指令,并简要说明承运货物的型号、数量、体积、装货地点、卸货地点及车辆要求,并且明确乙方车辆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的装货地点等相关信息。

3、甲方在装货之前有权对乙方的车辆进行检查,如果车辆不适合甲方货物的装运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车,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经甲方检查后的适运车辆,乙方不得再作出更换,否则即为违约。

4、甲方应保证配送货物中不得私自携带国家违禁品和危险品,由于货物本身缺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配送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有权详细知悉乙方配送服务过程中任何环节的真实情况。

6、甲方(包括甲方授权的客户)有权变更送(到)货地点或者收货人,乙方应积极配合将货物安全送到变更后的指定地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函的方式确认。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乙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从事本合同各项业务的经营活动,并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2、乙方应复印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证件给甲方存档,同时办妥业务经营活动所需的委托书、证明等全部手续。

3、乙方应派出专职人员与甲方办理日常配送业务,同时出具委托书以证明其合法性;若专职人员不能来办理,乙方必须出具相应的委托证明,以证明提货人员的合法性,以便保证与满足甲方的正常业务联系和服务要求。

4、本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的货物押金,若乙方无违反本合同且本合同不再续签的,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结清所有业务帐款后,乙方出具收据给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5、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配送指令后必须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在2小时内将车辆开到甲方指定的装货地点,乙方应按甲方配送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保证甲方的用车。如出现不能满足甲方用车时,乙方应在接到配送指令后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6、乙方调配的车辆及驾驶车辆人员的证件必须齐全、合法,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有权向甲方获知配送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装卸要求、放置要求、到货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货物装车完毕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手续进行审查,双方当场办理好交接手续,货物自离开甲方仓库至到达收货人所在地所发生的雨淋、污染、破损等一切损失无论是否获得保险赔偿均由乙方负责赔偿(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8、乙方应保证资源专用,为甲方配送货物的车辆不得擅自倒货、调换货物、拆改包装等。

9、乙方自行购买货物保险。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配送时间将货物安全送到甲方(包括甲方客户)指定的地点并且办妥货物交接签收手续,配送回单必须有有效收货人的签字及加盖收货单位的有效印章(如果没有印章的则要写明收货人的身份证号码);如果有货物短少或损坏的(含货物包装),收货人在运输回单上写明货物短少或损坏的情况后,乙方司机必须签字确认,如果不签字则默认以收货人的签收情况为准;若遇到甲方客户拒收的情况,乙方不得离开货物及客户现场,应即刻如实向甲方反馈,由甲方与客户协调,乙方按甲方最终协调解决的办法处理(如果货物损坏的则由甲方人员出具鉴定报告),属于谁的责任造成货物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则由谁承担;货物卸完后,乙方必须马上向甲方报告货物的验收情况。

10、乙方应负责装、卸车过程中货物的监控工作,确保装卸货物完好(含货物包装)、数量准确无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在运输服务过程中若遇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件等,乙方应于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四、配送价格、配送时间及配送费用的结算

1、配送费用以客户或者用户签收的实际货物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2、甲方客户发生退货的,由乙方负责承运。随当次送货车带回的:单次承运量在5标准套(含)以内的由乙方免费为甲方承运,超过5标准套的按合同单套的价格计算配送费用。

3、随货发送小件物品,如物料、宣传促销品等,乙方应免费发送,需要计算运费的按《配送价格及配送时间表》执行。

4、空调实体机及空壳样机的配送价格包括货物运费、货物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发票税费等,具体的配送价格及配送时间详见《配送价格及配送时间表》(附表一),此表的配送价格都是指门对门的服务价格,即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货,并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

5、配送费用的结算周期为月结。乙方将上月的配送费用按时间顺序填写好《配送费用结算表》,并附上配送回单原件统一按表格顺序整理好与甲方于当月3日前对帐,双方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乙方按双方人员确认后的配送费用开具国家统一的运输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40天内将配送费用电汇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户名:账号:开户行:)。

五、其它

1、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临时有其它异地配送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则配送价格及运输时间由双方临时协商,并且以书面函的方式签字、盖章确认,其它条款按本合同执行。

2、乙方必须出具委托书传真给甲方(原件必须在20天内送交或邮寄给甲方),以证明其派去办理配送业务人员的合法性。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配送费用给乙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但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除外;逾期三个月未支付配送费用,乙方有权暂时中止配送甲方的货物,但甲方仍有义务将应付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1款、第3款及第4款的任何1款,甲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将运输业务委托给其它公司负责,乙方不得有异议。

2、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5款,未能按时将车辆调配到位,每延迟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罚  元人民币;无法按甲方要求调配车辆,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甲方调车情况,第一次扣罚  元人民币,第二次扣罚   元人民币,第三次扣罚  元人民币,若累计四次,甲方将无条件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8款,每次扣罚  元人民币。

4、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9款,未能按规定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每延误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罚100元人民币;造成货物短少的,由乙方按甲方出厂价进行全额赔偿;造成货物损坏(含货物包装)的,则由乙方按甲方“鉴定报告”列明的配件明细和维修费用进行赔偿,价格按甲方当年度制定的标准计算;对客户拒收的货物,乙方不向甲方反馈,或者不按甲方的要求处理,每次扣罚  元人民币;将货物送错地点的,乙方应无条件将货物重新送到正确地点,如果因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未办理好交接签收手续的,不予结算配送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11款,每次扣罚   元人民币;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均由乙方解决与承担责任,若乙方未按时告知甲方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第2款,每次扣罚   元人民币。

7、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监督与检查或者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的,每次扣罚  元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8、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常驻代表、承运司机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9、凡是乙方赔偿的费用,甲方可以从其配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在接到甲方赔偿通知后的6个工作日内必须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默认从其货物押金中扣除。

七、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本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并且无异议的,则本合同动顺延一年。

2、如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经过双方协商后签字、盖章确认才可以终止。合同终止后对于在合同期间发生的业务仍然适用于本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及承担本合同条款的责任和费用。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承包货物配送服务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构筑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产品提供的物流配送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方式

乙方负责按甲方的配送指令将甲方产品从全洲现代医药物流仓库配送到甲方指定的29个省内市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市中心)、县(县城),并及时通知客户上门提货。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交于乙方配送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合法产品,不得有夹带危险品和其他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2、甲方负责提供需乙方配送服务的省内各办事机构、经销商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固定信息应在发货当天以开据货物托运单形式交给乙方(如临时有变更,应在发货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有专人负责与乙方衔接日常事务的沟通处理和账务核对。

4、甲方按国家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对委托配送的货物进行必要包装,且包装强度应符合运输、装卸条件要求,易碎物品应进行单独加防震包装。

5、甲方货物以“件”为单位发运。单件货物最重不得超过10公斤、最大体积不超过0.15个立方。

6、甲方负责货物进入全洲现代物流仓库前的省际运输及市内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