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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申请书范文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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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销户申请书范文最新5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销户申请书 篇1

销卡、销户有差别

据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注销信用卡分单卡注销和整户注销,所谓单卡注销即仅对持卡人名下的某一张信用卡进行注销,而整户注销,则是注销持卡人整个账户,其名下所有卡片都会被注销。

需要注意的是,持卡人选择整户注销的话,必须还清所有欠款,而选择单卡注销且还有其他在用卡片时,就无需满足这一条件了。因为各张卡片的欠款均会汇总到同一账户中,持卡人只需按账单要求继续还款即可。

倘若销户时账户中留有溢存款。持卡人可以通过消费使用或领回的方式处理。前者没有任何成本,后者则需要持卡人拥有银行同名借记卡。并支付交易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此外,电话销卡、销户需要持卡人本人亲自完成,不可注销。而在网点现场销卡、销户则可由他人,但必须带齐持卡人本人有效证件及人有效身份证件。通常正常卡片在客户申请后,能够即刻注销,而销户则需要一定清算期。

销毁卡片更安全

针对销卡、销户哪种更为安全的疑问,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后者只是前者范围上的“放大”版,即从单卡注销扩大至全部卡片。有银行规定,若账户中仅有一张卡片,销卡后必须销户,也有银行会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自动办理销户。只要持卡人能在销卡后销毁自己的卡片,两者都是安全的。

一位信用卡中心资深人士透露,信用卡被冒领、冒用的案件只是极其个别的特殊案件。实际上,每家信用卡中心的客服人员均可以看到客户信息,因为在他们的服务过程中,首先要审核来电者是否为卡主本人。其次当客户对账户提出疑问时,必须一一作答,如果无法看到相应信息,也就无法提供服务了。

此外,客户销户后重新申请卡片的过程会较为繁琐。必须提供工作证明、财力证明等文件,而单卡注销且账户中仍有在用卡片时,一般只需递交申请书即可。

卡片遗失先挂失

当持卡人决定弃用卡片时,若卡片就在身边,那么申请销卡,并当场剪断、破坏磁条即可。而若卡片已经遗失,那么申请挂失才能保证安全。

银行工作人员建议,持卡人在发现卡片遗失后应第一时间挂失,因为卡片挂失后,风险才能全部转嫁给银行。未挂失的卡片若发生盗用交易,持卡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信用卡注销后。在线交易是无法完成的,比如POS机联机刷卡、ATM机取款等,但对于一些特殊的离线交易,如在飞机上购物,或是在其他信号无法连接到的地方“手工压卡”(将卡片正面信息包括卡号、姓名、有效期等印在纸上),都仍然可以进行。这样一来,只要卡片仍然完整无缺,就有着被入冒用的风险。因此,当卡片遗失时,挂失更为安全。

总之,切不可将已经注销的卡片完好无损地随手丢弃,或是在卡片遗失后不挂失,这都可能给自己埋下不安全的种子。

财经词典

递盘

递盘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按进口商的询价或为推销其产品主动向进口商提出愿意按照一定条件出售商品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品名、品质、规格、包装、可供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方式、交易货币及递盘的有效期限等。

基差

基差是指某一时刻、同一地点、同一品种的现货价与期货价的差。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在期货合同的有效期内,基差也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利用期货合约套期保值的目标便是使基差波动为零。期末基差与期初基差之间正的偏差使投资不仅可以保值还可以盈利;而负的偏差则为亏损,说明没有完全实现套期保值。

蝶式套利

销户申请书 篇2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登记、账户的开设和使用,加强外汇登记、外汇账户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存款人在大余境内办理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者、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批准生效的企业合同、章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在大余境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批准经营结、售汇等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账户是指企业开设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开设账户,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后可在异地开设账户。

第四条存款人开设外汇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开设。

第五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外汇账户。

第六条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套、逃外汇,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八条县人民银行是辖内银行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汇登记证的办理

第九条《外汇登记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以反映该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外汇帐户开户记录、利润再投资记录、利润汇出记录、年检记录和其它特别记录事项的重要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凭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设外汇帐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条《外汇登记证》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县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后可办理《外汇登记证》: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企业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即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场指出,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账户,按用途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二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及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等外汇收入的单位、企业。

第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设经常项目账户,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①开户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开户币种、开户银行);

②批准有进出口权的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⑤外商投资企业开户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的收支范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新开户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最高限额核定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收到企业超过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账,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报县人民银行由其责令强制结汇。捐赠、援助、国际邮政的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其限额按特殊来源收入的100%核定。以后经申请,县人民银行视企业收入每年调整一次企业外汇帐户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以现汇出资的企业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七条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八条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资本金帐户的最高限额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金中规定的外方以现汇出资额。注册资本金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开立一个资本金帐户,注册资本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之以上的,可根据外经贸部门核定的投资进度及验资报告开立两个资本金帐户。

第十九条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投资者投入的外汇现汇资本金;支出范围为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批准的资本支出。

第四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关闭

第二十条企业自身需要或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提交下列资料关闭经常项目账户:

1、加盖单位公章的关户申请书;

2、原开户核准件的单位留存联;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银行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注销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原开户核准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收档则应当出具账户注销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五章银行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银行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县人民银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外汇登记证、外汇业务核准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统一式样。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销户申请书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辖内××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业务的管理,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用社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章程《××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市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和结算工具,在使用中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全辖的借记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各信用社(部)财务部门负责本社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即卡业务主管部门),并对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借记卡的申请、开户

第四条凡在发卡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借记卡,单位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书面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五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籍公民凭护照、居住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向发卡社提出书面申请。发卡社临柜人员在受理借记卡开户申请时,应及时审查有关内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卡项复印存档)。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作第一笔存款传票附件),根据申请表内容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发卡,申报请人应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签收。他人开户还应提交人身份证原件,并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注明。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在发放借记卡时,应向客户提供发卡社客户服务电话。

第三章借记卡的发卡

第八条借记卡的发卡由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九条各社(部)领到借记卡后,应及时与领卡清单逐张核对,并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纳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管理。以一张一元计价,通过表外科目“101重要空白凭证”户核算。

第十条发卡社要建立“借记卡发卡登记簿”详细记载借记卡的发行情况。

第四章借记卡业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借记卡业务处理采用电脑联网即时扣账、实时更新账户余额的方式,不得脱机操作。具体业务处理见《××联社××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章借记卡业务的计算及收费

第十二条借记卡内的存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档次计息。如遇利率调整,借记卡内的存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申领人使用借记卡按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社必须统一执行市联社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强制持卡人改变使用借记卡的结算方式。持卡人在××市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营业网点范围内存、取款免收手续费,在他行交易的手续费按市联社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借记卡特殊业务的处理

第十四条客户资料的修改。客户因有效身份证件、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变更要求修改资料,需客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后方可办理。发卡社不能自行修改。

第十五条吞没卡的管理

(-)借记卡在ATM柜员机上吞没,管辖社应在“吞没卡登记簿”进行登记,并纳入“101”表外科目核算。

(二)ATM所属机具社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持卡人卡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身份的材料到该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在“吞没卡登记薄”上签收,销记“101表外科目”。

(三)ATM所属机具社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在吞卡片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ATM所属机具社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填写《吞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本信用社卡业务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报废卡的管理

(一)报废卡指制卡过程中出现的废卡、持卡人交回的无效卡、超过三月仍未领的没收卡、超过半年未领的新申请卡等。

(二)报废卡一律在磁条处剪角并逐张登记。

(三)各信用社(部)每月应将报废卡及报废卡清单上交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经联社汇总后交卡中心,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借记卡的挂失

(一)持卡人因各种原因丢失借记卡可向申领卡网点申请挂失。在办理借记卡挂失时,可先通过电话向发卡社申请办理非正式挂失。对账户办理口头挂失,五日内再回发卡杜补办书面挂失,在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方可补卡或换卡。

(二)持卡人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到原发卡社办理密码书面挂失。在书面挂失七日后,客户可到发卡社重新设置密码。

(三)对卡折共用户,持卡人存折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主副卡不能交易,待挂失期满后发新折后主副卡方能交易。持卡人主卡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折与副卡不能使用,待挂失期满后可补发主卡,存折和副卡方能交易;挂失期满后换主卡存折能交易则副卡必须重新申请,持卡人副卡挂失,主卡和存折可交易。

(四)卡、折和密码挂失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更换新卡

持卡人如遇借记卡损坏,应携卡连同本人有效证件到原发卡社办理换卡或补卡。补换卡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查询

储户持卡凭密码可以查询:(1)存款余额;(2)历史交易明细;(3)存款账户信息等。

第二十条销户

(一)销户须到原发卡社办理

(二)客户要求销卡的,请客户要交回借记卡进行销卡。有卡发折户需交回存折,如有副卡的客户,请客户需交回副卡后方可办理销户。

(三)客户要求销户的,须填写销卡申请书,交回借记卡,有折户的交还存折,结清活期账户。

第七章卡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市农村信用社融资中心,负责辖内业务的资金清算;借记卡业务交易产生的资金清算,均使用在市联社融资中心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或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进行清算,账户必须保证足够的清算资金。具体清算办法参照《××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发卡社之间的资金清算以市联社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苦与融资中心对账不平时,先以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准进行清算,清算一结束后,通过与融资中心核对流水账,查实后,通过差错处理程序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资金的清算由融资中心按照××市农村信用社与中国银联间签定的协议执行,融资中心与辖内之间清算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借记卡风险管理

销户申请书 篇4

甲方(网上银行客户): 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___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牡丹卡信用卡、贷记卡或灵通卡。

二、乙方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

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注册牡丹商务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

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六、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密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B2C在线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授权乙方记入甲方所注册的支付卡账户。

八、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五日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网上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

九、甲方不得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十一、甲方要求解冻注册卡、增加注册卡,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有关手续后于乙方下一工作日生效。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应向被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利用各种手段蓄意诈骗银行资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有关网上银行的服务项目,但乙方在作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十四、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影响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有关业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甲方就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可直接到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电话"95588"反映和投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十七、如未尽事宜,应依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下一乙方工作日起终止。

十九、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签字: 乙方(银行盖章):

有权人签字:

销户申请书 篇5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和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有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对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条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寻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款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