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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自查报告(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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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自查报告(精选3篇)

企业职业卫生自查报告 篇1

学校卫生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孩子们能不能健康生活、学习和成长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学校而言,培养学生健康的体魄、健全的人格,远比传授知识更重要。我校围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广泛对全体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卫生习惯的规范教育,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全面提高学校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我校卫生工作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高泽镇中心小学迁建于一九八五年,占地2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位于高泽镇昆城街7号。下辖七宝山、秦家庄、西楼、高崖、辉沟子、程戈庄6处完全小学。全镇现有47个教学班,学生1468名,教师121人。其中中心小学12个教学班,学生514名。学校被授予 “日照市规范化学校、日照市电化教育示范学校、日照市优秀家长学校、日照市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日照市校产管理管理先进单位、日照市少儿美术书法摄影大赛优秀学校、日照市巾帼文明岗、五莲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五莲县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19年,在县教育局组织的素质教育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 “腾飞奖”和“优秀奖”;2019年,再次被县教育局表彰为素质教育目标管理优秀学校。

二、近年来卫生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我校卫生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们学校共制订了《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食堂卫生若干制度》、《学校环境卫生制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也做到了由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制度的落实和检查工作。近年来学校的卫生工作得到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好评,对学生进行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了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定期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宣传教育活动,并将预防传染病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图片、讲座、黑板报、发放预防传染病教育资料等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并根据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特点,进行预防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各项卫生防疫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的科学防病能力。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3、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及时向当地疾病防控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5、学校加强了对学生近视、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正工作。

(三)卫生常规工作做到科学化、精细化

学校建立了学生一日常规制度、环境卫生及教室卫生的管理制度。开学初做好了学校秋季传染病、流行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及季节性多发病预防。做好防传染病、流行病预案,制定行之有效的疫情控制措施。做到学校、班级两级重点监控。

通过检查,我校在卫生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分是对于巩固创建成果重视不够。二是在卫生方面还有一些死角,打扫不到位。三是由于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卫生保洁工作还有待加强。四是学校开展体育锻炼较少,体育运动氛围不浓。

针对以上问题,我校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各方面工作,努力巩固和提高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水平。一是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对卫生建设意义的的认识。二是采取措施,对门前排水管道进行疏通,改善机关排水,保持门前环境卫生。三是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加强检查监督,组织全局开展大扫除,对机关卫生进行认真彻底清理。四是积极组织开展学校文体活动,激发老师学生锻炼身体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

企业职业卫生自查报告 篇2

一年来,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特别是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按照省、市20__年卫生监督工作考核责任要求,制定了《万荣县20__年目标管理责任书》,以开展行业整顿、优化发展环境为契机,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为切入点,以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为重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以依法行政为依托,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医疗行业的监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现将我局20__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完成情况

1、卫生行政许可

①公共卫生:新开已发公共场所许可证8家,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合格率达到100%。

②医疗卫生:县卫生局。

③放射卫生:发放放射卫生许可1户。放射卫生卫生许可证发放合格率达到80%。

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新开已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8家,已进行年检的312家,达不到卫生标准的12家,餐饮服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发放合格率达到100%;农家乐、小餐饮业(≦50)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发放合格率达到80%。

⑤职业卫生

根据《万荣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__-20__)》制定职业病防治目标和任务,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摸清全县存在职业危害企业和接触人员底数。健全职业危害企业的职工健康档案。职工健康档案100%。职业禁忌调离率达到100%

2、卫生监督检查

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全县从事餐饮服务行业422家。其中:中型餐馆(100≦500㎡或75-250座)11户,小型餐馆(≦150㎡或75座以下)264户,小吃店31户。快餐店2户、饮品店7户、学校食堂100户,建筑工地食堂7户。从业人员2247个,持有健康合格证1910个,持证率达到85%,体检率达100%。

②、公共场所卫生

全县公共场所96家,从业人员570人,持有健康合格证500个,持证率达到87%。其中:住宿11户,美容美发34户,洗浴3户,其它48户,新开已发公共场所许可证8家,卫生制度建立率达98%,住宿、洗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64.2%,消毒符合标准达80%,布局设置合格数88%。

③、化妆品卫生

11月8日组织卫生监督员,分三片对全县化妆品经营户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50人次,我县没有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15家,现在化妆品卫生监督专项整治正在深入进行。

④、生活饮用水卫生

⑤、职业卫生:全县共有职业危害的企业28户,其中,建材11户,化工类2户,机械制造类3户,石料厂10户,冶金1户,煤炭1户。职工总数685人,接触人数454人,重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率达85.3%,职工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确定了示范企业9户,认真开展了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企业职业卫生自查报告 篇3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