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实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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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1
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x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巷,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岁)、次女李某祯(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x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器店x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 至于答辩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答辩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姑且作为照顾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某某镇某某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164.9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77.7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某某镇某某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十月九日
答辩状 2
答辩人:联系电话:被答辩人: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答辩人因_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___的婚姻关系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年____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____市____大道____号__幢___单元___层____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____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___元,现市值大约为______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____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______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X元,与事实不符。该_____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_____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答辩人:日期: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
答辩状 3
答辩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生,住__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生,住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___________的婚姻关系。
2、婚生子_____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定期给付抚养费。
3、请求法院判决将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答辩状的 4
答辩人:××电器公司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因原告诉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我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购销合同应是无效合同,我公司不应承担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
理由有两点:
1、原告在该购销合同中主体不合格。
根据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电冰箱在我国是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而原告并未取得该生产许可证,故没
有生产销售电冰箱的资格。
2、该合同内容违法。
这表现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按该合同规定,标的的质量采取厂标。
但是,电冰箱是实行国家标准的产品,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
所以,该合同的产品质量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于该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也就不存在履约和违约的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根据也就难以成立了。
至于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则因过错在原告一方,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电器公司 ×年×月×日
答辩状 5
因被答辩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请求,答辩人为此而进行答辩。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是较好的,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只是发生了一些小矛盾、小误会、小摩擦而已,对家庭生活的琐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看法,有不一致,有分支是正常的,可以通过商量、交流和沟通加以解决,动不动就以离婚分手的方式来回避分歧肯定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
被答辩人诉状中讲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根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目前的情况,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现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
双方自1996年结婚以来夫妻感情很好,虽有20__年被答辩人因夫妻小纠纷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小门面、相互忠诚、信任钱财依旧由被答辩人保管,互尽扶养义务,感情和好如初,时至现在被答辩人又以一点小小的家庭琐事、夫妻间的小纠葛再提起离婚诉讼,这种处理夫妻矛盾和纠纷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太好的。
二、 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所讲的不太符合实际。
被答辩人说其要学车答辩人便要求其给三万元,不给就打死被答辩人,事实并非如此。由于被答辩人每次遇到夫妻之间有小矛盾的时候,不是积极的寻求沟通解决而是采取很不成熟的做法,要么以离婚相要挟,要么就回娘家躲避,因此答辩人在其闹要离婚时很无奈说的一句气话:“如果你要离婚就拿三万块钱给我”,这只是一句气话而已,说心里话,即使被答辩人给再多的钱答辩人也不会同意离婚的,答辩人需要的是老婆、妻子、爱人而不是钱。答辩人也承认有拿过刀威胁一事,但答辩人并没有要砍被答辩人之意,人非草木,熟能无情,被答辩人和答辩人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膝下育有一子,岂会做如此无义无理无法之事,况且答辩人还是很爱被答辩人的怎么能下手呢?答辩人之所以这么做只是想以此来吓吓答辩人屡次有矛盾就往娘家跑的幼稚行为,并没有要砍她的意思。
三、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提出离婚离婚理由过于牵强
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提出十几年前夫妻之间的老旧帐并来追究这些事的成因及责任,是没有必要了,将这些事作为离婚的理由,也过于牵强。天下那对夫妻在一个家庭里久了总没有矛盾、分歧、纠纷?过去就让它过去了。俗话说:“夫妻吵架、打架不记仇,不过夜”。如果总记仇或常炒旧饭,那岂不是两人在一起越久矛盾、纠纷就越多、越深?
四、答辩人愿意承认错误真诚改掉缺点、弥补不足希望能和被答辩人和好。
被答辩人和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因夫妻生活的小矛盾没有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在每一个家庭中不论感情多好的夫妻都会有,答辩人如果在这些引起夫妻间摩擦的事情上有错的愿意承认错误并在日后加以改正,因此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放弃离婚的想法,夫妻和好共同抚育儿子,共同搞好家庭经营,也希望法庭能耐心细致的做化解被答辩人和答辩人间 “疙瘩”的工作,帮助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和好,从而维护这个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不该解体的家庭。答辩人同时也真心地希望被答辩人能够珍惜与答辩人十几年的夫妻感情,顾念儿子的健康成长,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说实话,夫妻离婚其实受伤害、受影响最大的是儿子!
五、如果被答辩人不顾一切,钻进死胡同,执意离婚,不珍惜双方已建立的感情,将14年的感情抛到九宵,那么离婚是迟早的事,单相思,扁担一头热,无情无爱的婚姻答辩人也觉得没意思。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成不了好夫妻”。如果真的没有感情了,感情破裂了,二人在一起是不幸福的,是痛苦的。解除痛苦也是幸福的开始。请被答辩人三思而后行。如果非离婚不可,那么儿子还是由答辩人抚养,儿子随答辩人生活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希望被答辩人能撤回离婚诉讼,如果被答辩人坚持起诉,请法庭依法判令不准离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特此答辩。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x日
答辩状 6
________人民医院
住址:____市____路七号
因______要求______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______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__年6月10日与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______是受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____的伤害赔偿应由____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__ ____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______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______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____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______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答辩状 7
答辩人:陈,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镇xx街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与被上诉人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陈诉苏、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诉苏、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曾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曾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x年开始向陈借钱,x年3月18日与原xx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x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没有资质,登记在原xx县地产公司名下,苏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诉苏、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x年12月11日作出了()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年3月18日苏与xx省xx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x市(原xx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字第3027、()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x年12月一审法院到x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苏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x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x年7月4日,苏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苏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2936.6平方米的60%份额出让给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转让书的约定,本人于x年7月4日支付给苏xx20万元,又于x年12月10日、x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苏共计50万元。上述三宗土地中苏所有的60%份额于x年1月6日时就已属于本人所有,苏不享有该土地60%份额的所有权。()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有误。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委托司法鉴定,于x年11月28日和x年11月3日公开听证审查,认定赖提出的异议意见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x年1月29日作出()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赖异议。
x年2月27日,赖因不服()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经过实地调查、两次开庭审理还查明:①苏为了协调关系,x年7月4日与赖草签了《协议书》,约定:苏委托赖全权开发苏购置的上述三块地皮,苏负责办理手续,赖负责今后的开发费用约200万元,归还双方投资后的利润各50%,建成的房屋按双方股份比例分房屋自行出售。当日赖依据《协议书》支付了今后的开发费用12万元,用于偿还尾欠工程款。《协议书》并未转让苏财产所有权,没有变更登记。②x年4月18日苏还经过上诉人同意,收取了肖龙庭230万元定金,次日与肖龙庭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终止了《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到x年12月5日将230万元定金转为欠款才解除。③x年10月24日赖代表xx省玖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盛公司”)以150.01万元中标了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40%股权后,苏与赖口头约定转让苏60%股份,转让金是由赖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被上诉 ④《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的,即苏为了逃债而虚构x年7月4日就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与赖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调包其他往来凭据,临时制造收条、证明等。⑤x年11月,上诉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注:玖盛公司是x年11月7日才成立、x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成的)印章交x市规划局,骗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x年又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本案冻结的土地建商住楼。等等。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赖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确认的基本事实中已经确认陈答辩中的反驳主张,陈反驳主张包括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伪造等内容。
上诉状假话连篇,上诉人应对上诉状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提出异议、起诉的证据是伪造的标注为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苏临时制造的三张收条,调包的12万元领条、两张个人业务凭证,x年4月14日开庭中才提供《协议书》等。
证明被上诉人反驳主张的证据还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保全裁定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函、价格说明、招标须知、短信、x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刘小雄亲笔证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全套文件、对谢金开询问笔录、费用发票,法院从x市公安局调取的证据,法庭笔录以及上诉人的诉讼文书、《协议书》等。
二、上诉人没有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证据,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3号“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年12月17日送达()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后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事实不存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1)、《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时间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一是x年9月4日xx县法院到x市国土资源局联系执行,12日x市国土资源局给xx县法院复函未体现也未提供即未见到《股份转让协议书》,可上诉人提供的标注时间为x年7月4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与该复函雷同,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x年9月12日后由复函修改而成的;二是复函中xx县地产公司与苏认定转让了的地块面积还是680平方米、剩余面积还是2920平方米,但《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了的地块面积却是663.4平方米、剩余面积却是2936.6平方米,面积663.4平方米、2936.6平方米到x年10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时才对外公布,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年10月14日后伪造的;三是湖大司鉴中心()文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送检的标注日期为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甲方(签字)’处‘苏’签名字迹书写的形成时间不是标注的x年7月4日,实际书写时间是在x年3月左右”。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承认该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四是x市国土资源局x年6月5日函、x市原xx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苏在x市公安局“x年我只与赖签订《协议书》”的陈述、上诉人的起诉状、《协议书》等都证实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
(2)、《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一是x市拍卖原xx县地产公司40%股份前夕,x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了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苏,苏对xx县地产公司40%股份转让出具同意书;x年10月28日赖代表玖盛公司与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x市原xx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均确认了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土地中苏享有60%份额,即x年10月28日前尚未转让;二是x市国土资源局只对《土地使用权证书》中xx县地产公司40%进行了变更登记,有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三是第三人苏与上诉人在x年没有口头约定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是约定委托开发;四是x年10月24日后苏与赖口头约定转让金是由赖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没有支付,而不是70 万元,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没有支付;五是肖龙庭向x市公安局的报案和提供的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4月19日与苏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x年12月5日解除的欠条等书面证据,证明《协议书》已于x年4月19日终止和苏与上诉人没有转让事实;六是x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公文,一审法院到x市公安局调取的其他证据等都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如:
A、郭友灿x年3月1日到x市公安局的证言和证明事项:①x年地产公司40%股份拍卖时另外60%股份是苏;②对苏60%股份是否转让给赖不清楚,苏和赖还没有到国土局办理转让备案手续;③x市国土局与苏达成了地产公司的40%转让给苏意见,但国资局提出要挂牌转让。证明了x年6月5日发函时60%股份是苏,要改变x市国土局与苏达成的地产公司的40%转让给苏意见,苏必须出具同意书;④苏向x市国土局提出,全权委托赖来协调处理这块地的事,还向x市国土局出具了书面委托书。证明了苏与赖关系是委托而不是转让。
由于郭友灿与赖存在利害关系,如x年10月31日郭友灿和赖一起到法院提交并看到《股份转让协议书》、收条、个人业务凭证、领条复印件,故对法院提供虚假证言。
B、苏x年3月4日到x市公安局的陈述证实了被上诉人的反驳主张成立。如苏陈述:①只是全权委托赖开发(见第2、3、5页),x年才将《土地使用证》交给赖(见第3页);②赖只投入了二、三十万元左右(见第3至4页);③我与赖是要好的朋友,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见第4页);④x年10月24日赖中标地产公司40%股份后,我与赖口头约定(见第4页):由赖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扣除我的欠款后的余额付给我。⑤没有将我的土地份额转让给赖(见第5页)。⑥我与xx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总共投资120万元,我占60%(见第2页)。另外,x市公安局询问苏笔录只有一份,证明没有立案侦查,即苏没有一地二卖,也就是x年12月5日前,苏曾与肖龙庭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而没有与赖真实签订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是为提起虚假诉讼、逃债而伪造的。
苏在x年6月5日法庭上的陈述,因苏借口上厕所退庭,未质证,对己不利部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名为《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诉人又未提供工商登记资料,且日期、转让金虚假,上诉人与苏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目的是非法转移被冻结土地,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如《股份转让协议书》第二条第(一)项“甲方不再享有该宗地的权益”;又如上诉人提出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以及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被冻结土地于x年5月30日开工建成商住楼的行为等,都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苏目的。另外,上诉人和苏如果只是为了办证,为什么用《股份转让协议书》提出异议?办理许可证无需收条,为什么补写收条?
(二)、关于转让金。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第三人苏在x年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前,上诉人就依据《股份转让协议书》向苏支付了转让金,即上诉人没有支付转让金,转让事实不存在。
第一,苏在x市公安局陈述,x年我与xx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项目,总共投资120万元,我占60%;《协议书》:归还苏购买土地款30万元/亩,即2936.6平方米÷666.7x60%x30万元/亩=79.28万元,另加利润50%,而转让金仅70万元,正常人一看就可以判断70万元转让金是假的。第二,上诉人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苏三张收条均没有标明是本案股份转让金,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本案无关。个人业务凭证只能证明上诉人与苏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上诉人付了50万元转让金;x年7月4日上诉人只支付了12万元今后开发费用,用于支付工程欠款,可苏收条是20万元,该收条不具有真实性;x年12月10日和x年1月6日两张收条50万元是同时在一张纸上写好撕开的,上诉人也承认是补写的,时隔2年多用同一张纸书写不同年份的“收条”显然与正常的经济结算方式不符,不具有真实性。第三,苏与xx县地产公司的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土地转让收入必须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亏损,不存在由苏xx个人收付,上诉人和苏没有证据证明联合开发财务账内有此收付。第四,《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年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形成之前的x年7月4日、12月10日、x年1月6日怎么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转让金?结论只有一个,即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其相关凭据是临时制造或者调包的;苏在法庭上陈述可值400多万元的财产,以70万元转让,且分三年付清,谁能这么做?真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法则;上诉人与第三人苏又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如x年7月3日赖借给苏xx60万元,可以推定个人业务凭证的50万元是其他经济往来款。第五,苏到x市公安局陈述没有支付转让金,上诉人在一审陈述是签订《协议书》后付给苏xx70万元。因此,个人业务凭证、苏三张收条、其他人的领条、证明等均不能作为认定已支付70万元转让金的根据。
(三)、关于《协议书》。上诉人在起诉状陈述:“双方在x年7月初达成口头协议,并于7月4日草签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诉人在法庭上回答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提问时陈述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就是《协议书》,即x年7月4日没有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⑴、该《协议书》的名称是《协议书》,不是《股份转让协议书》,证明上诉人在偷换概念误导他人;⑵、该《协议书》是苏委托赖全权开发(主要内容前面已叙述)而不是转让,双方又没有履行主要义务,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证明苏60%股份等财产权并未转让,上诉人故意把委托开发说成是买卖、转让,误导他人;⑶、该《协议书》约定要到土地开发完后才能从利润中归还第三人苏购买土地款,而被冻结土地x年才开发,至今没有出售,证明上诉人陈述x年7月4日、12月10日和x年1月6日付给第三人苏款项是上诉人的今后的开发费用等转让金以外的往来款。⑷、该《协议书》于x年苏与上诉人商定转让给肖龙庭而终止。
《协议书》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提出异议、起诉主张的是因签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述三宗土地中苏所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法院冻结错误,请求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主张签订、履行《协议书》,《协议书》只能作为《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真实的证据,本案不能超诉讼请求依据该《协议书》裁判。若是上诉人今后依据该《协议书》提起诉讼,根据最高法查封规定和民诉法解释,也属“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四)、关于x年口头约定。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苏与上诉人在x年就达成口头约定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而被上诉人有上诉人的起诉状以及《协议书》、苏在x市公安局陈述、郭友灿在x市公安局的证言等证据证明x年苏与上诉人是签订书面《协议书》。①上诉人在起诉状陈述:“双方在x年7月初达成口头协议,并于7月4日草签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在法庭上解释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是指《协议书》,上诉状中陈述“上诉人提供了x年7月4日草签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书》”,即《协议书》才是上诉人与苏x年达成的口头约定。②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③x年4月,赖与苏口头约定将土地转让肖龙庭。④苏到x市公安局陈述:x年只是全权委托赖开发,没有将其被冻结的土地份额转让给赖,x年10月24日后才口头约定以赖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转让。⑤苏与上诉人再无其他口头约定。⑥上诉人和苏在x年10月29日鉴定《股份转让协议书》系x年形成的之后,才改口谎称x年已达成转让60%股份的口头约定。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苏与上诉人x年没有达成70万元转让60%股份的口头约定。
(五)、关于实际权利人。本案被冻结土地是苏,座落在衡茶吉铁路旁的龙市商贸广场,衡茶吉铁路和龙市商贸广场的建成,该地价大涨,苏解除肖龙庭占地,上诉人恶意占地建房,上诉人既不是实际权利人,也不是登记上权利人,损害了被上诉人合法利益。
1、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假冒材料骗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权利人没有关联性。(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遵守事项”显示:“该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而不是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依据。(2)、x市规划局对x市纪委的《关于龙市商贸广场B宗地规划审批事项说明》:“当时我局确实不知道xx县法院查封该宗地60%股份的情况”。(3)、上诉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本案起诉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的印章形成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吗?x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来的玖盛公司,x年7月4日就可以签订合同吗?(4)、玖盛公司和上诉人都不是被冻结土地的权利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单位是玖盛公司,该公司与上诉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自x年10月28日起,玖盛公司只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内40%的财产权利;苏、上诉人和玖盛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转让被冻结土地的合同、没有收付转让金。
2、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x年5月30日开工前占有被冻结土地。肖龙庭提供的苏与肖龙庭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等书面材料证实:苏与肖龙庭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19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x年12月5日解除,也就是至少在x年12月5日前,被冻结土地由肖龙庭而不是上诉人和玖盛公司占有。
3、任何单位、个人在法院冻结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在被冻结土地上施工建设、造成冻结土地灭失,就是申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违法占有,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把其伙同玖盛公司恶意占有被冻结土地建成商住楼,说成是取得了实际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供和一审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见法庭笔录和书面质证意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诉人与苏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瞒天过海的方法,所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无效;经查证上诉人和苏陈述、提供的证据不属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审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依法、及时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假如赖以《协议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是其权利,但是赖用的是伪造的证据,苏、赖以捏造的事实、伪造重要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苏涉嫌妨害作证罪、赖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为了打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审法院已请求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但没有移送,现再特请贵院依法督促一审法院或者由贵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4份。
答辩人 陈
x年11月24日
答辩状 8
答辩人(被告):
住所地:
被答辩人(原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因被答辩人公司诉答辩人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
纷一案,答辩人于20__年月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
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诉讼主体不合法。
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
容发〔20__〕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
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
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
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
整或解除。
截止目前,我与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
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公司无权向
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
件。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的通知》京价(商)字〔20__〕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
(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
暖季35元。
因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
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
且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
原告提交了一份由
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
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
设计用途。
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室是住宅只
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
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
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__〕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
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
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
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
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
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
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
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
收费标准。
五、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
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
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
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
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
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
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
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
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
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
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被答辩人
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
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
答辩人特具上述意
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
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9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__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__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__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__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__年_月_日
答辩状 10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_______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_______)_______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_______劳人仲裁案(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_______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_______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________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________点起床,上班至晚_______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诽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如果被答辩
(一)答辩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_______个月,按约定期每月_____元为_____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_______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______________元。
被答辩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___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_______)第_______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_____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_____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_______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_____%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_____%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_______万元(有账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二、_______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_______份。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状 11
答辩人:xx市xx区大xx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
负责人:刘*,该村村长
住所:xx市xx区
代理人:孟,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与xx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主体不适格
我村委会从未与原告之间有过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称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设计费、勘察费,但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xx市长安灵沼建筑工程公司与xx市xx区*村村委会签订的委托书中,原告不是该委托书的当事人。而原告主张其由长安灵沼建筑工程公司变更而来,却没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变更的证明,所以对原告主体资格我们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债权发生于x年年底,至今已长达10年之久,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主张的这项债权自发生至起诉时止,原告从未以任何形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捏造主要事实,向答辩人诈骗财物
被答辩人诉称,x年9月24日与答辩人签订了委托合同,然后根据委托书进行“工程设计、勘探,建设8800㎡的姑娘楼,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313593.26元”。可事实表明,在*村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8800㎡姑娘楼”建筑,也从来没有修建过原告所称的“姑娘楼”。现在原告看到*村拆迁导致原建筑物均被拆除无法查证,与人合谋打着曾为后村建设“姑娘楼”的幌子,诈骗村委会集体财产的行径性质非常恶劣,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真相,避免村民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如果在查清的案件事实中发现有人涉嫌犯罪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将其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答辩人不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而且主张的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实属诈骗行为,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为本案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区大xx街道
办事处*村村委会
x年*月*日
纠纷答辩状 12
答辩人:太原田田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田雨 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任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20xx年5月1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
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其于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签证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20xx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120.62358万元,而x年11月17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550.7064万元,差距为430.08282万元。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59.966665万元。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346.7064万元。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
(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x年11月17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而该份结算书与20xx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80万元,其中50万元即付,30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该30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05万元,与事实不符。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84.5210万元。
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辩
在答辩人与任忠工程纠纷中,答辩 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答辩状 1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________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状 14
答辩人:李X,女,汉族,x年8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
被答辩人:阙,女,汉族,x年11月3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区;负责人:
因(本案原告)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x3)佛X法民五初字第号],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关于答辩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别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问题。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南公交认字[x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2年3月19日07时30分许,某某某驾驶粤XX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小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对开路段时,遇答辩人某某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从摩托车行进方向对右侧通道驶入摩托车行驶的路面,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驾驶粤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海区XX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在“禅桂新”限摩区域内行驶本属违法行为。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未取得“禅桂新”通行证的摩托车辆禁止在限摩区域内通行。由于事故发生路段为“禅桂新”限摩区域,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禅桂新”限摩区域内的通行资格,此类车辆上路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3.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认字[x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理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答辩人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答辩人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而也是某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附件六《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第一条第(一)项第15目所明文规定的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该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同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某某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所以,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认字[x2]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 ”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某某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的修车费800元的赔偿该由被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单出具单位)支付。理由如下:
答辩人某某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单期间自x年7月26日至x2年7月25日的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为:24406000;责任赔偿限额为12x0元;见证据4)和商业第三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4406000;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0元;见证据5)。事故发生当天,处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此,该项事故符合交通强制保险赔付的条件。即使答辩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总额800元该由出具保单单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赔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某某认为,本案中,根据某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答辩人某某赔偿修车费为:800元;同时该项修车费由出具保单单位永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赔付。
恳请人民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被告答辩状 15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xx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20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状 16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 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关于原告黄____、__ 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_ __不服本局__工商发(____)第____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三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是合法的,__ 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__ __)第__ 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__ 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工商处(____)第____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略)。
综上所述,__ 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工商处(____)第__ __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____和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
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____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__工商发(____)第____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人的诉讼所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答辩状 17
答辩人张,女 ,x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室。
被答辩人石,女,x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室。
答辩人收到()海民初字第147*号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恳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情况
1、x年6月20日,双方自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有以下这样5条约定。
2、被答辩人租住面积92平方二室二厅的*海大道锦泰大厦1—1606室,租赁期限从x年6月20日起至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为人民币1600元,付款方式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应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签订之日,被答辩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满后房屋及室内家具电器无损坏且付清所有一切费用并按期迁出无纠纷时,答辩人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被答辩人。
5、被答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辩人有权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等一切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没有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6、甲乙双方确认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7、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被答辩人违约和违法情况
8、被答辩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和违法行为。该租赁合同的终止期限为x年6月19日,而被答辩人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该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9、被答辩人解除租赁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答辩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是,母亲住院,需要回家处理,必须马上回去,加之“资本运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辩人及其老公和1岁左右的孩子现在又都回来了,而且在铜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证明被答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10、被答辩人编造谎言欺骗法庭。还是x年8月25日,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帮忙转租该租赁房屋,并主动把原租赁合同、房屋钥匙、银行账号交给答辩人,答辩人确曾承诺“只要房屋能够转租出去,押金可以退还”,但被答辩人却欺骗法庭,胡说答辩人口头承诺无论转租与否“过几天退还押金”,还谎称答辩人主动“收回”钥匙与银行账号、租赁合同,这些都是无中生有。租赁合同也是被答辩人为了起诉于9月20日主动索回的。答辩人退还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转租出去,现在房屋经过努力未能转租出去,自然不应当兑现退还押金的承诺。
11、被答辩人要求退还押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退还押金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合同期满后”;二是“房屋及室内家具电器无损坏”;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费用”;四是“按期迁出无纠纷”。现在这些条件都没有具备,合同还在履行期限之内,答辩人没有退还押金的义务。
12、答辩人不退还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辩人有权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等一切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没有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被答辩人租赁该房屋目的是所谓“资本运作”,答辩人最近经咨询才知道,被答辩人实际就是搞传销,属于是应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答辩人理应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合同还约定:“以后每次付款应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辩人依约应当于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辩人至今没有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答辩人不退还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
13、 答辩人保留另行起诉追讨合同履行后应当获得的利益损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被答辩人明确表示解除租赁合同,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答辩人没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给答辩人造成未来的这9个月14400元的租金损失,答辩人保留另行起诉追讨合同履行后应当获得的利益损失的权利。
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单
具状人:
x年10月14日
答辩状 18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 ______________)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2、被答辩人诉称“此后,原告还几次到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__元,路费人民币__元”。答辩人不理解的'是元的医疗费能在医院治疗几次?而被答辩人住在,从路到市第人民医院何需路费元?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__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 日
答辩状 19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无儿,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协议,我被过继给田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一起生活。x年我到xx市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x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街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生父母住本市x区xx村号。
3、XX街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x年x月xx日
答辩状 20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xx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xx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状 2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与_______订立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拖延工期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答辩人按照双方约定内容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了装修工程,但被答辩人在验收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签定工程验收单。
二、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安装的_______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情况。______部分的安装工程不属于答辩人的工程范围之内,在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确约定了答辩人负责装修的内容,其中没有关于_________安装的约定,_____实际上是被答辩人从另外一家公司购买,并负责安装的。故答辩人不应对______的问题承担责任。并且________样式及安装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辩人的约定安装的,后被答辩人因不满意_______样式要求退还______款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是正规的室内装饰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为被答辩人室内装修工程是完全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改动之处也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经过被答辩人的同意才进行改动的。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还已付工程款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申请中所称的情况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答辩人提供商铺装修服务。恳请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22
答辩人名称: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__ 职务:__
答辩人因__运输有限公司诉__有限公司及其__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__有限公司__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__有限公司__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__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__有限公司__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__有限公司__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__有限公司__运输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__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__有限公司__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__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__有限公司__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__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__方造成损失,由__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___的损失应由原告__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__有限公司__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___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有限公司
__年__月__日
答辩状参考 23
答辩人:李,男,汉族,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上游村3组19号。
被答辩人:长沙x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雨劳仲案字第18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x年4月19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20xx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年7月10日,被申请 ”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1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x年4月19日至x年7月10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二0x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