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合集3篇)》
单位资质管理制度(通用3篇)
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 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 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 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 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 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 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 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与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2 作业过程的监督
a)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门和安全科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 公司安全科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 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 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篇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施工单位:泛指承担电厂基建工程的土建、安装、调试等项目的单位。
3、2分包
3、2、1分(发)包企业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建筑劳务发包给分(承)包企业,由该分(承)包企业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
3、2、2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成建制劳务人员完成建筑劳务活动的行为。
4职责
4、1施工单位的职责
4、1、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1、2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1、3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2电厂的职责
4、2、1根据工程项目审查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应符合项目的要求,不得降低标准,简化手续,逾期不办;
4、2、2监督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协等)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及安全设施的合格证和检测、验收、准用手续。
4、2、3监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和劳务分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施工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5、1、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5、1、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1、3施工单位注册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1、4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5、1、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0人以上的单位(含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
5、1、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清册及相关证书;
5、1、7参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5、1、8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5、1、9有分包项目的(含劳务合同)标段施工单位需提出申请。
5、2电厂审核下列事项
5、2、1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材料,填写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表,报电厂负责人批准;
5、2、2审核主承包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文本以及资质材料;双方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施工管理机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工程管理和作业要求;
5、2、3验看主承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与劳动服务机构的聘用合同;
5、2、4对提出分包申请的主承包施工单位给出审核意见;
5、2、5建立施工单位以及分包单位以及进场人员的清册。
6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