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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法律论文(最新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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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学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兴起,至今已有30余年的发展历程。

如何写法律毕业论文(精 1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淮安市杨庄小学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2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医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 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电大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3

电大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整个学习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加强管理,对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提高论文成绩、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际操作能力是十分必要的。电大本科工商管理专业开办至今,取得了不少的经验和成绩,但还是存在成绩欠佳、过程管理欠严格、重视不足、教学水平和管理方法有待改善等问题。本文从分析实际问题入手,运用四全管理理论,探讨加强电大毕业论文教学管理的具体思路。

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是整个学习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是运用所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研究和探讨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也是综合考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毕业论文的成绩与能否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直接关联,撰写毕业论文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或设计工作的初步训练。加强毕业论文这个教学环节的管理,对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提高论文成绩、提升各项能力是十分必要的。电大本科工商管理专业自开办至今,针对专业特点和电大成人在职教育的要求,重视实践教学,在毕业论文教学中取得了不少的经验和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因此,本文从当前福建电大工商管理专业的实际出发,分析毕业论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四全管理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毕业论文成绩欠佳

毕业论文的成绩是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本教学环节质量的最终体现。电大毕业论文成绩是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完成情况而定的:课题要求、选题、实用性、科学性、专业性、可行性、分析研究方法、观点、材料、论证、结构、格式及答辩等。论文成绩实行三级审核制,即分校、省校、 为教学提供优质服务。专业管理员通常是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导师,与学生的交流和关系密切,协调教学与其他部门、学校、学生、教师,提供教学支持服务等工作,在毕业论文教学过程中是组织者、计划者、监督者,在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承担着中介联络的作用,因此,专业管理员的责任心、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协调能力等等,对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是否能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指导教师是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导师,直接影响到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为保证毕业论文教学的正常实施,应该由省校与分校及教学点共同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定期开展培训与交流活动。学生作为毕业论文的实践者,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明确进行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目的和意义,然后,在学校和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完成毕业论文中的各项学习过程。

(四)全面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现代管理方法电大的教育形式和特点、学生的多样性决定了电大毕业论文教学管理的复杂性,因此,探讨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来加强毕业论文教学活动是必要的,在己有的教学管理系统中运用多层次、多级、多样的管理方法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人-机-网络构成的管理系统还应进一步完善和运用,如事前管理,提供选题等更多的帮助;事中管理,加写作过程的记录和提示学习计划完成进程的功能;事后管理,对毕业论文完成情况的分析、反馈,优良论文的展示及不合格论文的剖析等等。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范文一:高职生创业法律教育论文 4

1.促进高职生创业法律教育发展的几点策略

培养创业人才必须以课程 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1科学的确立课程目标

虽然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开展面向全部学生,促进了学生创业意识与能力的提升,但是由于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学生个体的差异化,使得每个学生不可能完全成为创业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创业法律教育目标进行科学的确定,并对目标进行科学的分层,一般应将教学目标分成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应将其面向所有的学生,并利用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开展,为全体学生创业法律基本知识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第二层级,主要是利用实践活动中找寻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特点的高职生,利用创业法律平台和实践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法律教育,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层级学生的需求,确保有效资源得到最大化的配置。

1.2科学的进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

对于全体学生的创业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培养学生基本的创业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创业课程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并在所开设的课程中增加法律方面的比重。若学生的创业特质较强,或者具有较强的创业意愿,并通过一定的培训后,使其系统全面的掌握创业法律知识,选用具有较强实用性、基础性的创业法律读本,并从创业准备、经营到纠纷解决和企业社会责任等对教材的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取,将其针对性和专业性体现出来,并以选修的方式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能力的提升,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创业精神和法律意识的有机结合和全面培养,使其创业过程中始终按照法律框架进行。

1.3注重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的改革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还应加强实践教学改革。刚入学的高职学生,应以基础教学为主,着重培养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经过基础知识学习后,就应引导学生将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应用于专业实践教学之中,注重创业主体的培训和实体经营的管理,并在整个创业实践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以促进高职院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得到有效的改革。

2.结语

新时期背景下的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教师,要不断提高高职生的创业法律认知水平与知识素养,从而引导其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法律意识的强化,做到依法创业、守法经营。

如何写法律毕业论文(精 5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 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

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会计专业实习心得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

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xx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电大法律的毕业论文 6

摘要:中国法制史介绍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过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学习并掌握的基本课程。本文从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出发,探讨了将传统文学作品运用到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途径及优势。通过传统文学作品有效融入到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方式可以使教学质量、效果快速提高,并为法制史教学改革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困境;传统文学作品;优势

中国法制史教材大多通过引用大量文献证实几千年来中国存在的具体法律制度。但由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脱离当前语境、教师课堂教学方法单一,学生学习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因此要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认清当前法制史教学存在的问题。基于此,作者在课堂教学中将传统文学作品融入到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中,从而达到深化知识点,增强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目的。这种教学方法对于高校法制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对法学专业的每一位学生来说,学好中国法制史有助于系统理解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正确认识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课堂思维训练的培养也有助于部门法的学习、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目前大多学生不愿学习法制史,导致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面临困境,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存在误区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基础课程,但部分学生错误地认为在实际应用中甚少,因此在课程开展中根本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1]:第一,清朝时期的“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的思想文化及生产技术均远远落后西方国家,为了改变我国的落后状态,曾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包括法律制度。大多学者一味重视学习西方法律文化,而本国传统法律却被束之高阁,无人深入研究,甚至还有不少 第二,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是典型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内容相差太大,导致学生认为该课程缺乏实践性指导,就算学好它对今后的升学及工作也没有任何帮助。另外,现在的司法考试中法制史课程所占的分值非常少;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考试内容与法制史课程几乎也没什么联系,这些实际情况更让学生证实了自己的想法,无视学好该课程的价值,认识上的误区使学生从思想上就不重视该课程的学习。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结合法学知识与历史学知识的综合型学科,研究重点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过程。年代久远的传统政治思想、法律知识以及文化观念都对教师和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具备一定的史学基础及相关法律常识则根本无法深入学习和理解该课程知识点,长此以往便会导致学生产生厌学心理。

(三)传统的教学理念,使学生缺乏学习兴趣

不少高校依旧实行应试教育,并不注重提高学生内在法律修养,将课堂上的法律知识运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在应试制度下,授课教师一味地照本宣科,在考试季为学生圈出知识点,学生为了应付考试死记硬背,这种传统的应试制度和枯燥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课程学习中逐渐丧失了学习兴趣。

二、传统文学作品融入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途径

为了走出中国法制史课程面临的困境,高校开始关注教学课程改革,而致力于提高教学质量、讲究有效的教学方法是实行有效教学改革的关键。传统的文学作品主要包括民国之前的小学、诗歌、史书和戏剧,这些文学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制史课程中的基本法律常识[2]。教师在传授法制史知识时,要注重将传统文学作品的相关法律理念融入课堂教学中,通过相互联系和对比分析使知识点生动化,进而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促进学生养成主动学习的想法。在法制史教学过程中融入传统文学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借助小说融入课程教学

中国古代小说与中国法制史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授课教师可以将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相关内容融入到清朝婚姻制度讲解中[3]。《红楼梦》中有这样的内容:薛姨妈为宝钗定亲询问她的意见时,宝钗一脸严肃的回应婚姻大事全由母亲或哥哥做主,由此可见,当时的婚姻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长可以全权决定子女的结婚对象。再看看当时的婚姻解除条件,贾琏的合法妻子王熙凤担心尤二姐生儿子后,母凭子贵,取代自己在贾家的身份地位,一直精心谋划解除贾琏与尤二姐之间的婚姻,但受到“不孝”、“无子”等这些婚姻解除条件的限制,表面上对尤二姐精心照顾,暗地里却找来原与尤二姐订婚的张华,利诱他给贾琏带上“强逼退亲”的罪名。清律对“强逼退亲”的行为会进行严厉惩罚,贾琏迫于无奈,尤二姐被逼自杀。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融入《红楼梦》的相关内容,不仅能加深学生对清朝婚姻制度的理解,还能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再如,古代很多小说中心思想都能很好地与中国法制史相关法学内容吻合,如授课教师可以通过讲解最具代表性的公案小说《狄公案》和《包公案》内容[4],让学生了解特定年代的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等方面的知识。还可引入《水浒传》中的刑事案件[5],介绍古代地方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通过整个案件的处理流程可以加深学生对“司法权与行政权有效结合”这一知识点的理解[6]。另外,学生课后可以带着课堂上的小说情节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对照分析,培养学生主动学习。

(二)借助诗歌融入课程教学

不少古代诗歌不仅反映出文人墨客的个人情怀,还折射出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现状,而许多法学知识就蕴含其中。如《诗齐风南山》中就有这样的内容:娶什么样的妻子首先必须告诉父母,还需要官方的“媒氏”,显而易见,先秦时期的婚姻程序复杂:缔造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告诉父母且尊重他们意见。而且还必须由官方“媒氏”充当介绍人,即便是偏远,受周王朝礼教影响较少的地区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7]。诗歌在中国古代文坛上占据重要地位,其中的古诗发展尤为突出。大多诗歌具有优美的意境,注重韵脚的特点。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引用诗歌中涉及的法律内容可以增加课堂生动性,培养学生的文学及法学素养。

(三)借助史书融入课程教学

文学作品和历史相互依托,一方面,历史人物形象,历史事件为文学作品提供了丰富的题材;另一方面,特定时期的社会现状、法律制度、人文情怀等则通过小说、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流传下来。我国古代文学与史学联系密切,以中国最早的一部正史《史记》为例,这部作品完美了结合了文学与史学知识。作品中记载的史实帮助人们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及思想,为授课教师提供了大量的引用素材。如教师在讲解汉朝刑事法制度对“略卖”行为具体惩罚这一知识点时,可以借鉴《史记》中的对应内容,历朝对拐卖人口罪都是严惩不贷,对于罪犯执行特别残忍的死刑方式[8]。相比较,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拐卖行为是触犯了刑法的犯罪行为并处以严重的刑罚,但这一规定却不能有效保障被拐卖男性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通过对比学习文学作品法学知识与现行法制史内容,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的能力。

三、传统文学作品结合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优势

借助小说、诗歌、史书、戏剧等文学作品,将作品中蕴含的相关法律内容运用到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文学作品进行教学具有一定的优势[9],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效融合法学教育与人文教育

阅读、推敲文学作品内容,揣摩文人墨客的写作情怀和历史背景能提高学生的文学修养。结合文学作品进行法制史教学,可以同时实现对于学生的法学教育和文学教育,能促进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长远来看,结合文学作品的教学方式既有利于法制史课程改革、促进法学发展,也有利于学生今后学业、事业的发展。

(二)通过文学作品提高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

文学作品大多承载着古老文化的精髓,具有传播和整合意识形态的功能。读文学作品就是在读人物情感、读社会史实、读法学知识,这些对于塑造人们行为和思想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结合传统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教学方法中乏味、抽象难懂和学习过程的死记硬背等弊端,并可以帮助学生建立“独立思考,主动研究”的学习模式。同时,新的教学模式能使课堂授课生动化,能够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点的理解,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培养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

传统的教学方法常被认为是乏味、枯燥的,不利于提高学生法学素养,而结合传统文学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可以改变这种教学中的陈旧倾向,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确保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能够有效体现。

四、结语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当前的法制史教学却面临诸多困境,造成多数人对该门课程的认识存在误区,同时,传统的教学方法也致使学生对此丧失了学习兴趣,给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成功开展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种教育困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对教学方法采取必要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制史,并采用结合传统的文学作品的方式,将小说、诗歌、戏剧中的素材合理运用到课程教学中,发挥这一教学方法的可行性和优势,实现课程教育的良性发展,实现教学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晶,颜小冬.结合传统文学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探索[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8(6):95-97.

[2]李容琴.法制史教学中古代文学作品运用的路径略谈[J].语文建设,(5):78-79.

[3]郭丽红.从<红楼梦>看清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J].太平洋学报,(7):88-96.

[4]黄佩丽.法律与文学的完美交融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J].语文建设,(23):79-80.

[5]施耐庵.金圣叹批评第五才子书水浒传(上)[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

[6]陆仁茂.<水浒传>所见宋代司法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

[7]钟俊敏.中学古代诗歌人文精神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

[8]张红.关于儿童罪的反思[J].西部法学评论,(4):74-78.

[9]梁文生.文学作品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5):187-189.

[电大法律的毕业论文]

电大行管本科毕业论文 7

电大行管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公共行政的作用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结构更加复杂,伴随着互联网终端的普及,低下的行政管理效率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本文将简要介绍当下影响行政效率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具体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法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在当今的人类世界中,社会分工极为复杂,支撑社会良性运转的要素逐渐增多,小型社区与外部社会的链接更加紧密,因此公共行政服务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节约社会成本以及凝聚社会共识等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并且国土面积庞大,加之部分地区的管理观念较为落后,使得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规模极为庞大。受到规模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管理效率通常不高,给广大群众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 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客观需求,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为与市场经济秩序相适应,我国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80年代中期开始在部分城市试点进行,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在全国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保障题词。实现了党的十五大提出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全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法律层面面临的主要困境

要适应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看一系列的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众多问题。

(一)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很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府国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们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证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判决,可谓无法可依。

(二)社会保障责任模糊不清

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处于一种主体责任边界模糊不清的状态。一是政府在社会保障责任中定位不清,影响了政府对社会保障责任的准确评估与规划,进而影响到政府之外的主体发挥作用。二是在社会保障责任中,社会保障主体责任不清,无法准确界定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三)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层次低且缺乏法律权威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出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泛绿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农村居民基本的社会保险权缺失

宪法规定:获得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农村社会保障历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占我国总人口80%以上的广大农村地区或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社会保障的“缺位状态”或“真空状态”,许多农村居民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甚至一些贫困地区的“五保户”的最低生活保障也出现了困难。其根源在于没有从根本上重视农村和农民的利益。

四、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至于初级阶段基本国庆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社会保障有法必依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关键。完备的法律如果不能行之有效地实施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我国目前已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建立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问题较多。一些单位至今没有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职工个人也没有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而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解决。所以,有法必依不仅要求单位和职工要按法律规定去做,而且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事。其次,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使社会保障有法必依,就必须对违反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尤其是对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治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扩大覆盖面并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障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调动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我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济、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就难以巩固和发展。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日益迫切,但鉴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及城市存在的差距,鉴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十分落后的现状,如果盲目追求城市和乡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同步一体化,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应从实际出发,重视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权宜之计,可暂时把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单列出来,以便针对农村的实际状况和特短,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长久之计,应大力加强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在经济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待客观条件成熟时,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体化,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五)扩大就业,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中共 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只会照本宣科,学生就会感到厌烦,应付了之;反之,如果教师能把典型案例结合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予以具体化、形象化,学生必然对此感到兴趣,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将自然形成。要在课堂教学中适时地、恰当地运用典型案例,就需要教师平时注意收集各种近期发生的、有影响或有争议的典型案例。

第二,组织学生讨论疑难案例。教师可在课堂上或课后布置一些典型疑难案例,让学生经过一定思考后,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和理由,还允许观点相反的两方展开辩论,然后由教师进行分析和总结。这样,既活跃了学习气氛,提高了学习热情,又克服了满堂灌的弊病,使学生在讨论、辩论中学到知识、掌握知识,增强应用能力。

第三,在平时作业中适当增加案例题量,以加强实践性操作。从平时作业的一般布置来看,名词解释、填空、问答题占较大比重,而案例题比重较小。客观题过多,学生做作业时只抄一遍就完事,懒得动脑,这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提高;相反,如果加大客观题量,让学生做作业时多开动脑筋思考,由教师批改作业、评定成绩后对作业尤其是案例题进行讲评,就使学生加深印象和理解。

二、庭审旁听法

组织法律专业学生参加法院庭审旁听,是法律专业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经过旁听,对法律的适用和审判实践,要比课堂讲授感受得更直接、更具体,理解得更深刻,记忆得更扎实。

第一、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活动,要密切结合法律专业教学进行。如结合刑法、刑诉法教学可组织学生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旁听;结合民法、经济法、民诉法教学,组织学生参加民事、经济案件的庭审旁听;结合行政法,行诉法敦学,可缉织学生参加“民告官”案件的庭节旁听。

第二,组织庭审旁听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要精选当地发生的、由当地法院公开审理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影响的案件。这样学生才会收到良好的旁听效果,提高学生认真学好法律的主动性。

第三,组织庭审旁听,应事先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有较大旁听价值的案件情况,让法院作好旁听安排。同时,要强调旁听纪律和要求。

第四,学生参加庭审旁听后,指导教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法,评估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这样,就能使学生对法院审判的严肃性、规范性、合法性、公正性的体会更加具体而深刻。

第五,指导教师要针对所旁听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焦点问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布置思考题,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意见,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书面意见材料及座谈、讨论时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三、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就是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经过整理后发给学生,让学生分别以检察官、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对刑事、民事、经济或者行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学生经过这样的模拟法庭实践,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熟悉检察、审判、辩护、代理等各项法律工作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日后参加法律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第一,做好硬件准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应准备好法庭的标志,如横幅、国徽、参诉人员标牌、条桌、桌布等,若观摩人员多、场所空间大则还需准备扩音设备,按标准化要求安排好庭审席。有条件的还可以购置检察官服和法官服,使模拟法庭活动更富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二,精选好用于模拟法庭审判的案卷材料。用于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件,应力求典型、有代表性,且案卷材料较充实,便于学生吃透案情,使模拟法庭活动取得成功。案卷材料可以由指导教师从法院或

律师事务所搜集,也可以由省级电大统一组织提供。

第三,全体学生都必须参加模拟法庭审理实践,按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成公诉人、原告、被告、辩护人、代理人、审判人员组,各组做好开庭准备,然后派代表出庭。  第四,每个学生都应写出自己参与实践所做的具体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实践后的心得体会,以此作为评定学生模拟法庭实践成绩的依据。

第五,模拟审判要由有审判或律师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指导教师。事先由指导教师对扮演各种角色的学生代表进行开庭之前的指导,事后由指导教师当场进行讲评,总结成功经验,指出不足之处。这样才能使模拟法庭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四、法律咨询法

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学生参加咨询活动,群众向他们提出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贷、租赁、房屋拆迁、侵权赔偿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学生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合法合理地予以解答。这项活动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第一,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功。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

第二,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法律教学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

第三,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同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咨询记录具体内容进行成绩评定。

五、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是调查人针对社会中的某些热点问题或现象,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分析特点和原因,总结经验或不足,提出建议和措施的一项专门工作。

第一,要使学生明确社会调查的目的。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我国当前立法、知法、守法、执法各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改革建议和措施。

第二,社会调查的项目要符合法律专业的要求。调查的问题必须是属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且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如妨害公务案上升、离婚率上升、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状况、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当前民间纠纷的特点等等。

第三,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每人要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调查的基本情况、特点和原因的具体分析、建议和措施等,要有自己的见解。一个好的调查报告,具有参考性价值。

第四,指导教师要对学生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评价并评定成绩。

六、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是使学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实践经验、增强工作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一,要搞好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的建设是搞好专业实习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专业的学生应到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去进行实习,这就需要办学单位要与上述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确定相对固定的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作为电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

第二,要聘好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指导能力是专业实习成败的关键。因此,组织学生实习应聘请有法学理论知识、有丰富实践经验又热心指导学生实习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为实习指导救师。

第三,要制定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内容、要求及成绩评定等。

第四,要有严密的组织管理和实习纪律约束。学生实习时必须按实习单位的工作制度办事,遵守实习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学生要提交书面实习报告,并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作出实习鉴定,予以客观评价,由分校审核。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是检验专业实习水平和评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总之,要想切实达到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预期目的,我们必须提高认识,上下一致,加强管理,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这样才能把实践性教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和提高电大教学质量和育人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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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向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J].现代远距离教育。,(04):49-50.

[3]王建功,王春印。实践性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电大教育。1998,(06):28-31.

[4]关岳。加强司法实践活动 提高法律专业教学质量[J].现代远距离教育。1997,(02):44-45.

[5]焦冶。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创新――“内外双修”知行并进教学体系[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05):46-49.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8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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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工商管理的发展方向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的发展,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中,企业在不断改制以及不断的转变过程中所遇见的问题也会随之越来越多。

而面对这些不断出现的新型问题,工商管理人才的综合能力也要随之不断的提高,不断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信息化管理能力,最重要的就是团队合作的能力,更要不断地了解新概念,学习新知识,不过工商管理是从国外借鉴过来的,在我国应如何更好的把它应用到企业管理中去并使之发扬光大,这是未来的工商管理人员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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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施工中出现裂缝的原因

土木工程建筑对施工技术具有较高的要求,并且过程复杂,涉及设备使用和维修、勘测与设计等,混凝土是土木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材料之一。混凝土受材质和设计规则等因素的影响,常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纹,包括表面裂纹、深度裂纹和贯穿裂纹等,造成混凝土裂纹的主要因素包括温度的变化、混凝土自缩、腐蚀和热化等。

2混凝土结构的施工技术

2.1混凝土温度应力的控制

混凝土温度应力的控制包括三个方面:

1)减少施工中水泥的用量。温度变化是导致混凝土裂纹的主要原因之一。水泥的水化过程产生的热量无法释放从而出现温度应力。因此,采取其他材料代替水泥,或者减少水泥的用量是控制混凝土温度应力的主要方法之一。另外,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多种低热水泥,还可选择相对热量较低的水�

2)施工过程应合理控制混凝土的浇筑温度,以防止出现温度应力。基于此,混凝土施工时一般避免在夏天施工或者在正午时刻施工。若一定要施工则要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

3)对于温度过高的混凝土要实施强制降温,降低混凝土出现裂纹的几率,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可在施工的混凝土中安装冷水管,以防止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温度过高的问题。

2.2降低地基对混凝土的约束力

降低地基对混凝土的约束力的主要措施为降低混凝土自身内部约束力和外部地基的约束力。混凝土结构自身的内部应力来源于内部温度的变化,因此应降低混凝土内部温度来防止内部约束力过大。除了降低混凝土内部的温度应力外,还应对其采取保温措施,如包括覆盖法、暖棚法等。保温措施可以防止混凝土内部温度变化过大,实现温度应力的降低。降低外部地基约束力的主要原因在于短时间、大面积的混凝土浇筑会对地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出现约束力。施工中,常在地基周围设置滑动层,以降低外部约束力,确保混凝土浇筑的稳固性。

2.3提高混凝土的抗裂性能

提高混凝土的抗裂性是控制混凝土结构施工裂缝的重要手段,具体可按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可在混凝土中掺进适量的添加剂,将混凝土的自缩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当然,在添加剂的选择上要符合相关标准,以达到降低自缩值的目的。其次,可添加合适的增强材料,包括有机纤维、金属纤维或者无机纤维,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些纤维产品提高混凝土的抗拉能力,从而降低其产生裂纹的概率,提高混凝土结构的性能。最后,合理设计配合比,混凝土自身的材料配比将影响其质量和性能,因此在其配比设计时,应根据施工需求进行准确计算,并采用先进的手段获取有效值,以确保施工混凝土的质量。总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离不开混凝土结构。在建筑施工中防止混凝土出现裂纹,控制混凝土材料的质量是提高施工质量的关键。这要求施工人员深入了解出现裂纹的原因,只有严把施工中混凝土这一关,才能为施工安全和建筑物的质量提供保障。

3总结

混凝土是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想要保证施工质量,混凝土施工技术的掌握十分重要。在建筑施工中,控制混凝土裂纹、降低温度应力是施工的重点项目。施工人员应合理利用混凝土施工技术,确保混凝土施工在监督管理下运行,从而确保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

电大法律专业专科论文 11

浅谈消防执法规范化提升的措施

在2014年的 政。具体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不能主动地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对办事群众的抱有厌烦、推诿等态度,含糊其辞,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群众多次往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够全面细致,不能一次查清查实火灾隐患,不管单位怎么整改总是存在隐患,弄得单位无所是从;行政处罚中不按裁量权处罚,甚至讨价还价,或告知后不处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等现象时有发生。

2、对消防执法规范化提升措施的讨论

笔者所在支队和大队有幸承办了江西省的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现场会,现根据一系列资料和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一些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2.1落实行政权力、政务服务清单制度

执法权力清单的公布是借鉴一些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做法而推行的一项机制。清单明确了消防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究竟有哪些执法权力,明确了每一项权力的执法主体,迫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认真执法,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执法失误。权力清单内应明确行政许可审批类,非行政许可审批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确认类等多项内容,做到详实准确,一目了然。

2.2对外加大访查监督,全面公开执法节点廉勤信息

执法单位可以借助受理窗口、短信平台、政务公开等建立廉勤信息发布点,在建设项目受理后发放《廉政承诺书》、办结后随件领取《监督执法评议卡》,每月由纪保人员进行监督执法现场回访,并在受理窗口、短信发放和政府政务网公开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工作廉勤信息,供群众监督。同时,执法单位可以完善与检察院、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情况通报制度,定期走访社会单位和执法对象,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作用,多渠道接受外部监督,强化廉政预警研判分析,不断促进阳光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形成了外部监管到点、到人、到位。

2.3通过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执法全流程监管

执法记录仪是指对监督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具有摄像、拍照和录音三大功能,且记录仪内存数据不能自行删除,可以确保执法过程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各执法单位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最新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设备,对竣工验收、开业前检查、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火灾调查等六大类执法过程,进行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制,并在执法过程结束后24小时内,将记录仪连接采集工作站,做好登记、归档。执法记录仪的运用改变了案卷评查的传统模式,讲究“三个对应”即纸质案卷、网上案卷和电子证据相对应,确保执法的真实性与规范性。

2.4完善消防监督装备配备,打造“一站式”执法

笔者认为,在执法规范化的道路上,必须打造“一站式”执法模式,即所有流程能够在执法现场一线完成。针对“一站式”执法的要求,执法单位可以配备消防执法车、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消防产品检测箱、监督检查箱、执法公文包等现场检查、办案设备,所有设备均由执法车携行配备。全力打造“检查有工具”(即检测箱和检查箱内10多类常用检测工具)、“过程有视频”(即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录入有平台”(即移动执法终端现场执法)、“执法有保障”(即执法车携行装备配备)的“一站式”执法模式。

2.5强化防消联勤,借助内部体系规范执法

执法单位可以结合火灾隐患查找和指导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对执法人员和执勤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在执勤中队在辖区开展“六熟悉”、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制定和实地演练工作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通知大队监督干部到场核查并依法处理。同时在进行消防验收的时候,大队监督干部要与执勤中队一道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等。借助防消联勤工作的开展,可以充分规范内部执法体系,还可以为防消工作的科学决策打下坚实基础。

3、结束语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是消防部队积极适应时代发展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具体体现。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和执法环境新变化的必然之举,也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通过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消防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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