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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调研报告(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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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调研报告(通用3篇)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调研报告 篇1

调研提纲的格式写一份调研提纲是使调研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

(1)明确调查目的:要了解哪些情况,解决什么问题。调查通常要解决“是怎样”、“为什么”的问题,在问题设计必须要能得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如果只回答了“是怎样”,而没有“为什么”,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势必写不出深度来。

(2)确定调查的总体:人数、人群。

调研提纲首先要明确调研目的,目的要明确。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把调研做好。第二,调查对象

调查伊始,须搞清调查对象。心中要先预设好问题,打好提纲,才能有的放矢地获得自己所要的答案。明确你要调查的问题,设定调查的人群,总之,要目的明确。

第三,调查方式

按照调查对象的范围大小,我们通常把调查分为普遍调查和非普遍调查两大类。普遍调查和非普遍调查,是调查的两种最基本的方式。

1、普遍调查

即对调查对象总体内所有单位无一例外进行调查。这是了解某一个问题全

面情况的最可靠的方式,可以获得系统、完整、多项目的数据和资料,获得的信息最准确最权威。但工作量大,难度高,一般多用于重大项目,如工业普查、国有资产普查等。

2、非普遍调查

即对调查对象总体中一部分单位所进行的调查。根据选择“一部分单位”的标准、方法、和数量,非普遍调查又可分为下列四种:

①典型调查

是在一定的调查总体范围里,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样本为对象进行调查。这是一种解剖麻雀的方式。它的特点是范围小,单位少,能够对被调查的对象做深入、细致的了解,同时又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能以较小的代价获取较大的利益。但是,由于典型样本是根据调查者主观判断决定的,所以难免带有某种程度的主观性。在对总体情况了解得不够的情况下,往往难于选好典型,这样就难免对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使用典型调查时,尽可能在对调查对象总体情况有大致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比如要对湖南省商场上半年的零售情况进行调查,可选取大型商场3个、中型商场3个、大型超市3个为典型样本,而不必每个商场都调查一番,调查得出的结果也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

②重点调查

是在一定的调查总体范围里,选取重点样本为对象进行调查。重点样本是指统计总体中各单位所共同具有的特征,因此重点调查的样本虽然为数不

多,在数量上却占整个调查总体的绝大多数比重。通过重点样本的调查,可以对总体有个基本的了解。我们的调查如果只是为了掌握基本情况,可以采取这种比较简便的形式。重点调查的关键是准确恰当地选取重点样本。如何选取重点样本呢?一般采取系统分析、综合比较的方法,选择对总体能起主要或决定作用的因素。如对国有纺织行业不景气的调查,就是选取了“不景气”的原因作为重点样本进行调查。

③个别调查

是对某个特殊单位进行的全面、深入调查。由于调查对象单一,调查必须讲究深度和广度。如对某个先进典型单位或对某个落后典型单位的调查,都属于个别调查。个别调查应注意挖掘现象背后的本质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供给人们理性的思考。如《透视脑白金的营销策略》(《销售与市场》20xx年第10期),就是对脑白金产品的营销策略展开的个别调查。④抽样调查

是在一定的总体调查范围里,抽出部分样本作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抽样调查,可以进行大规模调查,它是非普遍调查方式中用来推算全面情况的最完善、最科学的方式。它有三个特点:一是样本按随机原则抽取,不加任何选择;二是抽取的全部样本,用来代表总体,而不是以个别样本代表总体;三是抽样误差和总体各单位之间的差异程度成正比,和抽样数目成反比。即样本差异越大,抽样误差越大;抽样数目越大,抽样误差越小。当然,怎样选择调查对象,以何种方式进行调查要根据调查的内容、对象、

时间、条件等来决定,不能一律采取某种方式来进行。

第四,调查方法

1、观察访问

观察与访问,是一种亲自获得第一手资料的调查方式。调查者亲自深入调查对象中,主动与调查对象接触,亲身体察实际情况。这种方式适合单一、小规模的调查。在调查前,应拟好详细的调查提纲,有的放矢地深入一线,得到自己想搜集的情况资料。

2、问卷调查

是一种书面调查的方式,以问卷形式提出若干固定问题来询问调查对象。问卷的设计一般多采用客观题的形式,便于调查对象回答和选择,也有利于统计结果。问卷的设计还要注意科学性,与调查目的紧密结合,问题设计应简明清楚,不致引起歧义或令被调查者无从作答。除客观题外,也可配合少量主观题,让调查对象畅谈自己的看法。由于问卷调查可避免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直接接触,可减少被调查者的疑虑,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和实际情况。特别是现在有了电子计算机等先进的统计手段,提高了问卷调查的效率,有利于节省时间,节约开支。而且问卷调查可通过邮件、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是大型调查的常用有效方式。

(3)设计问卷。

A、问题数量:一般为10-20个问题。问题不宜过多,以免引起被调查者的厌倦情绪。问卷数量:100以上。太少不足以显示调查的科学性和普遍

性。

B、调查报告写作时心中应有一个清晰的对象。在调查时,这个对象是被调查者;在写作时,这个对象是读者。因此,问卷式调查的设计应注重被调查者这个读者,问题的设计必须以被调查者为中心,既要能达到调查的目的,又要能让他们愉快地作答,还不能引起他们的反感。

C、应有封闭式问题和开放式问题。

封闭式问题:有固定答案供被调查者选择。

开放式问题:没有固定答案,由被调查者自己作答。不宜过多。

D、问题设计要有针对性,单一明确、清晰具体,不能摸棱两可、有歧义。既要能将答案指向被调查的目的,又要让被调查者容易作答。

E、避免无效问题。

F、答案的设计要利于被调查者思考选择和调查者统计整理。必须明确具体,没有歧义。

3、实验调查

是在事先确定调查的问题中,选择影响这些问题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因素,将其置于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小规模实验的方法。如在推行某种经销方法前,可先通过试点进行小规模的实验,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再决定是否应该大规模推广;要改变某种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包装设计、价格、广告等,也可以预先进行小规模的实验,调查用户和有关人员的反映,预测产品未来销售的潜力和趋势,然后决定这种产品的生产规模和产量。我国常见的展销、试销、试用、品尝、演示等都属于这种调查法。最后还要写出其他要注意问题,对于需要强调或其他注意问题与以写明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调研报告 篇2

以来,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不断加大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号令),在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和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初见成效,产权交易程序进一步规范。

一、落实制度抓好监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进场交易”制度为核心的统一制度。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通过抓好贯彻落实,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正逐步发挥。

一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陆续发布后,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及时转发了相关部门和县市以及个企业。使各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要求,并对操作规则和政策要求有了进一步认识。

二是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虽然地区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至今没有成立,但是,我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号令)的要求,制定了《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要求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处置必须在财政国资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进场交易,截至目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由地区经贸委、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单位全程监督和资产评估、公开产权转让信息的前提下,对两家地直企业国有产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有效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的有关会议精神,根据阿地国资[]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局等五局委组成专项检查组,于5月15、16日共同组织开展了对地直39家企业中的16六家占有国有产权的地直企业(单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公文写作的专项检查和抽查。检查发现,少数企业违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对转让标底不进行评估审计、不履行相关手续或者不完全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转让国有产权。例如,地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分别于5月25日、3月25日被地区集团以630万元、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没有履行相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产权登记等手续,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绕开了国资部门的监督;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也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国有产权变更手续。

三、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对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不够。地县两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虽然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了所属企业,但是没有进行进一步深入宣传。企业本身也没有认真学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法规,影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错误的认为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只要有了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是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的决议就可以自行处置。而忽视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应该履行的手续。

(三)地县两级没有设立专门的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也没有要求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在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产权时必须在某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竟价转让,多年以来许多企业和单位的产权交易都是自行与受让方协议转让的。这应该引起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国资管理部门职能、责任不明确。地区国有资产的监管还没有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仍然处于多头管理旧体制,结果是谁都管,但是谁都管不好。企业也非常厌烦国资部门对企业的违规行为横加指责,处处说企业的某些行为违反国家规章制度的婆婆式的唠叨。

四、建议

(一)地县(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要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阿克苏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大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领会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依法、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监管职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落实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计、评估、价格确定的监督和审批工作,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国资部门将在对全地区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前,暂将拍卖公司作为试点,负责发布地区所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地区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四、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报告制度。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地区各企业要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地、县(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查、批准和备案。未经同级政府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企业擅自转让国有产权行为一律无效。

县市财政、国资部门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本级政府和地区国资部门;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强化产权变动监管力度。

五、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衔接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月1日起施行,地区各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进行清理。对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已于2月1日前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可按有关批复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环节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对2月1日前没有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六、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地区国资部门将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负责产权转让的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区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市也要通过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在检查工作中,各县市各地直企业应注意了解和总结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调研报告 篇3

20xx年以,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不断加大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号令),在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和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初见成效,产权交易程序进一步规范。

一、落实制度抓好监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出台,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进场交易”制度为核心的统一制度。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通过抓好贯彻落实,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市场配置资的基础性作用正逐步发挥。

一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陆续发布后,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及时转发了相关部门和县市以及个企业。使各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要求,并对操作规则和政策要求有了进一步认识。

二是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虽然地区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至今没有成立,但是,我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号令)的要求,制定了《*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要求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处置必须在财政国资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进场交易,截至目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由地区经贸委、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局、财政局等单位全程监督和资产评估、公开产权转让信息的前提下,对两家地直企业国有产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有效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的有关会议精神,根据阿地国资[20xx]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局等五局委组成专项检查组,于20xx年月1、16日共同组织开展了对地直9家企业中的16六家占有国有产权的地直企业(单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专项检查和抽查。检查发现,少数企业违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对转让标底不进行评估审计、不履行相关手续或者不完全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转让国有产权。例如,地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分别于20xx年月2日、200年月2日被地区*集团以60万元、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没有履行相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产权登记等手续,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绕开了国资部门的监督;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也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国有产权变更手续。

三、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对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不够。地县两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虽然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了所属企业,但是没有进行进一步深入宣传。企业本身也没有认真学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法规,影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错误的认为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只要有了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是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的决议就可以自行处置。而忽视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应该履行的手续。

(三)地县两级没有设立专门的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也没有要求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在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产权时必须在某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竟价转让,多年以许多企业和单位的产权交易都是自行与受让方协议转让的。这应该引起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国资管理部门职能、责任不明确。地区国有资产的监管还没有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仍然处于多头管理旧体制,结果是谁都管,但是谁都管不好。企业也非常厌烦国资部门对企业的违规行为横加指责,处处说企业的某些行为违反国家规制度的婆婆式的唠叨。

七、建议

(一)地县(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要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阿克苏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大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领会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依法、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监管职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落实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计、评估、价格确定的监督和审批工作,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国资部门将在对全地区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前,暂将拍卖公司作为试点,负责发布地区所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地区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四、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报告制度。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地区各企业要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地、县(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查、批准和备案。未经同级政府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企业擅自转让国有产权行为一律无效。

县市财政、国资部门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本级政府和地区国资部门;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强化产权变动监管力度。

五、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衔接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地区各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进行清理。对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已于20xx年2月1日前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可按有关批复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环节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对20xx年2月1日前没有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六、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地区国资部门将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负责产权转让的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区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市也要通过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在检查工作中,各县市各地直企业应注意了解和总结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